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人工智能版权侵权责任的分析应当摒弃"统合分析"模式,坚持"层次分析"方法,就深度学习中的复制行为与输出侵权作品的行为分别进行评价。就前者而言,基于复制权的式微及深度学习中的复制累积所形成的传播效应,应以是否合法获取复制件作为侵权判定的基础;就后者而言,现阶段不宜更改"接触+实质性相似"判定标准和过错推定原则,但应基于人工智能行为的自主性和算法黑箱,相应配置人工智能设计者、控制者"防抄袭"注意义务,并以公平责任作为补充。在技术推动变革的时代,应始终以建构主义的态度审视人工智能的发展,实现版权法与技术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