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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职业足球劳动争议问题上,当前的制度框架内存在两种可行的解决路径,即体育纠纷和劳动争议解决程序。新修订的《体育法》虽强化了体育仲裁的地位,将劳动争议排除在体育仲裁之外,但未明确行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关系。从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排他性管辖合法性、一裁终局的外部性监督来看,其不具有排除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基础。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职业足球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应协调足协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受理关系,增强足协仲裁委员会的中立性,发挥其调解功能,提升劳动仲裁的专业性;法院应甄别职业足球劳动争议的涉案类型,明确司法介入的可行性路径,以确保体育自治与司法外部监督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