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与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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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和发展在我国已势在必然,它在成立和运作过程中涉及到许多法律领域,对整个社会尤其是公法理论的创新与转变都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也引入了对以上问题思考的新路径。这种新挑战与新路径的集中体现之一便是行政法的理论创新与范式转变。本文以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引发传统行政法理论的危机为切入点,将“范式”概念引入行政法研究,对我国国家行政观念支配下的传统行政法范式进行解析,借助非政府组织在这一范式中“不能包容性”的社会现实,探讨了非政府组织的行政法定位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与我国行政法范式转变之间的关系,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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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高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近年来在我国呈急剧上升趋势,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的分歧很大。医疗损害在本质上属于民事责任范畴,以民事责任对患者权益的救济最为直接和重要。本文拟从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概述、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和医疗损害赔偿等方面分析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特点,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对完善我国医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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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法制不健全,各级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了大量的抽象行政行为。它在弥补法律规定的滞后和不足、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近年来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现象呈上升趋势。行政机关往往滥用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随意扩大自己的权限范围,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严重损害行政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增加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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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源于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我国学者在引进该理论时,没有将其中存在的假象行政行为予以剖析和分离,致使无效行政行为理论无法与我国的实际对接,在学者中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对无效行政行为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无效行政行为概述。首先对无效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行为”作界定,将其界定为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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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解体后俄联邦建立,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俄联邦,正在进行政治、经济、法制等各方面的重大变革。在行政法方面抛弃了苏联时期以“管理论”为逻辑起点的理论模式,转而以“执行权”为逻辑起点并贴近和接受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构建了汲取现代行政法理念的行政法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制度。因此,在政治、经济、法制等诸多因素的以影响下,俄联邦行政法调整对象较苏联时期变化很大,主要表现在调整对象的价值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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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权利义务相对论为理论支点,以行政法的价值取向之一——效率为切入点,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对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是否享有优先权,优先权是否受法的严格规范等进行研究,论证了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优先权的理论依据和现实要求。 正文分为三个部分: 一、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先权的基本理论 行政主体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在与相对人协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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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从而使我国宪法进一步确立了基本人权保护原则。我国宪法基本人权保护原则的进一步确立,对于完善我国的赔偿范围,从国家赔偿制度的源头上完善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从我国宪法基本人权保护原则指导下的公民基本权利制度入手,论述了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赔偿法中赔偿范围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我国国家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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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侵权行为发生的时候,受害人能否得到赔偿,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决定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的标准是什么?这就涉及到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准则。对于因医疗损害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虽然一直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一直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在认定医疗损害的当事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时,必须以其存在过错为基础。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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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和价值的多元状态是人类进入现代世界之后遭遇的一桩毋庸置疑的事实。价值多元主义起因于近代欧洲宗教改革之后所确立的良心自由和宗教宽容原则,也与作为现代性之重要特征的价值主观主义紧密相关。价值多元主义带给人类两大难题,一、面对价值多神论的困境,现代人如何解决安身立命的问题,即如何寻找到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二、在一个“价值碎片化”的社会,人类共同生活如何可能?社会新的统一性基础将是什么? 古典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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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探讨的是有关行政法理性,行政的本体性问题。 行政法作为近代法治文明的产物,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关键位置,直接关系到法治国理想的实现。现今主要存在的“管理论”、“保权论”、“控权论”、“平衡论”以及“服务论”等基础理论学说。这些理论或者范式都试图寻找到一个能建构起整个行政规则大厦的基点,以此形成一整套既稳定又和谐的理论范式,使我们不再为复杂的行政与行政规则现象所困扰。但这些理论往往有一种顾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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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分析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到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演进过程,探讨法律反功能的发生机制。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以前,学术界对医疗事故问题的研究主要从分析现状出发研究“怎样立法”;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以后,人们则集中于讨论条例的新特点和合理性。不论过去还是现在,研究的视点都反映了人们普遍站在“患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待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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