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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司法文明,提升诉讼活动的现代化水平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方向。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对于提升我国司法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开始已历经三次大改,可以说诉讼制度已取得了很大进步。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可以通过刑事审判活动得到生动地体现,一幕幕鲜活的法庭场景将诉讼文明传递给人们。但是,刑事法庭的空间布局作为刑事审判制度最生动的体现,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各方参与人员的席位设置,这些内容却没有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同步,值得重视。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全文接近三万字,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概述了法庭空间布局。本章首先通过对“法庭”概念的解读,界定本文的研究对象仅是开庭审理刑事案件的场所,是规范意义上的刑事法庭,不包括各类非规范性审判场所,如公审大会。研究内容是其内部的空间布局,不包括外部的空间布局。本文所要探讨的空间布局问题是指各诉讼参与者的席位设置以及与席位设置密切相关的问题,不包括司法礼仪问题。刑事法庭空间布局具有法律性、秩序性、稳定性和庄重性的特征,具有诉讼功能和教育功能。第二部分从比较法角度考察了刑事法庭空间布局的基本模式。为了使比较考察更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笔者仅选取美国、法国、德国和芬兰四个国家为考察对象,主要通过分析其法庭席位布局的模式,来考察其法庭空间布局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第三部分检讨了我国刑事法庭空间布局。梳理了我国刑事法庭空间布局的形成历程。虽然历经几次修改,但是基本形态没有发生变化。我国对于未成年案件审判进行了探索,空间布局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布局存在的弊端有:不能充分体现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具有的中立性、违背了控辩平等原则、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发挥辩护人的职能、不利于发挥鉴定人的作用、不利于凸显庭审的实质意义、不能体现法庭庄严性、法警的位置利于为庭审服务。我国采用此种布局的原因是受到传统风格、宪法原则、公诉人、被告人地位、错误司法观念以及诉讼模式的影响。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刑事法庭空间布局的完善。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法庭空间布局的设想,对法官、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与鉴定人、书记员、法警席位的设置进行改革,建议设立法官的专门通道,旁听席与审判区域要相间隔。对未成年人审判程序中,采用圆桌审判方式的布局也提出了完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