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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一直是近年来学界和实务界的研究热点之一。其研究视角既有立法修改的变化,又有刑事政策的影响,也有中外立法设置的比较,但更多的是受贿罪适用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的分析探讨。通过这些多角度的研究使受贿罪理论基础更加厚实,使受贿罪的认知广度和维度更加全面,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受贿罪构成要素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受贿罪自身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方面,国家层面运用法治手段治理腐败的决心坚定不移,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受贿罪的司法解释文件越来越多,增设的构成要素不断膨胀壮大;另一方面,受贿罪对当前腐败行为的遏制似乎作用甚小,入罪的限制性条款增多,指控机关证明难度不断增加,贿赂犯罪的行为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呈现严重化的趋势,学界和实务界修改受贿罪构成要素的呼吁越来越强。面对如此格局,笔者结合长期从事反贪工作的实践体会,绕开就事论事的问题研究方法,不再具体分析罪名适用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围绕受贿罪保护法益,从受贿罪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入手,分析受贿罪具体构成要素的相关学说,并与域外多数国家的设置模式进行分析比较,把我国关于受贿罪构成要素的设置模式置于国际视野中进行考量,总结相关构成要素的存在价值功能,并试图提出一些突破困境的思路。全文共分为三个部份。第一部份总结介绍我国受贿罪构成要素的现状特点。把受贿罪置于整个刑法罪名体系中进行比较,从三个方面总结分析了当前我国受贿罪构成要素的特点。第二部份主要是对受贿罪具体构成要素的分析研究。笔者立足于受贿罪保护的法益,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范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正当利益”等5个具体构成素入手,着重解读了前述5个构成要素的司法实践情况,并横向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英、美、德、意、日、俄、新加坡等主要域外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关于受贿罪的相同构成要素进行比较分析,阐述当前我国受贿罪构成要素设置优点长处,剖析存在问题,为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做好铺垫。第三部份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受贿罪构成要素的思考。笔者认为,从受贿罪的实践运行情况来看,增设或简单调整受贿罪的构成要素并不能解决受贿罪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反而有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冲动,进一步造成新的适用混乱。因此,笔者主张,要从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出发,积极转变治理腐败的理念,从传统的被动式、修复式的治理模式,转向积极治理的预防主义模式,在受贿罪的构成要素的设置体现“治本”的要义。同时,着眼增加受贿罪的打击力度和提高司法效率,一方面,扩张要坚守罪刑法定的法治底线,不能用破坏法治的手段去惩治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要对受贿罪构成要素的设置模式进行修订,要从“列举式”的具体构成要素向“包容性”的构成要素转变,及时减少阻碍入罪条件的冗余性要素,使受贿罪构成要素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