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谚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当事人诉诸于法律寻求救济,但求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这种实现一旦受到阻碍,最终还是需要通过民事强制执行。换句话说,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不仅仅是保证民事诉讼目的之实现的最后环节,更是法律获得生命必不可少的形式和途径1。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中,执行难是影响法院执行工作有序、顺利开展的罪魁祸首。据统计,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2。“执行难”这一问题对于法院的威信以及法律的尊严有着直接又巨大的影响。在大量特困申请执行人存在的情况下,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产生是保障弱势群体切身利益的需要,是确保申请执行人最基本生存权的需要,也是提高法院司法能动性,进一步彰显人文关怀的需要。如若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没有可以被执行的财产,而执行申请人又因受害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或患疾病急需治疗,在这样的情形之下,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导致其生存权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些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所遭受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执行不能、生存压力激增的境况是法院执行不力造成的,因而迁怒于法院和社会,甚至采用围堵法院大门、围堵法官、自杀自残相威胁等过激手段向法院和政府施压。这些行为都成为了社会不安定因素,降低了法院政府的威信,阻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针对上述情况,作为司法救助的新内涵和新形式,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在执行实践中已经有较为广泛的运用,但是在理论研究中,对于执行救助制度的研究则不够深入。本文从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概念出发,除引言和摘要部分外,本文尝试从以下四个部分就执行救助基金制度进行讨论:第一部分为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概述部分,首先引入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概念,然后明晰出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性质,主要介绍了司法救助说、社会救助说、独立制度说三种理论观点,并论证了司法救助说的合理性,同时也一并介绍了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理论基础,大致包括利益均衡理论、国家责任理论以及社会福利理论三种,通过对三种不同理论的介绍和分析,本文认为第三种社会福利理论更为合理。另外,本部分还阐明了在现阶段,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所容纳的重大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为我国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域外视角。这一部分主要涵盖了诉讼保险制度和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两点内容,其中,在诉讼保险部分主要介绍了德国及日本两国的诉讼保险制度,并着重对日本诉讼保险制度的保险事故范围、保险金给付范围、保险金给付额度和给付对象等问题进行了介绍。另外,以芬兰为例介绍了福利国家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三部分主要为对我国执行救助基金制度进行现状考察,包括现有的针对该制度的制度性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针对制度性规定,主要介绍了我国有关执行救助基金制度进行规定的主要文件,详细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内容。同时,就目前已有的规定进行分析,指出了现有制度不完善之处,如立法位阶低、救助标准不明确、救助基金来源过于单一、缺乏监督机制等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针对我国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完善构想。笔者针对第三部分对现行制度提出的缺陷,提出了五项完善的构想,包括完善立法提高立法位阶、拓宽执行救助基金来源、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骗取执行救助基金的惩罚制裁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