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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行政行为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对它的研究都还仅仅处于初级阶段。近年来,程序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特别是在行政诉讼领域一直是一类有争议的行为。因程序行政行为而引起的各类行政案件在全国不断发生,使社会公众以及行政法学者将更多的目光集中在程序行政行为上。但是,由于程序行政行为研究方面的缺失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的缺乏而造成相对人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根本无法找到行之有效的途径来寻求救济。行政法理论是行政实践的折射,关注并研究行政行为的变化是行政法学的一项基本任务。因此,科学地界定程序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既是深化行政行为理论研究,建构科学的行政行为理论体系,完善行政行为的立法规制,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需要,也是为行政案件提供理论支撑,保障人权和提高行政效率,适应行政法治实践的需要。本论文试图对程序行政行为进行理论上的梳理,以建立统一完整的准行政行为理论制度。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剖析了我国程序行政行为的研究现状,得出了程序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法律属性等基本内容:采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揭示了我国程序行政行为研究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国外程序行政行为方面的研究,从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行政程序法的成立,进行了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可行性研究。文章由引言、正文和结束语三方面内容组成。引言简要地说明了本文的写作动因与要探讨的主要问题。正文第一部分从程序行政行为的概念、程序行政行为与实体行政行为的区别、程序行政行为的特征、程序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来研究程序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从程序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程序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程序行政行为的形式修正、程序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来进行程序行政行为的理论建构;第三部分从程序行政行为失范的样本抽取、程序行政行为失范的问题分析来研究程序行政行为诉讼的实例考察与分析;第四部分从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将程序行政行为违法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将程序行政行为违法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将程序行政行为违法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四个方面提出对程序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结束语重申了对程序行政行为问题研究的宏观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