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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清青年马克思转向历史唯物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整个过程,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重大意义,而他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不仅是该过程的重要线索,也是澄清其中思想脉络的关键着眼点。马克思同黑格尔法哲学的第一次遭遇,是其1837年柏林法学计划破产的结果。该计划与他在波恩大学和柏林大学所修课程上习得的知识有密切关联,秉持着以萨维尼为代表的“法律科学”观念,总体说来没有超出历史法学派之罗马法分支的思想谱系。马克思在尝试对其中涉及的三大方法论难题给出自己的回答时,遭遇了单纯强化实定法知识无力克服的根本哲学缺陷。由于借鉴谢林哲学写作的《克莱安泰斯》的逻辑结论以及爱德华·甘斯的影响,马克思最终转向黑格尔法哲学和逻辑学,据此看清柏林法学计划的死穴,并摆脱历史法学,靠近黑格尔主义。接触黑格尔法哲学,以及同“博士俱乐部”成员辩论沟通,使得马克思迅速直面现代世界的经验内容,形成贴合现代发展的问题意识,这决定了他对同时代德国反动制度和反动意识形态怒火相向,并转而把批判的矛头对准黑格尔法哲学本身。但批判的时机、次序以及具体着眼点的轻重缓急却大有讲究,为此有必要梳理从马克思大学时代后期到1843年的批判活动,通过弄清其中的内在演变来准确把握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实施背景。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的眼界在这段时期逐步扩展,从间接和直接抵制威廉四世以及普鲁士国家哲学家的基督教国家观念,到开始关注德国的具体社会经济问题和底层国民生活状况(物质利益难题),再到超出德国现状,倡议“法德科学联盟”,在更加宽阔的现代视野下思考德国的解放和出路。马克思不仅通过《博士论文》以多重影射的方式隐蔽批判了谢林哲学,而且紧接着把矛头直接对准当时深得官方器重的历史法学。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问题意识和思想要素都在该过程中酝酿成形。马克思自大学时代以来便逐渐确立起一套批判性的分析和阅读方法,这套方法使他能够从外在和内在的维度彻底扬弃黑格尔法哲学,对此需要在探讨黑格尔法哲学的具体实施之前加以详细说明。这套方法的要点包括:从思想家的特定结论和初衷里引申出真正的原则,以便从思辨法哲学的具体表述中识别出理性国家的关怀;分离逻辑形式和经验内容,从而在前提上检讨黑格尔法哲学的思辨结构;借助历史研究对制度和观念进行谱系定位,即国家的历史类型学;透过最重要的时代问题(比如立宪君主制、代议制、长子继承权、市民社会发展状况等)来审视理论的具体实践结果,借助理论和实践的双向运动同时超越理论政治派和实践政治派的诉求。这种批判方法显然有别于布鲁诺·鲍威尔之流的“批判的批判”观念。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集中表现于1843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该手稿是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第一次明确而系统的批判成果。马克思当时之所以从黑格尔的国家理论入手,而没有遵循《法哲学原理》本身的次序,原因大致有三:有意识地突破黑格尔体系的固有结构;国家问题在当时的优先地位;国家理论是黑格尔法哲学的主题及核心演绎成果。在阐述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具体批判及其成果前,宜相对独立于马克思的批判同时也照应马克思的批判,从整体上解说黑格尔法哲学的初衷及其国家理论,以便更好地评估马克思的洞察力和批判力。研究表明,就黑格尔的初衷而言,不仅他的法哲学,甚至他的整个哲学,都力图坚定地站在现代立场上。与该立场相适应,黑格尔法哲学高扬作为普遍与特殊之辩证法的“具体自由”,并批判了导向抽象自由观的弗里斯式智术师原则以及康德式空洞形式主义原则,这些都来源于他对法国大革命的诊断。就黑格尔国家理论本身而言,其讨论对象是“国家的类”,是力图超越国家历史类型学的一般国家,黑格尔为此构想了一套“理性国家的建筑术”,具体涉及“概念性把握”、“具体”与“抽象”、“制度”与主观状况、“中介”或“中项”四方面内容。马克思对于黑格尔法哲学有着透彻而精准的把握,他从两大角度反驳了黑格尔的方法,即黑格尔法哲学由其方法导致的固有保守性;黑格尔的方法不能胜任法和国家的真正解释工作。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从这里发展起来。与此同时,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中具体的国家制度安排,认为黑格尔本应描述民主制,实际上却在描述立宪君主制;认为黑格尔希望克服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状况,可惜未能如愿;认为黑格尔期待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但这种期待不仅落空,而且背离了实际情况。马克思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为契机,进一步对现代市民社会做出批判性检讨,得以提出社会主义学说,后者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最终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