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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不仅在儿童成长過程中发挥着奠基性作用,还肩负着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重要使命。家庭教育是“家事”,更是“国事”。近日,教育部公布的《学前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为科学开展学前儿童家庭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
明确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与作用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在人的发展过程中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儿童成长的不同阶段,这三种教育所发挥的作用大小有所不同。学前儿童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启蒙阶段,更加依赖家长的教育和保护;家长是学前儿童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是儿童成长的第一所学校。因此,家庭教育对于学前儿童至关重要。《草案》在第七条“政府责任”之后直接列出第八条“家庭责任”,强调家庭亦是学前教育的职责承担者,明确了家庭教育在学前教育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依法确认并强化家庭责任,对于学前儿童接受科学的家庭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家长教育权利与义务并行
一方面,抚养与教育子女是每一个家庭的责任。家庭在学前儿童抚养与教育方面始终是首要责任主体,这是伴随着生育事实产生的人类的天然义务。家长有责任和义务给子女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开放包容、温暖和谐的家庭环境,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草案》第八条突出强调了这一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责任,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创设良好家庭环境,科学开展家庭教育”。另外,家庭教育不等同于在家教育,当孩子入园之后,家长还需履行教育参与的义务。一些家长错误地认为,孩子上了幼儿园,教育就全是老师的事了。实际上,家长还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参与幼儿园的亲子活动、家长会议等,支持教师和园所的保教工作。
另一方面,主动参与幼儿园教育是家长的权利。在教育实践中,幼儿园常常作为权威者、主导者,“指挥”家长参与幼儿园教育,家长作为参与者与支持者被动配合,缺乏主动性和主导权,无法真正参与到幼儿园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去。家长不仅应作为义务主体被动地服从、配合幼儿园教育,还应作为权利主体积极主动参与幼儿园教育。《草案》提出,“幼儿园应当设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参与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日常管理与监督” 。家长委员会作为受法律保障的具有决策意义的家长组织,为家庭和幼儿园之间进行沟通合作提供了渠道,这既有利于保护家长权利的主体地位,保证家长对幼儿园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使家长的教育权利由应然走向实然,又有利于促进幼儿园保教质量的全面提升和学前儿童权利的全方位保障。
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两者密切相连。《草案》既明确了家庭的责任与义务,又保障了家长的权利,实现了权利与义务并行。
指出开展科学育儿指导的责任主体
家庭教育中的一些问题往往源于家长教育观念的陈旧、育儿知识的不足或教养技能的缺乏。家长面对儿童开展家庭教育,首先需要给自己充电,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再去教育子女。针对家长开展科学的育儿指导,能够有效提高家庭教育质量,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国家未来人口素质。《草案》提出,“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开展科学育儿”。这为家长获得教育子女所必需的知识、技能的指导与培训提供了法律支持。
幼儿园、幼儿园教师熟知儿童在园表现,是指导家长科学育儿的主力军。如何针对不同家长有效开展科学育儿指导、提高指导质量、保障指导效果,仍是摆在幼儿园面前的难题,也是检验这一法规能否落地的关键。为了保证家庭育儿指导效果,需要多措并举。首先,可以为幼儿园教师提供有关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的专业培训,提高幼儿园教师指导家长进行科学育儿的能力;其次,培训园内教师与聘请园外专家两手抓,充分利用专家资源,整合多方力量,采取多种方式,为家长提供专业性、多样化的家庭教育指导与支持服务,加快幼儿园科学育儿指导工作的专业化发展;再次,从长远角度考虑,在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的人才培养、学科设置、继续教育等方面积极鼓励和支持家庭教育专业发展,并在学前教育专业中设置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等相关课程,以此推动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相关的师资队伍建设;最后,将家庭教育相关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范畴,将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广泛、深入、长期地为家长提供专业的知识技能培训,帮助家长习得科学的育儿知识和方法。
厘清协同共育关系中的各方职责
学前教育不等于幼儿园教育,而是家庭教育、幼儿园教育和社会教育三方力量相互协作的全方位、一体化的教育。三大教育主体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各有优势,需要协同共育,优势互补,形成健康良性的互动机制。《草案》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责任,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创设良好家庭环境,科学开展家庭教育”,“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社区教育资源,拓展儿童生活和学习空间”,“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公共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或者优惠开放”。《草案》对家庭、幼儿园和社会三方都做了明确要求。家长要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科学合理地开展家庭教育。幼儿园要发挥自身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有效利用家庭、社区的教育资源开展保教工作;另一方面,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为家庭教育提供专业保障。社会作为各个家庭单元的集合,要利用其在多元性、实践性和教育资源方面的优势,对家庭教育和幼儿园教育进行有益补充。家庭、幼儿园、社会既各司其职,又协同共育,形成健康良性的互动机制,才能确保幼儿园、家庭、社会三大教育真正发挥“三位一体”的教育合力作用,为儿童创设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帮助儿童的潜能获得更充分的发展。
《草案》将学前教育中的家庭责任纳入学前教育法,以法律的强制性激发广大家庭的教育功能,使家庭教育从“家事”到“国事”,既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又有利于家长科学开展家庭教育,还有助于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家庭、幼儿园、社会协同共育机制,进而为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研究所(系),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面二孩政策下城市地区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7ZDA123。】
责任编辑:欧阳秀娟
明确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与作用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在人的发展过程中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儿童成长的不同阶段,这三种教育所发挥的作用大小有所不同。学前儿童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启蒙阶段,更加依赖家长的教育和保护;家长是学前儿童的第一任教师,家庭是儿童成长的第一所学校。因此,家庭教育对于学前儿童至关重要。《草案》在第七条“政府责任”之后直接列出第八条“家庭责任”,强调家庭亦是学前教育的职责承担者,明确了家庭教育在学前教育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依法确认并强化家庭责任,对于学前儿童接受科学的家庭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家长教育权利与义务并行
一方面,抚养与教育子女是每一个家庭的责任。家庭在学前儿童抚养与教育方面始终是首要责任主体,这是伴随着生育事实产生的人类的天然义务。家长有责任和义务给子女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开放包容、温暖和谐的家庭环境,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草案》第八条突出强调了这一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责任,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创设良好家庭环境,科学开展家庭教育”。另外,家庭教育不等同于在家教育,当孩子入园之后,家长还需履行教育参与的义务。一些家长错误地认为,孩子上了幼儿园,教育就全是老师的事了。实际上,家长还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参与幼儿园的亲子活动、家长会议等,支持教师和园所的保教工作。
另一方面,主动参与幼儿园教育是家长的权利。在教育实践中,幼儿园常常作为权威者、主导者,“指挥”家长参与幼儿园教育,家长作为参与者与支持者被动配合,缺乏主动性和主导权,无法真正参与到幼儿园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去。家长不仅应作为义务主体被动地服从、配合幼儿园教育,还应作为权利主体积极主动参与幼儿园教育。《草案》提出,“幼儿园应当设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参与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日常管理与监督” 。家长委员会作为受法律保障的具有决策意义的家长组织,为家庭和幼儿园之间进行沟通合作提供了渠道,这既有利于保护家长权利的主体地位,保证家长对幼儿园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使家长的教育权利由应然走向实然,又有利于促进幼儿园保教质量的全面提升和学前儿童权利的全方位保障。
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两者密切相连。《草案》既明确了家庭的责任与义务,又保障了家长的权利,实现了权利与义务并行。
指出开展科学育儿指导的责任主体
家庭教育中的一些问题往往源于家长教育观念的陈旧、育儿知识的不足或教养技能的缺乏。家长面对儿童开展家庭教育,首先需要给自己充电,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再去教育子女。针对家长开展科学的育儿指导,能够有效提高家庭教育质量,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国家未来人口素质。《草案》提出,“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开展科学育儿”。这为家长获得教育子女所必需的知识、技能的指导与培训提供了法律支持。
幼儿园、幼儿园教师熟知儿童在园表现,是指导家长科学育儿的主力军。如何针对不同家长有效开展科学育儿指导、提高指导质量、保障指导效果,仍是摆在幼儿园面前的难题,也是检验这一法规能否落地的关键。为了保证家庭育儿指导效果,需要多措并举。首先,可以为幼儿园教师提供有关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的专业培训,提高幼儿园教师指导家长进行科学育儿的能力;其次,培训园内教师与聘请园外专家两手抓,充分利用专家资源,整合多方力量,采取多种方式,为家长提供专业性、多样化的家庭教育指导与支持服务,加快幼儿园科学育儿指导工作的专业化发展;再次,从长远角度考虑,在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的人才培养、学科设置、继续教育等方面积极鼓励和支持家庭教育专业发展,并在学前教育专业中设置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等相关课程,以此推动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相关的师资队伍建设;最后,将家庭教育相关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范畴,将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广泛、深入、长期地为家长提供专业的知识技能培训,帮助家长习得科学的育儿知识和方法。
厘清协同共育关系中的各方职责
学前教育不等于幼儿园教育,而是家庭教育、幼儿园教育和社会教育三方力量相互协作的全方位、一体化的教育。三大教育主体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各有优势,需要协同共育,优势互补,形成健康良性的互动机制。《草案》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责任,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创设良好家庭环境,科学开展家庭教育”,“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社区教育资源,拓展儿童生活和学习空间”,“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公共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提供适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的公益性教育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或者优惠开放”。《草案》对家庭、幼儿园和社会三方都做了明确要求。家长要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科学合理地开展家庭教育。幼儿园要发挥自身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有效利用家庭、社区的教育资源开展保教工作;另一方面,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为家庭教育提供专业保障。社会作为各个家庭单元的集合,要利用其在多元性、实践性和教育资源方面的优势,对家庭教育和幼儿园教育进行有益补充。家庭、幼儿园、社会既各司其职,又协同共育,形成健康良性的互动机制,才能确保幼儿园、家庭、社会三大教育真正发挥“三位一体”的教育合力作用,为儿童创设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帮助儿童的潜能获得更充分的发展。
《草案》将学前教育中的家庭责任纳入学前教育法,以法律的强制性激发广大家庭的教育功能,使家庭教育从“家事”到“国事”,既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又有利于家长科学开展家庭教育,还有助于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家庭、幼儿园、社会协同共育机制,进而为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研究所(系),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面二孩政策下城市地区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7ZDA123。】
责任编辑:欧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