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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助力我国共享经济发展,各大出行平台应运而生,随之还有出行平台与司机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其劳动关系的界定也将直接影响司机的各种权益和平台运营过程中的风险承担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在查阅大量文献后,提出平台用工关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举措和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探析我国出行平台与司机用工关系认定的改革路径,最后展望我国今后的重点研究方向。
关键词:共享经济;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网约车
本文索引:张欣雨,张思琪,余辰佳 .<变量 2>[J].中国商论,2021(20):-127.
中图分类号:F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10(b)--03
随着大数据、新媒体的蓬勃兴起,分享经济成为当今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一环。分享经济下APP平台的繁荣,各类出行平台层出不穷,提高了闲置劳动力的利用率,大大助力了经济发展、就业稳定,也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疫情虽对各个领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就业人数仍在不断增长。共享经济参与者约8.3亿人,其中平台员工约631万人,同比增长1.3%[1]。
可见,“互联网+新业态”的出现仍在不断导致自雇佣型劳动者的大量涌现(郭冬,2017) [2]。然而,大多平台企业基于商业模式及其成本的考量,都否定与网约司机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形成“去劳动关系化”(范围,2018) [3],让平台服务者面临巨大的风险。可见,出行平台作为一个在共享经济视域下的创新平臺,与司机之间的用工关系界定仍不明确,加大了司机与平台劳动关系认定的难度。因此,确定司机与出行平台的劳动关系对于侵权责任承担、劳动者权益保障以及网络平台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1 出行平台的运营模式与问题
1.1 出行平台的运营模式
一般来说,在市面上的出行平台中,劳动关系争议和焦点最多的无疑是互联网专车服务,一般具体分为两种运营模式。
(1)B2C模式。专车软件运营商自主购置车辆,而专车司机来自于市场上的第三方劳务公司,由运营商负责对司机进行招募、考核与培训(张素凤,2016)[4]。
(2)C2C模式。由车辆租赁公司提供车辆,第三方劳务公司提供司机,或者由专车司机自行租车并加入网约车运营(唐莹莹,2016)[5]。C2C模式是较为复杂的四方签订协议模式,更容易引起各种规避罪责的问题。
究其原因,在共享经济视域下,各大出行平台的用工关系展露出新特点,具有“双刃剑”的特性。具体而言:(1)招聘条件宽松、离职手续简易。(2)对司机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约束性低。(3)司机工资按单结算,不是由平台定期给付。(4)顾客直接参与司机的绩效考评。正是以上特性,使得出行平台与司机间的用工关系界限模糊,存在许多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1.2 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出行平台的运营模式逐渐成熟,而司机的劳动保障也出现了诸多问题。
(1) 出行平台自诞生以来,经常发生司机利用网约车服务迫害乘客的恶性案件。而现行法规更多是为了保障乘客安全和平台经营的合法性,很少涉及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
(2)平台服务人数不断增加,司机之间呈现出“抢单”的竞争局面,可见司机的收入并不稳定。与此同时,司机仍要承担各种营运成本,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社会福利也难以惠及临时性雇佣的网约车司机群体。
(3)若用工关系不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或者第三人伤害时,司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姚愔怡,2020)[6]。
2 目前我国出行平台与司机用工关系分析
2.1 以往法律举措
针对上述出行平台自诞生以来所引发的诸多问题,我国对此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初提出要求网约车平台企业须与司机签署劳动合同。但显然,这样会使得平台企业的发展受限,违背了共享经济降本增效的特性,所以人们对于此条规定的争议较大。
在历经诸多思考讨论之后,我国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平台企业需按照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和司机签订形式多元化的劳动合同及协议,清晰划分双方的责任[7]。这样,平台和司机双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一定的维护,然而这也仅仅是认同两者间用工关系的可多元化,并不能抑制逃避劳动关系和责任等情况的发生,有关劳动关系具体认定的法律条例仍是缺失的。
2.2 劳动关系认定依据
我们有必要对目前劳动关系的认定理论依据进行研究反思,为今后我国劳动关系的判定提供一些思路。最初,史尚宽先生提出“劳动法上之劳动”是“基于契约上之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史尚宽,1978)。迄今为止,各学派仍将从属性作为劳动关系的重要研究对象,也运用到了劳动关系的实际判断上,并进一步细分为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此外,共享经济也催生出了一种新的信息从属性认定标准。新兴的网约车平台化身为专门提供客服信息的中介,网约工据此提供劳务、收取报酬,即网约工对平台公司的经济依赖转换成了一种新的信息依赖,其对经济从属和人身从属的松动是明显的(王健,2019) [8]。
同样,对于现下出行平台的用工模式,我国当前的劳动关系认定仍运用从属性标准。但事实表明,仅靠原有的判定标准已无法保障网约车司机的劳动权益,因此,固有的从属性标准必须进行新的变革。
3 改革与建议
采取措施革新用工关系认定标准势在必行,但显然,我国的发展离不开共享经济的助力,这就形成了双方间的主要矛盾。所以,在共享经济模式之下找到平衡点,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下文所阐述的重点。 3.1 短期内的应对方式
目前我国的劳动关系理论与法律体系有待完善,因此如何针对这类新型用工关系进行立法仍有待商榷。蓬勃发展的经济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现有的劳工标准,劳动关系类型越来越复杂是必然走向,法律的滞后性不可避免 (Sandra Fredman et al.,2020) [9]。但想要解决滞后性应着重改善原有的基础法规,不能一味添加额外的特殊法条。
因此,在短期内想要尽快维护平台员工的权益,可以尝试采取以下措施:
(1)平台企业定期按人数在国家保护下的特定账户存入保证金,作为长期病假等特殊情况下司机的保障金使用,一定年限后,未曾动用的保证金可以退还。
(2)平台企业应承担部分工伤事故补偿责任,保障司机的基本生存需要。
(3)构建工会组织。我们建议,目前首要的是鼓励网约车司机组建工会,为了加快工会的规范管理与组建,可以将“网约车司机”作为工会模块并入现有的“司机之家”,再与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共同商定具体举措。
3.2 未来的劳动关系认定路径
对于从劳动关系认定上解决争议的问题,翟率宇(2020)[10]指出只有适度扩大劳动法保护对象、明确法规适用的主体范围、兼顾保护经济灵活性,方能实现劳工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因此本文认为,对争议最多的C2C模式下的司机,可将他们定性为“经济依赖型劳动者”,具体特征如下:通常与雇主之间存在某种劳务合同;其收入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依赖于某一个特定雇主。
同时,借鉴一些先进发达国家采取的要素考察模式,探究我国用工关系判定的可行性方向。以组织从属性为主、经济从属性为辅予以认定,并采用“权重位序法”衡量其下属各要素的权重与位序(叶嘉敏,李少军,2020) [11]。如果司机与平台企业的组织从属度符合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要求,便能判断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从属性;如果两者之间的组织从属度不能达到满足传统劳动关系的程度,那么有充分的经济从属度作为辅助,仍能成为判定依据。
如此,司机的合法权益将能得到理论和实践的保护基础,不失为一种解决矛盾的有效路径。具体来说,王泽涛,李伟群(2018) [12]提出我国在构建要素考察模式之时可以下列几个指标为主:
第一,平台提供的生产条件(乘客订单、网络平台等)与网约车司机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程度,以及平台公司对网约车司机人事管理的强弱。
第二,司机对于平台经济依赖程度的大小,首要考察的是司机对于平台企业在运营上的依赖性大小;司机提供的劳动是否具有持续性,即有必要考察司机是否有长期从事网约车工作的意向。
第三,平台企业的利润分享能力,一些企业往往会主张自身仅是一个提供信息的平台,不直接提供客运服务,因此有必要将网约车平台从司机工作中的获利多少作为考量要素。
由此可看出,要素考察模式能够针对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用工情况,进行更加灵活、准确地判定,更能适应共享经济带来的灵活性挑战。所以,在判断时应把握好“从属性为核心+要素式为辅佐”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刘文科,郑雯,2018) [13],运用“权重位序法”对各要素进行重要程度的考量,综合判定用工关系。
4 总结与展望
共享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劳动力市场用工关系发生了巨大转变,这对于我国乃至世界来说都是一个挑战。而在我国,对于新型用工关系争议与传统劳动立法不相适应的问题,将其片面地界定为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均不合适。但时代的脚步在不断向前迈进,经济形态也在更新变换,新型的用工关系勢必会出现,我们认为从属性认定标准仍然可以适用,只不过应当综合考察新的特点。因此,在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宗旨不变的前提下,立法设计可以适度扩大调整范围,更新劳动关系类型以便进行分类调整。
所以对共享经济模式下新型用工关系的界定,我们赞同设立新的劳动保护中间体,即“经济依赖型劳动者”,并采取从属性与要素考察相结合的模式,以“权重位序法”作为判定用工关系的依据。而这种认定模式对于出行平台司机以外的、共享经济新角度下其他劳动关系的认定也有其指导价值。
目前看来,该种认定模式能够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兼顾平台企业的经济利益,达成共赢局面。而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对新型用工主体进行鉴定,探索该模式的实效性,是我国学者接下来研究的重点。此外,我们发现:在网约工这种新型用工模式中,网约工对APP平台公司的经济依赖转换成了一种新的信息依赖(王健,2019)。现有研究基本上集中于细分下的三种从属性,而对于这种新型的信息从属却很少有人提及。所以,加大对信息从属这种互联网下的新型从属性的研究很有必要。
总之,共享经济下的平台型劳动关系认定确实引发了学界的争议,涉及的劳动者也越来越广泛。所以,固有从属性认定标准已经落后,变革势在必行。如此,我国的立法才能紧跟时代脚步,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能明晰各方责任,当好劳动者的保护伞。
参考文献
国家信息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21)[EB/OL].http://www.sic.gov.cn/News/557/10779.htm,2021-02-19.
郭冬.网约车平台司机用工关系分析[J].绥化学院学报,2017,37 (9):36-38.
范围.网络平台用工模式对社会风险分担机制的冲击及其化解路径[J].中国法律评论,2018(6):132-135.
张素凤.“专车”运营中的非典型用工问题及其规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19(6):75-87.
唐莹莹. 神州专车:B2C与C2C的较量[J].商业观察,2016(1):62-63.
姚愔怡.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探析[J].科技经济导刊,2020,28(17):173-174. 中華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EB/OL].http://xxgk.mot.gov.cn/2020/jigou/fgs/202006/t20200623_3307798.html.2016-07-28.
王健.App平台用工中的网约工身份认定与劳动关系重构[J].兰州学刊,2019(6):46-55.
Sandra Fredman, Darcy du Toit, Mark Graham, Kelle Howson, Richard Heeks, Jean-Paul van Belle, Paul Mungai, Abigail Osiki. Thinking Out of the Box: Fair Work for Platform Workers[J]. King's Law Journal,2020,31(2).
翟率宇.浅析互联网平台下新型用工关系的定性——以互联网专车和e代驾为例[J].南方论刊,2020(1):18-21.
叶嘉敏,李少军.共享经济视域下网约车平台用工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标准研究——以“权重位序法”为核心进路[J].河北法学,2020(11):184-200.
王泽涛,李伟群.网约车用工关系的厘定——以P2P模式为核心[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8,19(6):87-93.
刘文科,郑雯.网络平台用工责任之类型化探析——以共享经济为背景[J].研究生法学,2018,33(3):17-33.
Platform-based Labor Relations Model and Identification
——Taking Transportation Platforms and Drivers as Examples
School of Management, 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ZHANG Xinyu ZHANG Siqi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gement, Nanjing Tech University YU Chenjia
Abstract: The advent of the era of “Internet+” boosts the development of sharing economy in China, with each big transportation platform arising at the historic moment, followed by a complex legal relations with the drivers and these platforms, and the definition of labor relations will also directly affect the various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drivers and platform risk undertaking in the process of the operation. Therefore, further improving relevant legal regulation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After reviewing a large number of literature,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the problems that need to be solved in the labor relations between the platforms and the drivers, analyzes the reform path of the labor relations between the transportation platforms and the drivers in China based on the current legal measures and labor relations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and finally prospects the key research ares in China in the future.
Keywords: sharing economy; labor relations on the platforms; labor relations; online car hailing
关键词:共享经济;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网约车
本文索引:张欣雨,张思琪,余辰佳 .<变量 2>[J].中国商论,2021(20):-127.
中图分类号:F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10(b)--03
随着大数据、新媒体的蓬勃兴起,分享经济成为当今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一环。分享经济下APP平台的繁荣,各类出行平台层出不穷,提高了闲置劳动力的利用率,大大助力了经济发展、就业稳定,也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疫情虽对各个领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就业人数仍在不断增长。共享经济参与者约8.3亿人,其中平台员工约631万人,同比增长1.3%[1]。
可见,“互联网+新业态”的出现仍在不断导致自雇佣型劳动者的大量涌现(郭冬,2017) [2]。然而,大多平台企业基于商业模式及其成本的考量,都否定与网约司机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形成“去劳动关系化”(范围,2018) [3],让平台服务者面临巨大的风险。可见,出行平台作为一个在共享经济视域下的创新平臺,与司机之间的用工关系界定仍不明确,加大了司机与平台劳动关系认定的难度。因此,确定司机与出行平台的劳动关系对于侵权责任承担、劳动者权益保障以及网络平台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1 出行平台的运营模式与问题
1.1 出行平台的运营模式
一般来说,在市面上的出行平台中,劳动关系争议和焦点最多的无疑是互联网专车服务,一般具体分为两种运营模式。
(1)B2C模式。专车软件运营商自主购置车辆,而专车司机来自于市场上的第三方劳务公司,由运营商负责对司机进行招募、考核与培训(张素凤,2016)[4]。
(2)C2C模式。由车辆租赁公司提供车辆,第三方劳务公司提供司机,或者由专车司机自行租车并加入网约车运营(唐莹莹,2016)[5]。C2C模式是较为复杂的四方签订协议模式,更容易引起各种规避罪责的问题。
究其原因,在共享经济视域下,各大出行平台的用工关系展露出新特点,具有“双刃剑”的特性。具体而言:(1)招聘条件宽松、离职手续简易。(2)对司机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约束性低。(3)司机工资按单结算,不是由平台定期给付。(4)顾客直接参与司机的绩效考评。正是以上特性,使得出行平台与司机间的用工关系界限模糊,存在许多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1.2 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出行平台的运营模式逐渐成熟,而司机的劳动保障也出现了诸多问题。
(1) 出行平台自诞生以来,经常发生司机利用网约车服务迫害乘客的恶性案件。而现行法规更多是为了保障乘客安全和平台经营的合法性,很少涉及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
(2)平台服务人数不断增加,司机之间呈现出“抢单”的竞争局面,可见司机的收入并不稳定。与此同时,司机仍要承担各种营运成本,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社会福利也难以惠及临时性雇佣的网约车司机群体。
(3)若用工关系不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或者第三人伤害时,司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姚愔怡,2020)[6]。
2 目前我国出行平台与司机用工关系分析
2.1 以往法律举措
针对上述出行平台自诞生以来所引发的诸多问题,我国对此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初提出要求网约车平台企业须与司机签署劳动合同。但显然,这样会使得平台企业的发展受限,违背了共享经济降本增效的特性,所以人们对于此条规定的争议较大。
在历经诸多思考讨论之后,我国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平台企业需按照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和司机签订形式多元化的劳动合同及协议,清晰划分双方的责任[7]。这样,平台和司机双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一定的维护,然而这也仅仅是认同两者间用工关系的可多元化,并不能抑制逃避劳动关系和责任等情况的发生,有关劳动关系具体认定的法律条例仍是缺失的。
2.2 劳动关系认定依据
我们有必要对目前劳动关系的认定理论依据进行研究反思,为今后我国劳动关系的判定提供一些思路。最初,史尚宽先生提出“劳动法上之劳动”是“基于契约上之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史尚宽,1978)。迄今为止,各学派仍将从属性作为劳动关系的重要研究对象,也运用到了劳动关系的实际判断上,并进一步细分为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此外,共享经济也催生出了一种新的信息从属性认定标准。新兴的网约车平台化身为专门提供客服信息的中介,网约工据此提供劳务、收取报酬,即网约工对平台公司的经济依赖转换成了一种新的信息依赖,其对经济从属和人身从属的松动是明显的(王健,2019) [8]。
同样,对于现下出行平台的用工模式,我国当前的劳动关系认定仍运用从属性标准。但事实表明,仅靠原有的判定标准已无法保障网约车司机的劳动权益,因此,固有的从属性标准必须进行新的变革。
3 改革与建议
采取措施革新用工关系认定标准势在必行,但显然,我国的发展离不开共享经济的助力,这就形成了双方间的主要矛盾。所以,在共享经济模式之下找到平衡点,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下文所阐述的重点。 3.1 短期内的应对方式
目前我国的劳动关系理论与法律体系有待完善,因此如何针对这类新型用工关系进行立法仍有待商榷。蓬勃发展的经济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现有的劳工标准,劳动关系类型越来越复杂是必然走向,法律的滞后性不可避免 (Sandra Fredman et al.,2020) [9]。但想要解决滞后性应着重改善原有的基础法规,不能一味添加额外的特殊法条。
因此,在短期内想要尽快维护平台员工的权益,可以尝试采取以下措施:
(1)平台企业定期按人数在国家保护下的特定账户存入保证金,作为长期病假等特殊情况下司机的保障金使用,一定年限后,未曾动用的保证金可以退还。
(2)平台企业应承担部分工伤事故补偿责任,保障司机的基本生存需要。
(3)构建工会组织。我们建议,目前首要的是鼓励网约车司机组建工会,为了加快工会的规范管理与组建,可以将“网约车司机”作为工会模块并入现有的“司机之家”,再与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共同商定具体举措。
3.2 未来的劳动关系认定路径
对于从劳动关系认定上解决争议的问题,翟率宇(2020)[10]指出只有适度扩大劳动法保护对象、明确法规适用的主体范围、兼顾保护经济灵活性,方能实现劳工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因此本文认为,对争议最多的C2C模式下的司机,可将他们定性为“经济依赖型劳动者”,具体特征如下:通常与雇主之间存在某种劳务合同;其收入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依赖于某一个特定雇主。
同时,借鉴一些先进发达国家采取的要素考察模式,探究我国用工关系判定的可行性方向。以组织从属性为主、经济从属性为辅予以认定,并采用“权重位序法”衡量其下属各要素的权重与位序(叶嘉敏,李少军,2020) [11]。如果司机与平台企业的组织从属度符合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要求,便能判断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从属性;如果两者之间的组织从属度不能达到满足传统劳动关系的程度,那么有充分的经济从属度作为辅助,仍能成为判定依据。
如此,司机的合法权益将能得到理论和实践的保护基础,不失为一种解决矛盾的有效路径。具体来说,王泽涛,李伟群(2018) [12]提出我国在构建要素考察模式之时可以下列几个指标为主:
第一,平台提供的生产条件(乘客订单、网络平台等)与网约车司机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程度,以及平台公司对网约车司机人事管理的强弱。
第二,司机对于平台经济依赖程度的大小,首要考察的是司机对于平台企业在运营上的依赖性大小;司机提供的劳动是否具有持续性,即有必要考察司机是否有长期从事网约车工作的意向。
第三,平台企业的利润分享能力,一些企业往往会主张自身仅是一个提供信息的平台,不直接提供客运服务,因此有必要将网约车平台从司机工作中的获利多少作为考量要素。
由此可看出,要素考察模式能够针对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用工情况,进行更加灵活、准确地判定,更能适应共享经济带来的灵活性挑战。所以,在判断时应把握好“从属性为核心+要素式为辅佐”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刘文科,郑雯,2018) [13],运用“权重位序法”对各要素进行重要程度的考量,综合判定用工关系。
4 总结与展望
共享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劳动力市场用工关系发生了巨大转变,这对于我国乃至世界来说都是一个挑战。而在我国,对于新型用工关系争议与传统劳动立法不相适应的问题,将其片面地界定为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均不合适。但时代的脚步在不断向前迈进,经济形态也在更新变换,新型的用工关系勢必会出现,我们认为从属性认定标准仍然可以适用,只不过应当综合考察新的特点。因此,在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宗旨不变的前提下,立法设计可以适度扩大调整范围,更新劳动关系类型以便进行分类调整。
所以对共享经济模式下新型用工关系的界定,我们赞同设立新的劳动保护中间体,即“经济依赖型劳动者”,并采取从属性与要素考察相结合的模式,以“权重位序法”作为判定用工关系的依据。而这种认定模式对于出行平台司机以外的、共享经济新角度下其他劳动关系的认定也有其指导价值。
目前看来,该种认定模式能够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兼顾平台企业的经济利益,达成共赢局面。而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对新型用工主体进行鉴定,探索该模式的实效性,是我国学者接下来研究的重点。此外,我们发现:在网约工这种新型用工模式中,网约工对APP平台公司的经济依赖转换成了一种新的信息依赖(王健,2019)。现有研究基本上集中于细分下的三种从属性,而对于这种新型的信息从属却很少有人提及。所以,加大对信息从属这种互联网下的新型从属性的研究很有必要。
总之,共享经济下的平台型劳动关系认定确实引发了学界的争议,涉及的劳动者也越来越广泛。所以,固有从属性认定标准已经落后,变革势在必行。如此,我国的立法才能紧跟时代脚步,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能明晰各方责任,当好劳动者的保护伞。
参考文献
国家信息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21)[EB/OL].http://www.sic.gov.cn/News/557/10779.htm,2021-02-19.
郭冬.网约车平台司机用工关系分析[J].绥化学院学报,2017,37 (9):36-38.
范围.网络平台用工模式对社会风险分担机制的冲击及其化解路径[J].中国法律评论,2018(6):132-135.
张素凤.“专车”运营中的非典型用工问题及其规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19(6):75-87.
唐莹莹. 神州专车:B2C与C2C的较量[J].商业观察,2016(1):62-63.
姚愔怡.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探析[J].科技经济导刊,2020,28(17):173-174. 中華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EB/OL].http://xxgk.mot.gov.cn/2020/jigou/fgs/202006/t20200623_3307798.html.2016-07-28.
王健.App平台用工中的网约工身份认定与劳动关系重构[J].兰州学刊,2019(6):46-55.
Sandra Fredman, Darcy du Toit, Mark Graham, Kelle Howson, Richard Heeks, Jean-Paul van Belle, Paul Mungai, Abigail Osiki. Thinking Out of the Box: Fair Work for Platform Workers[J]. King's Law Journal,2020,31(2).
翟率宇.浅析互联网平台下新型用工关系的定性——以互联网专车和e代驾为例[J].南方论刊,2020(1):18-21.
叶嘉敏,李少军.共享经济视域下网约车平台用工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标准研究——以“权重位序法”为核心进路[J].河北法学,2020(11):184-200.
王泽涛,李伟群.网约车用工关系的厘定——以P2P模式为核心[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8,19(6):87-93.
刘文科,郑雯.网络平台用工责任之类型化探析——以共享经济为背景[J].研究生法学,2018,33(3):17-33.
Platform-based Labor Relations Model and Identification
——Taking Transportation Platforms and Drivers as Examples
School of Management, 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ZHANG Xinyu ZHANG Siqi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gement, Nanjing Tech University YU Chenjia
Abstract: The advent of the era of “Internet+” boosts the development of sharing economy in China, with each big transportation platform arising at the historic moment, followed by a complex legal relations with the drivers and these platforms, and the definition of labor relations will also directly affect the various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drivers and platform risk undertaking in the process of the operation. Therefore, further improving relevant legal regulation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After reviewing a large number of literature,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the problems that need to be solved in the labor relations between the platforms and the drivers, analyzes the reform path of the labor relations between the transportation platforms and the drivers in China based on the current legal measures and labor relations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and finally prospects the key research ares in China in the future.
Keywords: sharing economy; labor relations on the platforms; labor relations; online car hail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