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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原告海天物流公司与被告惠丰公司签订了《内河货物运输委托书),〈委托书)载明的运输方式为“门到门“,每份委托书均有相应的运单和船名等。《委托书》所记载的运杂费总额为10万元,付款方式为预付。在每份《委托书〉下方,载有“委托人签署本托运书时已视受托人为其代理人,并认可受托人提供的运单”和“全部运杂费在接受正本提单时一次付清”等“声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