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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季,那么,针对企业每年12月份发生的经营活动中先卖后买的先开票情形,应该如何处理?本文就跨年度“先卖后买”实务涉税处理进行讨论。
增值税处理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中规定:企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的解读中指出,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企业所得税处理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会计处理相关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財会[2017]22号)规定:(1)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2)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先卖后买”财税处理总结
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先卖后买” 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也就是说需要确认增值税相关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先卖后买” 虽开具了发票,但是当期“未从上家购买货物”,其不满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也就是说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相关收入。
从会计处理上来看,“先卖后买” 虽开具了发票,但是当期“未从上家购买货物”,也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的条件,也就是说需要确认会计相关收入。
【案例】一般纳税人A企业2017年12月份接受B企业采购的一批空调订单,2017年12月20日取得B企业支付含增值税货款58.5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截止2017年12月31日,A企业还未从空调生产商采购该批空凋,针对该笔业务,A企业相关财税处理:
(1)开具58.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确定销项税额8.5万元(58.5÷(1+17%)×17%),并在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该项增值税收入;
(2)由于是截止2017年12月31日,A企业还未从空调生产商采购该批空凋,不满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在2017年第4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和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都不需要确认收入;
(3)由于是截止2017年12月31日,A企业还未从空调生产商采购该批空凋,所以不需要确认会计收入,即出现“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
(4)从而存在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申报表的收入项目数额不一致,实务中企业需要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相关会计处理:
收到58.5万元预收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58.5万元
贷:预收账款——B企业 58.5万元
开具58.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8.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万元
增值税处理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中规定:企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的解读中指出,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企业所得税处理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会计处理相关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財会[2017]22号)规定:(1)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2)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先卖后买”财税处理总结
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先卖后买” 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也就是说需要确认增值税相关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先卖后买” 虽开具了发票,但是当期“未从上家购买货物”,其不满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也就是说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相关收入。
从会计处理上来看,“先卖后买” 虽开具了发票,但是当期“未从上家购买货物”,也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的条件,也就是说需要确认会计相关收入。
【案例】一般纳税人A企业2017年12月份接受B企业采购的一批空调订单,2017年12月20日取得B企业支付含增值税货款58.5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截止2017年12月31日,A企业还未从空调生产商采购该批空凋,针对该笔业务,A企业相关财税处理:
(1)开具58.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确定销项税额8.5万元(58.5÷(1+17%)×17%),并在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该项增值税收入;
(2)由于是截止2017年12月31日,A企业还未从空调生产商采购该批空凋,不满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在2017年第4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和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都不需要确认收入;
(3)由于是截止2017年12月31日,A企业还未从空调生产商采购该批空凋,所以不需要确认会计收入,即出现“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
(4)从而存在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申报表的收入项目数额不一致,实务中企业需要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相关会计处理:
收到58.5万元预收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58.5万元
贷:预收账款——B企业 58.5万元
开具58.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8.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