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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体系划分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私权体系以罗马法之原权一救济权(原权一诉权)为基础,融入请求权制度,最后形成新的私权立体层次性,即私权由原权、辅助性请求权与救济权所组成。本文以这种私权体系为法理基础,为隐私权的保护与完善提出制度上的建议:首先将隐私权规定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之中,确立隐私权为原权;其次确认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性,使得隐私权的保护,不再以诉讼为中心,而是以人格权请求权为媒介,形成私权体系内的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