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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就其性质而言,具有直接的强制力和天然的扩张性,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②权力不受外界监督的结果是腐败的滋生,加大对权力的监督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权力监督也因此成为国家权力制约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作为一切权力的拥有者参与国家的管理。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掌握权力者应当接受人民以各种形式实施的监督。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也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由此而言,中国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检察机关专门行使,是一种重要的国家权力。根据人民主权和权力制衡的原则,检察权理应受到人民权利的制约,接受来自人民各方面的监督。我国的检察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一直努力探求适合中国国情的对检察权进行监督制约的模式,这既包括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也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权源于人民权利,它对检察权的监督属外部监督,可以平衡和制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我国的民主党派一般是由各界的知识分子和有一定影响的人士组成,其监督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往往能够有机融入或运用有关科学文化知识,使监督更加科学合理。同时,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所处的位置比较超脱,民主党派从自身特有的视角反映一部分群众的意见,反映的意见具有较大的客观性。民主监督权作为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我国监督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民主党派对检察权的民主监督表现为多种途径和模式,包括对检察机关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特约检察员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和选任民主党派人士担任副检察长等。这些监督方式对于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促进执法活动的合法、及时、有效起到了积极作用。高检院从1989年开始选任民主副检察长的工作,作者认为这种民主监督模式相较于上述其他模式是权力制衡的最好体现,它克服了外部监督的滞后性,选任民主党派副检察长意味着民主监督参与检察权行使的全过程,民主副检察长成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后,有效地使民主监督前置。近年来,加强民主党派监督制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以层层深入的方法,分三个章节从选任民主党派副检察长的角度分析论证了权力监督视野中的民主党派。第一部分从检察权与民主监督关系的角度,论述加强民主监督对检察权正确行使的重要作用;第二部分采用比较法分析了我国现有的民主党派对检察权民主监督的模式,着重从发展现状、存在问题等几个角度比较对检察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人民监督员和选任民主党派副检察长五种民主监督模式的不同,从而得出选任民主副检察长民主监督模式优势的结论;第三部分通过对选任民主副检察长法理基础的分析和工作现状的调研,指出此项工作存在的问题,以此提出作者对改善选任工作、加强民主监督工实效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