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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对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各国越来越重视资源的开发与转移。海洋中蕴含着巨大的石油资源,使得各国竞相开发海洋资源。近海石油开发不仅带来了大量的资源,也为海洋带来了污染。我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在利用海洋获取收益、发展国民经济的同时也面临着海洋生态损害的严峻事实。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要求责任人对海洋生态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在索赔主体和责任主体上并不明确,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范围。文章就我国近海石油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进行民事法律问题探究。文章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近海石油开发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的立法现状,梳理了我国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近海石油开发污染损害的法律渊源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我国参与过的国际公约,基本内容包括了近海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原则及免责事由,损害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后续的救济程序等四个方面。第二部分阐明了我国在近海石油开发污染损害制度中存在哪些不足,经分析,文章认为现有制度存在索赔主体还不明确,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划分还比较模糊,赔偿范围过于狭窄,损害赔偿数额没有具体量化标准,缺乏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等一系列问题。第三部分文章考察了国际公约以及域外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关于近海石油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同时与我国有关法律相比较得到一些启示,我国应该完善我国近海石油对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立法体系,弥补现有近海石油污染损害赔偿的惩罚机制的不足,我国还可以建立一套油污赔偿损害基金制度,使受害者得到及时赔偿。第四部分写到近海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有关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针对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损害赔偿基金制度、赔偿数额等五个方面的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对策:针对索赔主体确定了国家索赔权、个人和单位的索赔权、明确检察院的起诉条件;完成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统一;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为直接损失、恢复环境的费用和调查评估的费用;在已有的规章条例中总结出统一量化标准,以一部新法来确定损害赔偿费用;形成国际国内的双重保障,完善近海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在综合各种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近海石油污染损害赔偿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