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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地球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要素。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及需求激增,自然资源的稀缺性日益显现。由于资源的分布不均,地区性甚至世界性的资源短缺和资源危机问题已经出现,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自然资源的占有。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我们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又存在着诸如无序开发、资源利用效率低、浪费严重、不注重生态保护等乱象,自然资源损害案件频发。我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作为产权主体,在维护自然资源价值的过程中主体却处于虚置或缺位状态。现行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只保护自然资源作为媒介损害的第三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自然资源损害是指自然资源自身遭受的损害,包括自然资源在经济价值上的减损或灭失,也包括其在非财产(现阶段主要指生态)价值上的减损或破坏。这种损害未经传统侵权行为法规范,也没有被环境法调整,属于区别于传统环境侵权的新型损害。我国欠缺完善的自然资源损害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急需加强研究,构建完善的自然资源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利用民事责任体系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考察了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分析了我国自然资源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必要性,探讨了自然资源损害民事责任的功能及设置,提出了自然资源损害的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三要件的构成要件,指出自然资源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资源的不同有所不同,并重点分析了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确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以及救济权的行使主体,提出自然资源损害的民事责任的顺利实现还需要相关制度予以保障,应在我国配套确立预缴保证金制度、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责任限额、自然资源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自然资源损害民事责任公共补偿基金及公益诉讼的程序保障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