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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裁量被认为是研究的重要问题。但对于行政程序裁量的研究,却鲜有学者涉猎。尤其在行政程序裁量内涵的界定以及对其规制上,更是鲜有系统、全面研究。在内涵界定上,首先需要解决行政程序裁量是否存在。学界尽管都认同效果裁量下程序裁量的存在,但都不认同要件裁量下程序裁量的存在,甚至只将程序裁量界定为法无明文规定下的程序裁量。本人通过对要件裁量内法律规范的适用过程尤其是事实初步认识同程序裁量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后,基本可以认定要件裁量下程序裁量存在,而且这一存在背后进行相应程序裁量的逻辑过程基本等同于法无明文规定时程序适用过程中的裁量逻辑。因此可以明确认定行政程序裁量独立存在,并且不同于行政主体对于实体的裁量。当然,这种存在的证明过程还须正当性基础来证成。通过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行政裁量本身的特性以及发展、行政程序的技术特性、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权力的特性、行政程序的开放性这些方面进一步证明了程序裁量必须存在。结合程序裁量的证明过程、所具备的正当性基础这两个部分,可以认定对程序裁量内涵的界定还须落在行政程序自身的构造,只有明晰构造才能进一步探讨哪里会存在裁量。因此,将依据行政程序本身的普遍性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这两大特性分别探讨行政程序的自身构造,从而进一步厘清行政程序裁量的内容。本文接下来对行政程序裁量内容以及我国现行行政程序裁量适用实践的梳理,都秉持这种内涵界定的思路深入并全面探讨。在规制上,从内部规制的角度也就是从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程序行使裁量这一角度进行规制。这种规制首先就需要厘清内部规制的理论基础,通过比较规范主义控权模式和功能主义建构模式,认为后者更加契合内部规制的需要,尤其是功能主义建构模式所强调的裁量基准制度更是直指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程序裁量的全过程从而构建起合理的行政程序判断。当然,这种模式还须服从法律原则的控制。因此,通过行政法定原则、行政均衡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来分别具体探讨对功能主义建构模式的主导。另外,理论基础还应该包括行政过程论。囿于以往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理论,只将程序界定为行为的法定要件,没从整个行政过程探讨如何规制,因此有必要基于该种理论的指导在整个行政过程种如何进行相应的规制。依据上述理论基础的指导,本文构建了运用行政过程论规制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适用如何贯彻法定要求、裁量基准制度的设置、在均衡各方面利益的前提下适用行政程序、通过拓展程序参与来规制这几个方面的路径来具体探讨如何规制行政程序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