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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新的数据统计,目前我国的城乡收入比已高达3.33,这说明我国城乡间的收入差距已十分巨大。日渐拉大的城乡收入差距对社会公正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导致各种社会冲突的增加,破坏社会和谐,严重影响未来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积极地从各种角度探寻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途径是十分有益和必要的。在学术界和政策实践中,有一种观点非常流行,那就是认为我国自1993年开始实施的最低工资制度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如果要控制日益扩大的城乡收入差距,应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加大制度执行力度。那么最低工资制度真的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一个有效途径吗?本文即是围绕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本文采用2005年江苏省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对江苏省的低工资雇员的个体特征进行了分析,发现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雇员受教育程度一般较低,所从事的行业主要是制造业、建筑业等低技术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些低工资雇员群体所提供的劳动具有同质性,且这一群体人数众多,因此低工资雇员劳动力市场符合完全竞争市场的基本特点,根据完全竞争市场理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势必会减少这一群体的就业。通过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来看,低工资雇员主要是农业户籍人口,即农民工群体,占比达64.33%。这部分人相对于城镇的低工资雇员,受教育程度更低,工作的单位性质主要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作的行业集中在制造业、建筑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因此,从逻辑上来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导致部分失业,而首先失业的就会是农业户口的低工资雇员这一群体。因此,最低工资的提高,会减少来自农村的低技能劳动力的就业机会,使得他们再次回到农村去,这会反而会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水平。接着本文收集了江苏省2000-2009年51个县及县级市的面板数据,以城乡居民收入比为被解释变量,以最低工资水平、人均GDP、城镇化率、城乡二元结构系数、农业人口非农就业比重、金融发展水平等为解释变量,建立实证模型发现,最低工资水平的提高确实会扩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因此,本文认为要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通过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很难奏效,如果要想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应该从实现城乡居民实现同等教育机会,享受同等的社会福利以及公共财政支持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