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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层面分析,“控权论”、“平衡论”尽管不尽完善,但其中的一些合理因素可构成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从行政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层面分析,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的“正当程序”理论、大陆法系的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理论以及我国的“人民民主原则”共同构成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本文指出根据这些理论的精神与要求,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价值目标应当是:兼顾公正与效率,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公正优先
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价值目标
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5)01-076-01
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探讨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可以从两个领域、两个层面入手。所谓“两个领域”,是指国内与国外两个领域。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对于我国而言,属于外来的一个新事物。探讨其法理基础,必须一方面吸收对我国有益的西方理论,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另一方面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寻找适合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生长的土壤。所谓“两个层面”,是指整个行政法层面的理论基础与行政听证制度层面的理论基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应是这两个层面理论基础的具体化。下面将结合这“两个领域”、“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行政法学探讨已久、观点各异而尚未达成一致的问题。目前学界比较多人赞同的是“平衡论”,但“平衡论”也有着一些理论困境,不尽如人意。英美国家采用的是“控权论”,即主张行政法应是以权利为本位,对行政权进行控制的法。这种理论模式强调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政府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具有天然的强势地位,因此“控权论”有很大的合理性,但单方面强调“控权”似有失偏颇。而“平衡论”中的“平衡”既是手段也是目标,在逻辑上有循环论证之嫌。而且“平衡”比较抽象,缺乏明确的标准。“平衡论”的主张落到实际上,其实是通过“控权”而达到“平衡”的,这也是“控权—平衡论”对“平衡论”的发展和完善,但这样一来与“控权论”的界分就模糊了。
在行政听证制度层面,一般认为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是西方行政听证制度最早的法理基础,随后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扩展了这一法理基础,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治国理论和依法行政原理又进一步巩固了这一法理基础,尤其是依法行政理论的提出,对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包含自然法的理念,要求权力公正行使,在做出对他人不利的决定时要听取他人的不同意见。它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则,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一是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的时候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其中第一个程序规则直接就构成了行政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它还要求行政机关在听取对方意见时要基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公民有在合理的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了解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以及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体现在其宪法中。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实质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它要求国会制定的法律要符合公平和正义;另一方面是程序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它要求政府的“正式行动必须符合对个人的最低公正标准,如得到充分通知的权利和作出裁决之前有意义的听证机会”。
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中,法治国理论和依法行政原理是在借鉴英美法系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德国最初的法治国理论只是形式意义上的,侧重于行政权的行使要接受司法权的监督。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依法行政的侧重点开始逐渐转向于行政权的运用要体现合理和公正。尤其是在二战以后,依法治国理论和依法行政原理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认为公民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法治国理论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保障“人类尊严”,现代国家不能在行政程序方面再把公民看作纯粹的由国家支配的客体,作为主权者的公民应有政治参与和行政参与的权利,他们不能仅仅依靠事后的救济手段来弥补受到损害的权利,而应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就表达自己的意愿和主张。
上述的各种法理基础尽管表述不一,但其基本精神是对相对人的尊重,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听取相对人的意见。这也正是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精髓所在。
二、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价值目标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价值目标,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行政听证主要追求公正的价值,因此,难免会影响行政的效率;有学者认为,行政听证应该以公正为主,兼顾效率;有学者认为,行政应该主要追求效率,只有立法和司法才主要追求公正。
笔者的观点如下:
首先,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不仅追求公正也追求效率,二者可以相容,应当兼顾。行政听证制度源于自然公正原则,对公正的追求是其题中应有之义。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使人与人之间能和平共处的一种手段,是对人生存的一种保障。所有法律必须追求公正。行政听证程序的公正价值,在于它不把人作为某种目的的手段看待,而是在程序运行中,保护人的尊严,实现人的法律及道德主体地位,这也正是“法治国”理论的精神实质和要求。
其次,当公正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应当公正优先。公正与效率能兼顾但难以并重,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到底哪个优先,学者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应当“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其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本质是“法”,“行政”只是其规范的内容,法律首先应追求公正;其二,在法律制度中,效率必须以公正为导向,而非公正以效率为导向。偏离公正追求效率,不利于保障相对人的权利,这样的效率也是无法维持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兼顾公正与效率,在二者发生冲突时,以公正优先。
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价值目标
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5)01-076-01
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探讨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可以从两个领域、两个层面入手。所谓“两个领域”,是指国内与国外两个领域。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对于我国而言,属于外来的一个新事物。探讨其法理基础,必须一方面吸收对我国有益的西方理论,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另一方面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寻找适合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生长的土壤。所谓“两个层面”,是指整个行政法层面的理论基础与行政听证制度层面的理论基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应是这两个层面理论基础的具体化。下面将结合这“两个领域”、“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行政法学探讨已久、观点各异而尚未达成一致的问题。目前学界比较多人赞同的是“平衡论”,但“平衡论”也有着一些理论困境,不尽如人意。英美国家采用的是“控权论”,即主张行政法应是以权利为本位,对行政权进行控制的法。这种理论模式强调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政府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具有天然的强势地位,因此“控权论”有很大的合理性,但单方面强调“控权”似有失偏颇。而“平衡论”中的“平衡”既是手段也是目标,在逻辑上有循环论证之嫌。而且“平衡”比较抽象,缺乏明确的标准。“平衡论”的主张落到实际上,其实是通过“控权”而达到“平衡”的,这也是“控权—平衡论”对“平衡论”的发展和完善,但这样一来与“控权论”的界分就模糊了。
在行政听证制度层面,一般认为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是西方行政听证制度最早的法理基础,随后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扩展了这一法理基础,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治国理论和依法行政原理又进一步巩固了这一法理基础,尤其是依法行政理论的提出,对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包含自然法的理念,要求权力公正行使,在做出对他人不利的决定时要听取他人的不同意见。它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则,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一是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的时候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其中第一个程序规则直接就构成了行政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它还要求行政机关在听取对方意见时要基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公民有在合理的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了解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以及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体现在其宪法中。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实质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它要求国会制定的法律要符合公平和正义;另一方面是程序性的正当法律程序,它要求政府的“正式行动必须符合对个人的最低公正标准,如得到充分通知的权利和作出裁决之前有意义的听证机会”。
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中,法治国理论和依法行政原理是在借鉴英美法系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德国最初的法治国理论只是形式意义上的,侧重于行政权的行使要接受司法权的监督。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依法行政的侧重点开始逐渐转向于行政权的运用要体现合理和公正。尤其是在二战以后,依法治国理论和依法行政原理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认为公民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法治国理论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保障“人类尊严”,现代国家不能在行政程序方面再把公民看作纯粹的由国家支配的客体,作为主权者的公民应有政治参与和行政参与的权利,他们不能仅仅依靠事后的救济手段来弥补受到损害的权利,而应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就表达自己的意愿和主张。
上述的各种法理基础尽管表述不一,但其基本精神是对相对人的尊重,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听取相对人的意见。这也正是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精髓所在。
二、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价值目标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价值目标,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行政听证主要追求公正的价值,因此,难免会影响行政的效率;有学者认为,行政听证应该以公正为主,兼顾效率;有学者认为,行政应该主要追求效率,只有立法和司法才主要追求公正。
笔者的观点如下:
首先,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不仅追求公正也追求效率,二者可以相容,应当兼顾。行政听证制度源于自然公正原则,对公正的追求是其题中应有之义。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使人与人之间能和平共处的一种手段,是对人生存的一种保障。所有法律必须追求公正。行政听证程序的公正价值,在于它不把人作为某种目的的手段看待,而是在程序运行中,保护人的尊严,实现人的法律及道德主体地位,这也正是“法治国”理论的精神实质和要求。
其次,当公正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应当公正优先。公正与效率能兼顾但难以并重,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到底哪个优先,学者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应当“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其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本质是“法”,“行政”只是其规范的内容,法律首先应追求公正;其二,在法律制度中,效率必须以公正为导向,而非公正以效率为导向。偏离公正追求效率,不利于保障相对人的权利,这样的效率也是无法维持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兼顾公正与效率,在二者发生冲突时,以公正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