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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前任总统奥巴马极力促成的《跨太平洋伙伴协定》(以下简称TPP),作为21世纪高标准的区域间投资与贸易协定,曾被认为影响不容小觑,其对国有企业所规定的“非商业性援助不损害他方利益”、“非歧视和商业考量”以及“透明度”三大义务,构成了对缔约国国有企业的严格规制,“非商业性援助不损害他方利益”是TPP在国有企业规定方面的创新之举,其不仅要求作为提供主体的政府在国际投资方面,在向国有企业进行各项非商业性的援助时候,不可以对其他TPP缔约国造成损害,而且要求在贸易以及投资领域,缔约国政府、国营企业或者是国有企业在对该缔约国的国有企业进行非商业性援助的时候,不能造成不利影响;“非歧视和商业考量”实际上是“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体现,缔约国国有企业应当基于商业考量采购或者是销售商品以及服务,对外投资和贸易的时候,对于一缔约方企业的待遇应当不低于本国企业以及其他缔约方企业的待遇;“透明度”义务的要求则远高于此前出现的多边或者双边协定,内容更为详尽,目的在于规范国有企业的国际经济活动,特别是一旦缔约国国有企业有存在接受非商业性援助的现象时,应当确保其他缔约国企业足够的知情权,以保障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总之,上述三大义务均是在竞争中立理论框架下进行构建的,目的在于促进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在市场上平等进行经济活动,督促政府以及其他主体不偏不倚地对待两者。此外,TPP还提出应保障缔约国对于其领土范围内属于协定约束对象的国有企业的司法管辖权,并且实行公平管辖,这实际上是对一国国有企业的主权豁免进行了限制,保障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能够较为平等地的受到管制。TPP国有企业独创性以及综合性的规定的影响范围并不局限于现有的11个缔约国范围内,其影响远辐射到包括中国在内的非缔约国的国有企业。现阶段,中国的国有企业仍然存在不足之处,远未达到TPP对国有企业设立的高标准,中国的国有企业在政府补贴方面缺乏一定的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信息公开力度不够,在监管方面,由于国有企业所存在行业领域较多,性质种类复杂,进行监管时难免捉襟见肘,也难以确定哪些应为TPP项下的国有企业范畴。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主张主权豁免为原则,协定约定为例外的我国,在国有企业的司法管辖上与TPP规定的标准也有所出入。但是,TPP协定签订之后,却并没有顺利实施,在美国国内遭到了强烈的反对,美国大选结束后,新任总统特朗普上台第一件事就是宣布退出TPP,并且于1月23日签署行政命令,正式宣布美国退出TPP,与此相反,日本则是积极筹备该协定在本国的生效,不管怎样,TPP规定的内容在国际经贸领域的影响都是不容小觑的,对于今后双边或者是多边协定的签订,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基于此,作为国有企业仍然在一国经济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中国,更应当积极应对,这并不是要求中国一定要努力加入TPP,而是要求其参考TPP国有企业的高标准规定,对本国国有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规范政府补贴,提高国有企业信息透明度,并对其实施有效的分类监管,灵活运用司法管辖,与此同时与周边国家积极进行协定谈判,创造出有利于自己的国际经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