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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的要求,在各级地方政府的配合下,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投资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了清理,按照区别情况,妥善处理的原则,提出了项目清理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个行业项目清理情况及处理原则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