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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1月4日召开的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曾提出:“推动以分享、信息、生物、绿色、创意、智能等为特点的新兴经济业态成为增长新引擎,扩大群众就业和创造财富新空间。”新兴经济业态一时间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新气象。
那么,新兴经济业态对税收征管活动有何影响?对此,笔者将作详细介绍。
新兴经济业态按照业务模式分类,主要划分为共享经济、跨境电商、众筹模式和互联网平台四种形式,下面简略探讨其经济模式和典型特征。
新兴经济业态的类型
(一)共享经济
共享经济一词最早由美国的马科斯·费尔逊(Marcus Felson)和琼·斯潘思(Joel.Spaeth)提出 ,近年来共享经济成为社会经济热点。广义的共享经济,是指拥有闲置资源的一方(包括个人、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基于某种目的,將资源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从而实现资源共享和利益共赢的经济形态。从狭义的角度分析,共享经济是指资源所有者为获得一定报酬,将物品或资源的使用权暂时转让给需求方,需求方利用该资源创造价值,同时供应者分享一定比例的创造价值。因此,共享经济又被称为分享经济。在大数据时代,供需双方通常通过互联网等信息交互平台发生相互交易与联系,可以说,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是共享经济繁荣的催化剂。
(二)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也称跨境零售,是指一国或地区商家通过网络等电子网络技术,与其他国家的卖家达成交易、完成支付、并将商品跨境运抵的过程。跨境电商的消费主体是指个人消费者,消费客体为个人消费用品。从广义来看,跨境电商近似于外贸经济,所不同的是分属于不同国家边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必要的环节(如商品展示、协商洽谈、达成交易、完成支付等)转移至互联网,且通过国际物流体系实现商品送达。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与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物流的崛起紧密相关,这也是当今世界贸易新时代的产物。
(三)众筹模式
众筹模式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互联网和SNS(Social Networking Sercices)传播的特性,向社会非特定群体募集资金,集中众人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或个人等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并向认筹人承诺一定的货币或非货币报酬。通常来说,众筹项目通过互联网平台面向公众,项目一般具有创新型或实用性,能够引起投资人的兴趣,是一种合作共享的融资模式与投资平台。
(四)互联网平台
广义的互联网平台是指所有在互联网进行信息交互的平台;狭义的互联网平台将范围缩窄为商业模式的互联网平台,即基于商业目的,用户和企业利用网络信息相互交易或沟通的平台。互联网平台模式不仅包括专门的互联网企业,如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等,也包括传统企业改变原有商业模式进行流程再造后开发的互联网平台项目。互联网平台大致可分为互联网金融平台、互联网商业运营平台和互联网信息平台三大类。
新兴经济业态的税收征管难点
新兴经济业态与网络经济相互交织渗透,形成一种相互融合发展的趋势,交易的基础是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而网络经济具有数字虚拟化、身份隐蔽性、自由性、无地域性和货币电子化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新兴经济业态与传统经济业态具有很大的区别,税务机关不仅难以准确认定税基,而且全部电子化的网上交易和网络银行操作使得税务人员想要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也变得十分困难,对征税还是免税难以作出准确判断。新兴经济业态的税收征管难点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新兴经济业态的纳税义务人难以确定
在传统经济业态下交易双方是清楚明白的,谁是纳税人,谁应当纳税是非常容易认定的。但在新兴经济业态中,网络平台公司可能是为了完成某一目标在短时期内结合形成的一个存在于计算机网络的临时结盟体,没有固定的形态,也没有确定的空间范围。因此,网络平台公司作为纳税主体具有模糊性和可变性,这就使得税务机关在确定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时受到挑战。如果纳税人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刻意隐瞒自己的身份、交易内容、交易时间等关键信息,税务机关更是难以确认谁是纳税义务人。
(未完待续)
那么,新兴经济业态对税收征管活动有何影响?对此,笔者将作详细介绍。
新兴经济业态按照业务模式分类,主要划分为共享经济、跨境电商、众筹模式和互联网平台四种形式,下面简略探讨其经济模式和典型特征。
新兴经济业态的类型
(一)共享经济
共享经济一词最早由美国的马科斯·费尔逊(Marcus Felson)和琼·斯潘思(Joel.Spaeth)提出 ,近年来共享经济成为社会经济热点。广义的共享经济,是指拥有闲置资源的一方(包括个人、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基于某种目的,將资源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从而实现资源共享和利益共赢的经济形态。从狭义的角度分析,共享经济是指资源所有者为获得一定报酬,将物品或资源的使用权暂时转让给需求方,需求方利用该资源创造价值,同时供应者分享一定比例的创造价值。因此,共享经济又被称为分享经济。在大数据时代,供需双方通常通过互联网等信息交互平台发生相互交易与联系,可以说,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是共享经济繁荣的催化剂。
(二)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也称跨境零售,是指一国或地区商家通过网络等电子网络技术,与其他国家的卖家达成交易、完成支付、并将商品跨境运抵的过程。跨境电商的消费主体是指个人消费者,消费客体为个人消费用品。从广义来看,跨境电商近似于外贸经济,所不同的是分属于不同国家边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必要的环节(如商品展示、协商洽谈、达成交易、完成支付等)转移至互联网,且通过国际物流体系实现商品送达。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与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物流的崛起紧密相关,这也是当今世界贸易新时代的产物。
(三)众筹模式
众筹模式是指项目发起者通过互联网和SNS(Social Networking Sercices)传播的特性,向社会非特定群体募集资金,集中众人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中小企业或个人等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并向认筹人承诺一定的货币或非货币报酬。通常来说,众筹项目通过互联网平台面向公众,项目一般具有创新型或实用性,能够引起投资人的兴趣,是一种合作共享的融资模式与投资平台。
(四)互联网平台
广义的互联网平台是指所有在互联网进行信息交互的平台;狭义的互联网平台将范围缩窄为商业模式的互联网平台,即基于商业目的,用户和企业利用网络信息相互交易或沟通的平台。互联网平台模式不仅包括专门的互联网企业,如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等,也包括传统企业改变原有商业模式进行流程再造后开发的互联网平台项目。互联网平台大致可分为互联网金融平台、互联网商业运营平台和互联网信息平台三大类。
新兴经济业态的税收征管难点
新兴经济业态与网络经济相互交织渗透,形成一种相互融合发展的趋势,交易的基础是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而网络经济具有数字虚拟化、身份隐蔽性、自由性、无地域性和货币电子化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新兴经济业态与传统经济业态具有很大的区别,税务机关不仅难以准确认定税基,而且全部电子化的网上交易和网络银行操作使得税务人员想要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也变得十分困难,对征税还是免税难以作出准确判断。新兴经济业态的税收征管难点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新兴经济业态的纳税义务人难以确定
在传统经济业态下交易双方是清楚明白的,谁是纳税人,谁应当纳税是非常容易认定的。但在新兴经济业态中,网络平台公司可能是为了完成某一目标在短时期内结合形成的一个存在于计算机网络的临时结盟体,没有固定的形态,也没有确定的空间范围。因此,网络平台公司作为纳税主体具有模糊性和可变性,这就使得税务机关在确定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时受到挑战。如果纳税人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刻意隐瞒自己的身份、交易内容、交易时间等关键信息,税务机关更是难以确认谁是纳税义务人。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