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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金融消费者”地位得以明确,赋予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并积极推进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特殊立法,虽说效力层级不高,但却意义重大。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可见管理层对保护金融消费者、规范金融秩序、加强金融监管的决心。
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
针对当前我国金融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较弱、金融消费纠纷频发的现状,《指导意见》提出要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包括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同时,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从而有效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为了更好地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推进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立法,建立金融消费纠纷的多元化(投诉、调解、仲裁、诉讼)解决机制等。
何为“投资者”,何为“消费者”
虽然各国证券法均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多加保护,但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买者自负”仍是投资者的生存法则。这意味着,投资必然伴随风险,收益是风险的补偿,风险是收益的代价。因此,投资者理应为自己的投资行为买单,接受由市场机制决定的任何投资结果。在“金融平民化”的背景下,投资者与消费者的界限似乎越来越难以精细划分。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接受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市场主体”,其中对“生活消费需要”的解读成为区分投资者与消费者的关键。传统观点认为,为了保持人类生存和延续的基础需求而进行的社会活动才算是生活消费,而投资者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并不存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逐步金融化,市场经济的发展早已离不开金融的“造血”与“输血”功能,甚至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也与金融服务息息相关。抛开全民炒股的热潮,即便是纯粹的生活需要,大到房贷、车贷、消费贷,小到商场、便利店里的各种快捷支付,金融服务无处不在。因此,随着时代的发展,消费者的内涵与外延应该有所调整,投资者与消费者的概念也难以泾渭分明了。
角色转变
金融产品的多样化与金融交易模式的创新化,促使投资者逐渐向金融消费者转变。在纷繁复杂的金融产品面前,非专业投资者(俗称“散户”)越来越接近于消费者的处境,其逐渐与消费者融合,成为一类新的市场主体——金融消费者。就理想状态下的投资活动而言,交易双方处在相同的市场环境之中,受相同市场环境的约束,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做出交易决策(即市场的“同质性”),投资者也应该在信息对称性、投资者适当性、监管正当性的前提下承担所有投资风险。但现实情况却不尽然,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不适当、监管不到位,此时,若还僵硬地适用“买者自负”,既不合理也不公平。“买者自负”中投资者所负担的风险只能是市场风险,那些市场风险之外的道德风险或是制度风险,不应由投资者买单。从投资者到金融消费者的角色转变,不仅仅是称谓上的不同,更深层的效果是法律地位的改变,背后隐藏着权利与义务的变更。
综上,此次《指导意见》明确了投资者的“金融消费者”地位,赋予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并积极推进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特殊立法,虽说效力层级不高,但却意义重大。希望这套组合拳能打得漂亮,期待细则早日落地。
本文编辑:陈小慧。如对本文有任何意见或其他精彩观点,请加大众理财顾问读者QQ群:320188318进行即时交流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可见管理层对保护金融消费者、规范金融秩序、加强金融监管的决心。
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
针对当前我国金融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较弱、金融消费纠纷频发的现状,《指导意见》提出要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包括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同时,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从而有效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为了更好地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推进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立法,建立金融消费纠纷的多元化(投诉、调解、仲裁、诉讼)解决机制等。
何为“投资者”,何为“消费者”
虽然各国证券法均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多加保护,但根据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买者自负”仍是投资者的生存法则。这意味着,投资必然伴随风险,收益是风险的补偿,风险是收益的代价。因此,投资者理应为自己的投资行为买单,接受由市场机制决定的任何投资结果。在“金融平民化”的背景下,投资者与消费者的界限似乎越来越难以精细划分。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接受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市场主体”,其中对“生活消费需要”的解读成为区分投资者与消费者的关键。传统观点认为,为了保持人类生存和延续的基础需求而进行的社会活动才算是生活消费,而投资者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并不存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逐步金融化,市场经济的发展早已离不开金融的“造血”与“输血”功能,甚至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也与金融服务息息相关。抛开全民炒股的热潮,即便是纯粹的生活需要,大到房贷、车贷、消费贷,小到商场、便利店里的各种快捷支付,金融服务无处不在。因此,随着时代的发展,消费者的内涵与外延应该有所调整,投资者与消费者的概念也难以泾渭分明了。
角色转变
金融产品的多样化与金融交易模式的创新化,促使投资者逐渐向金融消费者转变。在纷繁复杂的金融产品面前,非专业投资者(俗称“散户”)越来越接近于消费者的处境,其逐渐与消费者融合,成为一类新的市场主体——金融消费者。就理想状态下的投资活动而言,交易双方处在相同的市场环境之中,受相同市场环境的约束,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做出交易决策(即市场的“同质性”),投资者也应该在信息对称性、投资者适当性、监管正当性的前提下承担所有投资风险。但现实情况却不尽然,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不适当、监管不到位,此时,若还僵硬地适用“买者自负”,既不合理也不公平。“买者自负”中投资者所负担的风险只能是市场风险,那些市场风险之外的道德风险或是制度风险,不应由投资者买单。从投资者到金融消费者的角色转变,不仅仅是称谓上的不同,更深层的效果是法律地位的改变,背后隐藏着权利与义务的变更。
综上,此次《指导意见》明确了投资者的“金融消费者”地位,赋予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并积极推进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特殊立法,虽说效力层级不高,但却意义重大。希望这套组合拳能打得漂亮,期待细则早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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