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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4年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已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188件,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
通过保外就医等手段,一些原本应在监狱接受惩罚的犯人,在监狱外过着堪比自由人的逍遥生活。这些成功“越狱”的故事主角,被判刑前往往都是“权钱阶层”。
这也是18名副厅级以上罪犯被收监能极为刺激眼球的原因所在,他们在位时的贪腐,触发民众的公平焦虑;就连落马进了监狱,还可以继续耍特权,让人情何以堪?
所以,监狱高墙内的腐败,某种程度上说,是在“最后一公里”弱化了反腐的成效。尤其是对那些“大老虎”而言,能查明他们的腐败并依法追究已属不易,但他们竟能轻松“越狱”,前期诸般反腐努力岂不功亏一篑?当然,值得欣慰的是,对类似“越狱”现象,从制度到行动都已开始诉诸亡羊补牢的努力。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公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剑指高墙内的腐败;而如今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重点监督,也是找准了“目标人群”,18名原高官被收监即为“专项检察活动”的一大成效。
还记得2013年“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就痛斥某地原副市长林某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但在审理期间就花了不到10万元办好“保外就医”,一天牢没坐。这种还没进高墙即已成功“越狱”的,或许是个极端案例,但也揭示了“越狱”是否能成功的关键——“提钱出狱”。
最高检察院之所以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列为重点监督对象,自然也是这3类罪犯普遍经济条件好、社会关系多,“越狱”成功的可能性更大。但正如行贿、受贿案件,不能单单立足于“查有条件行贿者”一样,要遏制通过监外执行等达成“越狱”的现象,除了瞄准3类罪犯外,重点打击高墙中的“内鬼”无疑更加重要。
只有让那些为罪犯开“后门”者得到惩处,只有让高墙内的一切更加透明,才可能真正堵上监狱里的“特权通道”。
(摘自《广州日报》 )
通过保外就医等手段,一些原本应在监狱接受惩罚的犯人,在监狱外过着堪比自由人的逍遥生活。这些成功“越狱”的故事主角,被判刑前往往都是“权钱阶层”。
这也是18名副厅级以上罪犯被收监能极为刺激眼球的原因所在,他们在位时的贪腐,触发民众的公平焦虑;就连落马进了监狱,还可以继续耍特权,让人情何以堪?
所以,监狱高墙内的腐败,某种程度上说,是在“最后一公里”弱化了反腐的成效。尤其是对那些“大老虎”而言,能查明他们的腐败并依法追究已属不易,但他们竟能轻松“越狱”,前期诸般反腐努力岂不功亏一篑?当然,值得欣慰的是,对类似“越狱”现象,从制度到行动都已开始诉诸亡羊补牢的努力。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公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剑指高墙内的腐败;而如今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重点监督,也是找准了“目标人群”,18名原高官被收监即为“专项检察活动”的一大成效。
还记得2013年“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就痛斥某地原副市长林某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但在审理期间就花了不到10万元办好“保外就医”,一天牢没坐。这种还没进高墙即已成功“越狱”的,或许是个极端案例,但也揭示了“越狱”是否能成功的关键——“提钱出狱”。
最高检察院之所以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列为重点监督对象,自然也是这3类罪犯普遍经济条件好、社会关系多,“越狱”成功的可能性更大。但正如行贿、受贿案件,不能单单立足于“查有条件行贿者”一样,要遏制通过监外执行等达成“越狱”的现象,除了瞄准3类罪犯外,重点打击高墙中的“内鬼”无疑更加重要。
只有让那些为罪犯开“后门”者得到惩处,只有让高墙内的一切更加透明,才可能真正堵上监狱里的“特权通道”。
(摘自《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