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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具有控制性、跨业经营的广泛性和交易相关性等内在特点,不同经营模式下治理结构的差异决定了治理风险既有共性问题也有个性特点。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协同效应的负外部性和信息披露的不透明,通过“防火墙”制度难以真正实现治理风险的有效隔离。加重责任的适用价值在于运用事后追责的监管方式抑制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风险,防范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因而成为“防火墙”制度的必要补充。在加重责任的适用中,应注重与公司法和民法的衔接,明确加重责任的内涵边界,厘清主体范围和适用界限,同时在制度规范层面上和实践中预设控股股东的救济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