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本文基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拼客群体,总结了拼客的发展现状,分析了拼客发展存在的障碍,并对拼客的内外部法律关系进行了界定。结合生活中发生的拼客纠纷,将内部关系界定为合伙,外部关系界定为合同。
关键词:拼客 合伙 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拼客通过“拼”的行为得到了实惠,适应了现代社会节俭、经济的生活追求,同时还结识了志趣相投的朋友,获得了心灵上的满足。如今,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无所不拼“的时代,“拼客”也作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崇尚。
但是,任何事物都是风险与收益并存的,在获得收益的同时,“拼客”也面临着许多风险。“拼客”之间往往没有书面合同,而只是口头约定,这就使得各方的权利享有和义务分担不清晰、不明确,容易引起纠纷。在共同消费时也可能要为其他“拼客”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且存在难以追偿的风险。因为“拼客”之间互不认识、个人信息欠缺,在进行责任追偿时往往存有取证困难等诸多法律障碍。 目前拼客行为中还存在一些“占便宜”的行为,如在拼购物卡消费时,有些人借了别人的卡不归还;有的瞒着真正的持卡人用卡上的积分换取礼品;拼客的费用分摊也并非全是AA制那么简单,有时候需要据实际情况进行费用分割。分割的比例如果没有掌握好,就可能引起麻烦;此外,拼客之间容易导致个人信息外漏,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二、拼客内外部法律关系
根据拼客之间订立合同时有无交易第三方可以对拼客行为进行分类,分为有交易第三方的拼和无交易第三方的拼。有交易第三方的如拼购、拼餐、拼卡等,无交易第三方的如拼私家车。此处的有无交易第三方是从拼的目的角度而言的,如拼购的目的在于购物,要购物就难免与商家发生法律关系,因此我们把拼购归为有交易第三方的拼;而对于拼私家车而言,拼车的目的在于从某一地点到达另一地点,期间拼车人这一整体不必然与第三方发生法律关系,因此我们将拼私家车归为无交易第三方的拼。
就无交易第三方的拼而言,以拼车为例,仅是在拼客之间存在协议关系。如果拼客之间发生纠纷,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和《合同法》的相关条文解决。
就有交易第三方的拼而言,有两层法律关系,一层是拼客与交易第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暂且把它称为拼客的外部法律关系;一层是拼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把它称为拼客的内部法律关系。
(一) 拼客的内部法律关系:以拼餐为例。
前面我们提到,拼客从事“拼”行为的目的之一就是基于经济的考虑,我们以拼餐为例。对大多数单身的上班族来说,吃饭是一个难题。总吃盒饭没胃口,一个人去饭店钱包又不允许。怎么办?不如和同事一起到饭店里“拼餐”。不管点了几个菜都是大家AA制,个人负担不重,每天品尝不同的菜式,又热热闹闹地打发了时间。那么,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发生纠纷如何解决?
如果几个拼客约定某一时间在某个具体地点拼餐,结果却有一个拼客爽约怎么办?如果在拼餐的过程中有的拼客在结账之前中途走掉,那么按照AA制费用分派,他的那份费用由谁承担?
实践中有人主张,由于拼客事先约定为AA制,拼客只为自己的那份付费,其他拼客的费用与自己无关。那么,最终是由餐厅经营者承担此费用。笔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
因为对于餐厅经营者而言,他们并不知道到自己餐厅消费的一群人是如何分摊费用的,在他们看来,坐在一桌吃饭的人是一个群体,他们在乎的是这一群体而不在乎群体内部的成员是基于什么联系而聚到一起。该群体在餐厅消费,在餐厅经营者的眼中,这一“群体”作为合同的一方与之订立消费服务合同。
因此,笔者建议将拼客这一群体的内部关系定义为合伙。
所谓合伙,“是指两人以上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自愿订立的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 这是对合伙的狭义理解,即将合伙理解为营利性合伙。同时还存在对合伙的广义理解,即合伙包括营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性合伙。
对于合伙的定义,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德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根据合伙契约,各合伙人互相负有义务,以契约规定的方式促进达成共同事业的目的,尤其是提供约定的出资。”《法国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为二人或数人约定以其财产或技艺共集一处,以便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及自经营所得利益的契约。”《英国合伙法》第一条规定:“合伙是为了营利而从事业务活动的个人之间所建立的关系。”
从对合伙的定义可以看出,合伙是由合伙协议及合伙的组织体这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的。合伙协议是对合伙人有约束力的内部关系的体现,合伙组织体则是合伙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发生法律关系与承担责任的体现。
我们可以将拼客看成是基于合伙协议(拼客内部的口头或书面约定)而组成的对外统一发生法律关系与承担责任的整体,拼客内部的纠纷则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解决。
(二)拼客的外部法律关系:以拼购为例。
以拼购为例,拼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拼购是指有职业拼购人的参与,由职业拼购人出面与商家交易的情形。广义的拼购还包括这样一种情形,即无职业拼购人的介入,只是拼客之间基于经济节约的考虑,自发的或者在其中之一拼客的组织下同商家进行交易。这种广义拼购情形下,一般会是各个拼客分别与商家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如果发生纠纷,可按照惯常的侵权或者合同,由个人直接与商家交涉。
而对于狭义的拼购而言,由于职业拼购人的参与,拼客以职业拼购人为介与商家发生买卖合同关系。
三、结语
拼客一族作为一类新兴的群体,尚处于不断地发展之中。新的拼客类型的出现必然导致纠纷的增多。“如何规制拼客的内外部法律关系,以解决相应的纠纷”这一课题的重要性也会日益凸显。本文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案例,主张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之下对拼客行为进行梳理与规制,以期对实践有所作用。
(作者:天津商业大学法政学院2008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债法)
注释:
南国早报.金融危机下的都市拼客族. http://ngzb.gxnews.com.cn/html/2009-02/17/content_194156.htm,2009-02-17/2009-12-26.
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95.
刘思培.再论合伙理论-比较法视野下的价值重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7):40.
关键词:拼客 合伙 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拼客通过“拼”的行为得到了实惠,适应了现代社会节俭、经济的生活追求,同时还结识了志趣相投的朋友,获得了心灵上的满足。如今,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无所不拼“的时代,“拼客”也作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崇尚。
但是,任何事物都是风险与收益并存的,在获得收益的同时,“拼客”也面临着许多风险。“拼客”之间往往没有书面合同,而只是口头约定,这就使得各方的权利享有和义务分担不清晰、不明确,容易引起纠纷。在共同消费时也可能要为其他“拼客”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且存在难以追偿的风险。因为“拼客”之间互不认识、个人信息欠缺,在进行责任追偿时往往存有取证困难等诸多法律障碍。 目前拼客行为中还存在一些“占便宜”的行为,如在拼购物卡消费时,有些人借了别人的卡不归还;有的瞒着真正的持卡人用卡上的积分换取礼品;拼客的费用分摊也并非全是AA制那么简单,有时候需要据实际情况进行费用分割。分割的比例如果没有掌握好,就可能引起麻烦;此外,拼客之间容易导致个人信息外漏,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二、拼客内外部法律关系
根据拼客之间订立合同时有无交易第三方可以对拼客行为进行分类,分为有交易第三方的拼和无交易第三方的拼。有交易第三方的如拼购、拼餐、拼卡等,无交易第三方的如拼私家车。此处的有无交易第三方是从拼的目的角度而言的,如拼购的目的在于购物,要购物就难免与商家发生法律关系,因此我们把拼购归为有交易第三方的拼;而对于拼私家车而言,拼车的目的在于从某一地点到达另一地点,期间拼车人这一整体不必然与第三方发生法律关系,因此我们将拼私家车归为无交易第三方的拼。
就无交易第三方的拼而言,以拼车为例,仅是在拼客之间存在协议关系。如果拼客之间发生纠纷,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和《合同法》的相关条文解决。
就有交易第三方的拼而言,有两层法律关系,一层是拼客与交易第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暂且把它称为拼客的外部法律关系;一层是拼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把它称为拼客的内部法律关系。
(一) 拼客的内部法律关系:以拼餐为例。
前面我们提到,拼客从事“拼”行为的目的之一就是基于经济的考虑,我们以拼餐为例。对大多数单身的上班族来说,吃饭是一个难题。总吃盒饭没胃口,一个人去饭店钱包又不允许。怎么办?不如和同事一起到饭店里“拼餐”。不管点了几个菜都是大家AA制,个人负担不重,每天品尝不同的菜式,又热热闹闹地打发了时间。那么,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发生纠纷如何解决?
如果几个拼客约定某一时间在某个具体地点拼餐,结果却有一个拼客爽约怎么办?如果在拼餐的过程中有的拼客在结账之前中途走掉,那么按照AA制费用分派,他的那份费用由谁承担?
实践中有人主张,由于拼客事先约定为AA制,拼客只为自己的那份付费,其他拼客的费用与自己无关。那么,最终是由餐厅经营者承担此费用。笔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
因为对于餐厅经营者而言,他们并不知道到自己餐厅消费的一群人是如何分摊费用的,在他们看来,坐在一桌吃饭的人是一个群体,他们在乎的是这一群体而不在乎群体内部的成员是基于什么联系而聚到一起。该群体在餐厅消费,在餐厅经营者的眼中,这一“群体”作为合同的一方与之订立消费服务合同。
因此,笔者建议将拼客这一群体的内部关系定义为合伙。
所谓合伙,“是指两人以上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自愿订立的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 这是对合伙的狭义理解,即将合伙理解为营利性合伙。同时还存在对合伙的广义理解,即合伙包括营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性合伙。
对于合伙的定义,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德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根据合伙契约,各合伙人互相负有义务,以契约规定的方式促进达成共同事业的目的,尤其是提供约定的出资。”《法国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为二人或数人约定以其财产或技艺共集一处,以便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及自经营所得利益的契约。”《英国合伙法》第一条规定:“合伙是为了营利而从事业务活动的个人之间所建立的关系。”
从对合伙的定义可以看出,合伙是由合伙协议及合伙的组织体这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的。合伙协议是对合伙人有约束力的内部关系的体现,合伙组织体则是合伙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发生法律关系与承担责任的体现。
我们可以将拼客看成是基于合伙协议(拼客内部的口头或书面约定)而组成的对外统一发生法律关系与承担责任的整体,拼客内部的纠纷则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解决。
(二)拼客的外部法律关系:以拼购为例。
以拼购为例,拼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拼购是指有职业拼购人的参与,由职业拼购人出面与商家交易的情形。广义的拼购还包括这样一种情形,即无职业拼购人的介入,只是拼客之间基于经济节约的考虑,自发的或者在其中之一拼客的组织下同商家进行交易。这种广义拼购情形下,一般会是各个拼客分别与商家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如果发生纠纷,可按照惯常的侵权或者合同,由个人直接与商家交涉。
而对于狭义的拼购而言,由于职业拼购人的参与,拼客以职业拼购人为介与商家发生买卖合同关系。
三、结语
拼客一族作为一类新兴的群体,尚处于不断地发展之中。新的拼客类型的出现必然导致纠纷的增多。“如何规制拼客的内外部法律关系,以解决相应的纠纷”这一课题的重要性也会日益凸显。本文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案例,主张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之下对拼客行为进行梳理与规制,以期对实践有所作用。
(作者:天津商业大学法政学院2008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债法)
注释:
南国早报.金融危机下的都市拼客族. http://ngzb.gxnews.com.cn/html/2009-02/17/content_194156.htm,2009-02-17/2009-12-26.
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95.
刘思培.再论合伙理论-比较法视野下的价值重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