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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系以研究现今的中国公司监事法律制度,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探讨其在实务应用上所发现的问题,并参考了境外各地公司监督机构制度的特色优点,再以符合中国特殊国情与社会背景的基础,面对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所提出中国公司监事制度的改革与建议之观点。 在当今全球经济在成长与转型的过程中,公司治理已成为一个受到重视和加强法律规范的问题。为了避免企业弊端的发生,造成社会经济与金融秩序的冲击与伤害,莫不以对公司监督制衡、控制机制的强化,作为制度设汁的重点。尤以强调公正、独立、专业与超然性的监督制衡角色,加强其权责与落实执行力,为主要的诉求。 然而,公司的监事会,本身就是一个应依法设置,而且可以独立行使职权的监督单位,其职能是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阶层执行职务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并应向股东大会提出报告。监事会被授予有关职权,以作为执行监督制衡的权责依据。但事实上,以目前提倡强化公司治理机制的主张,对致力于监事制度改革与职权强化的提议并不明显,反而寄托于如独立董事等其它的机制,是一种矛盾的现象。由此也显现了监事制度不受重视,亦或其效能有限的问题。 中国公司监事制度在 1993 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后实施,《公司法》在 1999 年及 2004 年虽先后修正两次,但施行中的公司法监事制度,在近 12 年的实施过程中,伴随着改革开放的经济成长过程,的确也起了一定的引导作用。但由于经济发展的速度与社会的进步和变迁,中国公司监事制度在施行上和面对未来的适用性上,都已显现了一些缺失和急待改进的问题。 基于面对未来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的需要,本论文先以剖析中国公司监事的现行制度,及探讨在现实运作中所存在的问题,以职权落实、组织成员、资格条件、功能不彰与外部监控系统薄弱等,逐一提出问题点及急待改进之处。随后,以参考境外各地现行公司监督机构制度的特色及优点,作出重点小结。然后,再以适合中国特殊国情与社会现实的情况,以面对未来中国经济快速成长之所需,提出公司监事制度的改革建议与配套措施之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