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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税收公平正义
十九大以后,我国社会基本矛盾的改变表明我国社会生产力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人民群众的需要呈现多样化、多层次的特征,而我国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之间的发展却呈现不平衡、不充分的特点。不同区域和不同行业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要求税收经济调节职能的有效发挥,而要缓解不同阶层之间的不平衡问题则需要构筑税收的公平正义,充分发挥税收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是税收的核心原则,其内涵丰富,至少包括以下四个层面:定税公平、征税公平、分税公平、用税公平。定税公平主要体现在税制设计环节,这是征税公平、分税公平、用税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未来税制设计必须秉持公平正义理念,建立以直接税为主、量能征收的税制框架。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改变要求解决经济中的不平衡问题,其中就包括收入分配不公平。税收作为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理应在这方面发挥其应有的社会职能。然而,这方面职能发挥的作用却被现阶段我国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弱化了。从国民收入的流转来看,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可以划分为生产税、所得税、消费税以及财产税,这四者的税负转嫁程度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因此,在未来的税制改革中,要坚持公平与效率原则,且更侧重于公平。
第一,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已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过去一段时间的征收过程中,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不同来源同等数额的收入缴纳不同的税收、以工资薪金为主要课税来源等,均无法起到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这其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改革这一关键问题。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方向是构建综合和分类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调高、扩中、保低”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定位。我国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可考虑将个人所得划分为资本所得、劳动所得和其他所得,并针对上述三种所得设计不同的征税方法。
第二,加快推进消费税改革。我国目前有15个消费税税目,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等。但随着经济发展的多样化,我国居民消费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消费税税目的设定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其应有的收入调节职能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明显的弱化现象。因此,在未来消费税改革中应重点考虑以下方面:一是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从商品扩大到服务。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对象仅仅停留在有形商品上,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变化和第三产业的迅速崛起,一些高档服务也应当纳入其中;二是重新定义奢侈品的概念,将一些生活必需品的税目剔除,增加现行经济状况下的高档产品,例如,私人飞机、私人帆船、高档服饰等。
第三,加快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作为直接税的财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上具有很大的作用。“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势必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虽然开征房地产税和遗产税面临着诸多困难,但是更应该看到税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因此,在税制设计要秉持公平正义原则以及地方税体系不健全的现实情况下,我国未来开征的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应是作为地方主体税种,调节收入分配,以促进税费结构、税负结构的相应调整。
第四,提升税收征管水平和征管效率。从一定程度上讲,一个国家的税收征管水平决定了这个国家采用什么样的税收制度。目前我国之所以推行以间接稅为主的税收制度,其原因在于间接税的税款便于征收和管理。而未来的税制改革,更多地需要推行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制度,这样的税制必须强化税收征管,提升征管水平和信息化程度,建立个人、家庭、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信息采集、处理、交换与共享的现代化。
十九大以后,我国社会基本矛盾的改变表明我国社会生产力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人民群众的需要呈现多样化、多层次的特征,而我国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之间的发展却呈现不平衡、不充分的特点。不同区域和不同行业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要求税收经济调节职能的有效发挥,而要缓解不同阶层之间的不平衡问题则需要构筑税收的公平正义,充分发挥税收公平正义原则。
公平正义是税收的核心原则,其内涵丰富,至少包括以下四个层面:定税公平、征税公平、分税公平、用税公平。定税公平主要体现在税制设计环节,这是征税公平、分税公平、用税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未来税制设计必须秉持公平正义理念,建立以直接税为主、量能征收的税制框架。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改变要求解决经济中的不平衡问题,其中就包括收入分配不公平。税收作为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理应在这方面发挥其应有的社会职能。然而,这方面职能发挥的作用却被现阶段我国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弱化了。从国民收入的流转来看,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可以划分为生产税、所得税、消费税以及财产税,这四者的税负转嫁程度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因此,在未来的税制改革中,要坚持公平与效率原则,且更侧重于公平。
第一,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已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过去一段时间的征收过程中,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不同来源同等数额的收入缴纳不同的税收、以工资薪金为主要课税来源等,均无法起到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这其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改革这一关键问题。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方向是构建综合和分类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调高、扩中、保低”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定位。我国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可考虑将个人所得划分为资本所得、劳动所得和其他所得,并针对上述三种所得设计不同的征税方法。
第二,加快推进消费税改革。我国目前有15个消费税税目,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等。但随着经济发展的多样化,我国居民消费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消费税税目的设定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其应有的收入调节职能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明显的弱化现象。因此,在未来消费税改革中应重点考虑以下方面:一是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从商品扩大到服务。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对象仅仅停留在有形商品上,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变化和第三产业的迅速崛起,一些高档服务也应当纳入其中;二是重新定义奢侈品的概念,将一些生活必需品的税目剔除,增加现行经济状况下的高档产品,例如,私人飞机、私人帆船、高档服饰等。
第三,加快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作为直接税的财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上具有很大的作用。“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势必加快房地产税的立法。虽然开征房地产税和遗产税面临着诸多困难,但是更应该看到税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因此,在税制设计要秉持公平正义原则以及地方税体系不健全的现实情况下,我国未来开征的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应是作为地方主体税种,调节收入分配,以促进税费结构、税负结构的相应调整。
第四,提升税收征管水平和征管效率。从一定程度上讲,一个国家的税收征管水平决定了这个国家采用什么样的税收制度。目前我国之所以推行以间接稅为主的税收制度,其原因在于间接税的税款便于征收和管理。而未来的税制改革,更多地需要推行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制度,这样的税制必须强化税收征管,提升征管水平和信息化程度,建立个人、家庭、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信息采集、处理、交换与共享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