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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及通讯科学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重要价值为人们所发掘及重视,同时频繁的个人信息侵害事件也引起社会的重大关注。与上述现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在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上的滞后。今年3月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修订的《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尽管我国民法层面上首次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态度,但我国在私法层面上仍缺乏完整的保护个人信息的体系规范。个人信息权的缺位,使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难以受到保护,比如,主体的个人信息被他人收集、使用而获益,该获益是否可以主张权利、如何主张权利;个人信息的人格权益如何避免在被侵害后才能够主张救济等。鉴此我国私法规范上建立个人信息权具有迫切性及现实意义。建立个人信息权,首先要对有关个人信息权的问题予以明确界定,具体涉及个人信息权的客体、主体、概念、法理基础、法律属性、内容及与其他相邻具体人格权的区别。本文研究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论述个人信息的有关内容,包括概念、特征、属性及类型。该章点明了研究的客体,明确个人信息的内涵,是展开分析相关内容的必要基础。个人信息指的是具有识别信息主体功能的信息,个人信息属于人格要素,具有人格利益;此外,客观事实表明个人信息还具有财产利益。通过比较各域外法律中相关概念的定义,总结出该客体具有人身专属性、识别性、相关性、客观性及可记录性等的特征。第二章主要阐述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及法理基础。准确定义个人信息权的概念是理解个人信息权相关内容的基础。广义的个人信息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信息权利,而该权利的核心是决定权(自决权),该章首先以德国的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创设轨迹为主线,整理归纳出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其次,介绍个人信息权相关理论的发展轨迹,结合权利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的初步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个人信息权的具体概念,即个人对其信息进行支配、控制、收益、处分的权利,且在该等权利受到侵害时得以主张侵权责任的权利。分析个人信息权的法理基础,剖析该权利存在的理论指导思想。传统理论认为,个人信息权保护主体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但随着个人信息财产价值的凸显,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权应同时研究对其财产利益的保护和救济。基于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利益及财产利益,本文认为个人信息权存在的理论基础应涉及该两方面利益的内容,对其同时进行保护。第三章重点研究如何界定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属性,以便更好地梳理该权利包含的内容。关于个人信息权属性的类型,理论上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属于人格权属性的观点,其中又包括一般人格权说和隐私权说。一般人格权说认为个人信息所承载的利益是一般人格利益,即一般人格权包含了个人信息权的全部内容;隐私权将个人信息所承载的内容归属于个人隐私部分,表达了个人信息权是隐私权的一部分这一观点。本文认为,个人信息权应视为兼具财产利益的具体人格权,与上述两者有明显区别。第四章说明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决定权的内容是个人信息权的核心,应当赋予自然人支配权能、请求权能及诉讼权能等三项权能。同时,结合个人信息的特征、属性与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基础及法律属性,介绍个人信息权应包括决定权、知情权、更正权、删除权、收益权及许可使用权的内容。第五章讨论如何理清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姓名权及名誉权的区别。作为一项人格权,个人信息权与其他具体人格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比如就权利客体而言,个人信息的种类包括了姓名、个人照片及具有隐私性质的信息,该等种类与姓名权、隐私权的客体出现大量重合且有所区分的联系。在本章中,主要从个人信息权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定义、主体、客体、权利属性、内涵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区分个人信息权与其他相关人格权的界限,从而界定个人信息权的范围。第六章主要从创设该权利的必要性、紧迫性出发,通过研究个人信息权的创设和发展轨迹,进一步明确定义及区分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姓名权各自的保护路径,为我国个人信息权的建立提建议。比如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二者关系讨论最多的是客体的区别。本文同意理论上将该二者分为完全私密个人信息、自愿或可以强制公开的个人信息、完全可以公开的个人信息三类,并认为对第一类客体归入隐私权保护的范畴,而对后两者归入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范畴。对于个人信息权与姓名权,强调从不同阶段进行保护。而对于个人信息与名誉权,鉴根据客体的识别加以确定,在区分二者时,应结合客观事实进行分析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