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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英国看似复杂混乱的不成文法体例中是有章可循的,英国宪法学家戴雪在其著作《宪法精义》中对英国庞杂的宪法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解读,并从中总结归纳出了英国宪法的三大指导原则:议会主权、宪法惯例和法治。这篇文章会对英国宪法的这三大原则进行浅析。
关键词:议会主权;宪法惯例;法治
一、议会主权
英国的议会由上、下议院及国王组成,不过国王现多是象征,所以通常所说的英国议会是上、下议院,但这里的议会指“君临议会”,因为上、下议院没有独立的立法权,其通过的相关议案必须通过国王批准。
1.议会主权的内涵
议会主权指议会是国家权力中心。成文法国家通常有专门宪法法院或是通过普通法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进行合宪审查,对立法机关的权力进行限制。英国上、下议院通过的议案经过国王批準后生效,即议会通过议案的程序中存在某些道德瑕疵,法院也无权判定该法律无效。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可理解为只要议会立法过程中没有违背宪法的其他原则,就可以制定任何法律,或是对旧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废除。议会主权最主要的是可以溯及既往的对法律进行修改,使得违法行为合法化。《赦免法》是议会运用主权的最高形式。
2.议会主权下制定的法律的特点
多数成文法国家宪法的地位同其他法律存在区别,故它的效力、制定、修改程序和其他法律有所差异,而且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会对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进行审查。可是英国将议会主权作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所以议会制定的法律都拥有同等的位阶,因此英国议会制定和修改包括宪法在内的任何法律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完全相同。而且司法机构或是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对议会通过的法律予以废除或宣布其无效、违宪。
3.议会主权的限制
绝对主权易造成权力的膨胀,可英国成文法中对议会的限制几乎没有,多是自我限制和司法解释这种宪法惯例。自我限制指代议制民主选举所产生的议员、由议员组成的议会一定程度上能代表民意,而且议会完全忽视民意会对其权威造成损害,相关政党就要承担政治风险,所以议会会进行自我控制。司法解释指法律通过,法官就只从法律的字面进行解释,而不需考虑议会的意图,这对议会主权也有一定限制作用。
二、法治
英国宪法第二大原则是法治。英国是普通法国家,普通法是指由法院宣告的源自英国古老的习俗、惯例所构成的习惯法。这里的法治是指英国的普通法在制宪过程中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戴雪认为这里的法治有三层含义。
1.政府没有了专断的权力
非经英国普通法院按普通法审判,且确认违反法律外任何人不受惩罚。强调无论是政府的行为或是其他行为都须依法行事,确认法律至上原则,政府的权力被关在法律的笼子里,不再有专断的权力。
2.任何人都必须遵守英国普通法院实施的普通法律
大多数国家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法治在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同时更强调每个人都必须遵从同一普通法院掌握的同一普通法律,英国人认为所有英国人都适用同一法律才能实现真正平等,因此英国没有一部行政法,行政人员的行为和其他英国国民的行为是受同一法律约束。
3.宪法原则的来源是英国国内的普通法
英国宪法原则来源于国内法院对涉及个人权利的案件的判决,是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而大多数成文法国家公民的个人权利得以保护的依据是其宪法原则。在英国个人权利保护是宪法原则的原因,在大多数成文法国家宪法原则是立法活动的结果。
三、宪法惯例
英国的宪法惯例有毫无疑问的惯例和存在争议的惯例这两类,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政治环境的变化,宪法惯例也在不断更新。
1.毫无疑问的惯例
毫无疑问的惯例指所有英国人都产生共识、不存在分歧的惯例。最典型的是英国议会通过的议案,国王应该予以批准。虽然法律授予了其拒绝批准的权力,但自1707年以来,没有任何一位国王行使过这项权力,这一项政治传统成为了一项宪法惯例。
2.富有争议的宪法惯例
英国宪法惯例中的有一部分随着政治环境的发展而存在了争议,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索尔兹伯里惯例。索尔兹伯里惯例的内容是,在政府竞选的纲领中存在的立法项目,贵族议员无权予以否决或者删减。这一宪法惯例从1945年提出之日就获得了认可,具有了权威成为宪法惯例。这一提议能够成为宪法惯例有其政治背景。当时没有一个政党在贵族院拥有绝对多数的席位,可现在上议院内的议员席位发生了变化,执政党的议案在上议院可能出现无法通过的情况。
3.新出现的宪法惯例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环境的变化,出现新的宪法惯例成为一种必然。全民公投是最具有典型性的。全民公投现在毫无疑问是英国宪法惯例中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不过在1975年第一次就是否加入欧洲共同体进行公投时,全民公投是被视为违宪的,直到现在对其还是没有准确的法律上的定位。
英国进行公投的事项一般依靠先例,不过依靠先例容易出现混乱。正常情况下能对领土、道德和宪法问题进行全民公投。不过因为议会主权,议会有权决定是否公投,而且有权决定是否遵从公投结果。就其实质而言,英国的全民公投只具有咨询性质。
关键词:议会主权;宪法惯例;法治
一、议会主权
英国的议会由上、下议院及国王组成,不过国王现多是象征,所以通常所说的英国议会是上、下议院,但这里的议会指“君临议会”,因为上、下议院没有独立的立法权,其通过的相关议案必须通过国王批准。
1.议会主权的内涵
议会主权指议会是国家权力中心。成文法国家通常有专门宪法法院或是通过普通法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进行合宪审查,对立法机关的权力进行限制。英国上、下议院通过的议案经过国王批準后生效,即议会通过议案的程序中存在某些道德瑕疵,法院也无权判定该法律无效。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可理解为只要议会立法过程中没有违背宪法的其他原则,就可以制定任何法律,或是对旧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废除。议会主权最主要的是可以溯及既往的对法律进行修改,使得违法行为合法化。《赦免法》是议会运用主权的最高形式。
2.议会主权下制定的法律的特点
多数成文法国家宪法的地位同其他法律存在区别,故它的效力、制定、修改程序和其他法律有所差异,而且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会对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进行审查。可是英国将议会主权作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所以议会制定的法律都拥有同等的位阶,因此英国议会制定和修改包括宪法在内的任何法律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完全相同。而且司法机构或是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对议会通过的法律予以废除或宣布其无效、违宪。
3.议会主权的限制
绝对主权易造成权力的膨胀,可英国成文法中对议会的限制几乎没有,多是自我限制和司法解释这种宪法惯例。自我限制指代议制民主选举所产生的议员、由议员组成的议会一定程度上能代表民意,而且议会完全忽视民意会对其权威造成损害,相关政党就要承担政治风险,所以议会会进行自我控制。司法解释指法律通过,法官就只从法律的字面进行解释,而不需考虑议会的意图,这对议会主权也有一定限制作用。
二、法治
英国宪法第二大原则是法治。英国是普通法国家,普通法是指由法院宣告的源自英国古老的习俗、惯例所构成的习惯法。这里的法治是指英国的普通法在制宪过程中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戴雪认为这里的法治有三层含义。
1.政府没有了专断的权力
非经英国普通法院按普通法审判,且确认违反法律外任何人不受惩罚。强调无论是政府的行为或是其他行为都须依法行事,确认法律至上原则,政府的权力被关在法律的笼子里,不再有专断的权力。
2.任何人都必须遵守英国普通法院实施的普通法律
大多数国家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里的法治在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同时更强调每个人都必须遵从同一普通法院掌握的同一普通法律,英国人认为所有英国人都适用同一法律才能实现真正平等,因此英国没有一部行政法,行政人员的行为和其他英国国民的行为是受同一法律约束。
3.宪法原则的来源是英国国内的普通法
英国宪法原则来源于国内法院对涉及个人权利的案件的判决,是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而大多数成文法国家公民的个人权利得以保护的依据是其宪法原则。在英国个人权利保护是宪法原则的原因,在大多数成文法国家宪法原则是立法活动的结果。
三、宪法惯例
英国的宪法惯例有毫无疑问的惯例和存在争议的惯例这两类,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政治环境的变化,宪法惯例也在不断更新。
1.毫无疑问的惯例
毫无疑问的惯例指所有英国人都产生共识、不存在分歧的惯例。最典型的是英国议会通过的议案,国王应该予以批准。虽然法律授予了其拒绝批准的权力,但自1707年以来,没有任何一位国王行使过这项权力,这一项政治传统成为了一项宪法惯例。
2.富有争议的宪法惯例
英国宪法惯例中的有一部分随着政治环境的发展而存在了争议,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索尔兹伯里惯例。索尔兹伯里惯例的内容是,在政府竞选的纲领中存在的立法项目,贵族议员无权予以否决或者删减。这一宪法惯例从1945年提出之日就获得了认可,具有了权威成为宪法惯例。这一提议能够成为宪法惯例有其政治背景。当时没有一个政党在贵族院拥有绝对多数的席位,可现在上议院内的议员席位发生了变化,执政党的议案在上议院可能出现无法通过的情况。
3.新出现的宪法惯例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环境的变化,出现新的宪法惯例成为一种必然。全民公投是最具有典型性的。全民公投现在毫无疑问是英国宪法惯例中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不过在1975年第一次就是否加入欧洲共同体进行公投时,全民公投是被视为违宪的,直到现在对其还是没有准确的法律上的定位。
英国进行公投的事项一般依靠先例,不过依靠先例容易出现混乱。正常情况下能对领土、道德和宪法问题进行全民公投。不过因为议会主权,议会有权决定是否公投,而且有权决定是否遵从公投结果。就其实质而言,英国的全民公投只具有咨询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