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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案件的案由在审判实践中运用广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现行的民事案由规定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导致司法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混乱,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民事案由 体系完善
一、民事案件案由的概念及意义
(一)民事案件案由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2月在《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对民事案件案由作出了定义:“民事案件案由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结合实践中的运用,笔者认为民事案件案由是指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所认定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法院依职权对案件的命名。案由是案件性质的外部表现,它体现了案件中所包含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二)民事案件案由的意义
合理制定民事案件案由,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科学完善的民事案由有利于当事人起诉时准确选择诉由,有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工作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还能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便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管理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具体来说民事案件案由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案由是从法律的角度,以诉讼的、规范的语言对当事人实际发生的纠纷的法律性质做出的准确简明的概括。案由是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概括和提炼,使当事人对案件的争议点清晰明了,便于当事人围绕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质证,进行诉讼。第二,便于法院审理案件。民事案由有利于法院了解基本案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解决民事纠纷。通过民事案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可以迅速了解到案件的法律性质和诉争的法律关系,结合案由,准确地寻找到相应的适用法律。第三,有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管理。对于一审民事案件,立案庭确定案由后根据法院内部分工,将案件移送到相应的审判庭进行审理。二审的案件以一审结案案由为立案案由确定应移送的审判庭。法院审判庭内部的分工结合案由制度,促使法官在审理同类型的案件中不断提高审判能力和专业化素质。此外,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也与民事案件案由有密切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以民事案件案由为重要统计指标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通过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分类和统计,反映出一定时期间内的民事纠纷的特点和发生频率,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了解矛盾焦点,调整工作的重心,从而影响司法政策和相关的社会政策。
二、我国民事案由规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债权纠纷等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下又细分了共三十类第二级案由,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一种三级案由。另外,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还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第四级案由。虽然我国民事案由规定的体系较为完整,规定详细,对司法实践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仍然在以下问题和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案由的适用混乱,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一)案由类别划分标准不统一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基本上是以实体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作为分类的标准,但是分类标准不统一。《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指出: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分类标准的不统一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民事案由的混乱,案由划分交叉导致实践中一个案件可能以同时出现两种以上的案由。如将“服务合同纠纷”与“运输合同纠纷”并列作为第三级案由,而其实运输合同就是一种服务合同,适用时容易出现问题。以上种种造成案由缺乏可操作性,给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带来了麻烦。
(二)案由类型不全面
现行的民事案由规定虽然对各类型案件进行了细化,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纠纷,但是仍然不全面。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而言比较低,有关公司、证券、期货、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比较缺乏,所以案由规定的比较简单。例如“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作为二级案由,项下有16种案由,但是这16种案由并没有完全包括所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而只是归纳了一些常见的和已经出现过的纠纷类型。案由的规定不全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诉权,因为在实践中法院以案由规定中不存在此种案由为理由拒绝接收案件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诉权,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三)案由名称的构成混乱
案由的名称应当简洁明了,对民事法律关系作出准确的定性,而现行民事案由的构成比较混乱,如有的以原告主张的权利为根据,如肖像权纠纷;有的以争议的标的物为依据,如赡养费纠纷;有的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事实为依据,如分家析产纠纷;有的以权利救济方式为依据,如返还原物纠纷。首先,案由的构成混乱对案由的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模糊不清的案由名称使法院在确定案由时不能准确地选择恰当合适的案由。其次,案由的构成混乱是案由分类标准不统一的外在表现,也容易造成案由之间有交叉的部分,适用混乱。
(四)案由的表述不准确
案由反映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所以案由的名称要准确恰当。既要简洁,又要能准确归纳出特点,以区分彼此。但是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表述并不是十分准确和规范。有些案由名称的表述很模糊,例如“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仅从表述上看不出来企业是出售的主体还是客体。还有些案由的表述得太过笼统,不能具体准确地体现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这些模棱两可的表述都会致使法官无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合适的案由。
三、完善我国民事案由的建议
目前我国民事案由体系需要进一步的完善,针对现行民事案由规定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笔者就完善我国民事案由体系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一)统一案由的分类标准
为了实现案由体系的科学性,笔者建议采用统一的标准进行分类,以形成内部逻辑性严谨的体系。民事案由有多种划分方法,依据民事实体法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依据请求权基础体系,依据诉的不同类型等都可对案由进行分类,目前案由体系比较混乱,就是因为案由划分标准多变、不统一。案由分类标准必须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从而使整个案由体系具有系统性、等级性和次第性。这样不仅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明白争议点所在,围绕其进行举证、质证,也方便法官准确地对个案案由进行确定,正确适用法律和审理案件。
(二)完善案由的体系内容
案由的规定要做到内容全面,不遗不漏。面对纷繁复杂的民事案件,就要求案由的规定要十分全面,内容要完整。民事案由虽然不决定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但作为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民事案由应尽量涵盖所有的纠纷类型,以便当事人起诉时和法官确定案由时可以在规定所列的案由范围内找到与具体纠纷相对应的案由。为了不断完整案由体系内容,有学者建议建立案由上报制度,当法官遇到新的纠纷类型时,应上报给立案庭庭长,再由立案庭庭长上报给上级法院立案庭,这样层层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具有可取性,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及时整理、逐渐积累这些新类型的纠纷,不断补充和完善现有的案由体系内容。
(三)案由的表述应当准确规范
案由是法院对所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法律性质的确定,它是一个具体案件的名称,是对案件实体法律关系的反映,因此案由应当准确地反映所表述的实体法律关系。如果案由在表述上不够准确,将会使当事人对案件的性质产生误解,不利于当事人及时准确地围绕争点举证、质证、展开辩论,进行诉讼活动。另外,案由作为人民法院对案件性质的确定和对诉讼案件的命名,应当是一个法律术语,因此,对于案由的规定,应当使用准确的法律术语。这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案件情况的了解,也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 曹建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2] 吴兆祥.确定民事案由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国审判,2008
关键词:民事案由 体系完善
一、民事案件案由的概念及意义
(一)民事案件案由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2月在《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对民事案件案由作出了定义:“民事案件案由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结合实践中的运用,笔者认为民事案件案由是指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所认定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法院依职权对案件的命名。案由是案件性质的外部表现,它体现了案件中所包含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二)民事案件案由的意义
合理制定民事案件案由,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科学完善的民事案由有利于当事人起诉时准确选择诉由,有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工作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还能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便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管理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具体来说民事案件案由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案由是从法律的角度,以诉讼的、规范的语言对当事人实际发生的纠纷的法律性质做出的准确简明的概括。案由是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概括和提炼,使当事人对案件的争议点清晰明了,便于当事人围绕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质证,进行诉讼。第二,便于法院审理案件。民事案由有利于法院了解基本案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准确适用法律,解决民事纠纷。通过民事案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可以迅速了解到案件的法律性质和诉争的法律关系,结合案由,准确地寻找到相应的适用法律。第三,有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管理。对于一审民事案件,立案庭确定案由后根据法院内部分工,将案件移送到相应的审判庭进行审理。二审的案件以一审结案案由为立案案由确定应移送的审判庭。法院审判庭内部的分工结合案由制度,促使法官在审理同类型的案件中不断提高审判能力和专业化素质。此外,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也与民事案件案由有密切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以民事案件案由为重要统计指标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通过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分类和统计,反映出一定时期间内的民事纠纷的特点和发生频率,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了解矛盾焦点,调整工作的重心,从而影响司法政策和相关的社会政策。
二、我国民事案由规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债权纠纷等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下又细分了共三十类第二级案由,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一种三级案由。另外,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还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第四级案由。虽然我国民事案由规定的体系较为完整,规定详细,对司法实践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仍然在以下问题和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案由的适用混乱,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一)案由类别划分标准不统一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基本上是以实体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作为分类的标准,但是分类标准不统一。《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指出: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分类标准的不统一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民事案由的混乱,案由划分交叉导致实践中一个案件可能以同时出现两种以上的案由。如将“服务合同纠纷”与“运输合同纠纷”并列作为第三级案由,而其实运输合同就是一种服务合同,适用时容易出现问题。以上种种造成案由缺乏可操作性,给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带来了麻烦。
(二)案由类型不全面
现行的民事案由规定虽然对各类型案件进行了细化,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纠纷,但是仍然不全面。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而言比较低,有关公司、证券、期货、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比较缺乏,所以案由规定的比较简单。例如“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作为二级案由,项下有16种案由,但是这16种案由并没有完全包括所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而只是归纳了一些常见的和已经出现过的纠纷类型。案由的规定不全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诉权,因为在实践中法院以案由规定中不存在此种案由为理由拒绝接收案件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诉权,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三)案由名称的构成混乱
案由的名称应当简洁明了,对民事法律关系作出准确的定性,而现行民事案由的构成比较混乱,如有的以原告主张的权利为根据,如肖像权纠纷;有的以争议的标的物为依据,如赡养费纠纷;有的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事实为依据,如分家析产纠纷;有的以权利救济方式为依据,如返还原物纠纷。首先,案由的构成混乱对案由的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模糊不清的案由名称使法院在确定案由时不能准确地选择恰当合适的案由。其次,案由的构成混乱是案由分类标准不统一的外在表现,也容易造成案由之间有交叉的部分,适用混乱。
(四)案由的表述不准确
案由反映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所以案由的名称要准确恰当。既要简洁,又要能准确归纳出特点,以区分彼此。但是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表述并不是十分准确和规范。有些案由名称的表述很模糊,例如“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仅从表述上看不出来企业是出售的主体还是客体。还有些案由的表述得太过笼统,不能具体准确地体现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这些模棱两可的表述都会致使法官无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合适的案由。
三、完善我国民事案由的建议
目前我国民事案由体系需要进一步的完善,针对现行民事案由规定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笔者就完善我国民事案由体系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一)统一案由的分类标准
为了实现案由体系的科学性,笔者建议采用统一的标准进行分类,以形成内部逻辑性严谨的体系。民事案由有多种划分方法,依据民事实体法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依据请求权基础体系,依据诉的不同类型等都可对案由进行分类,目前案由体系比较混乱,就是因为案由划分标准多变、不统一。案由分类标准必须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从而使整个案由体系具有系统性、等级性和次第性。这样不仅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明白争议点所在,围绕其进行举证、质证,也方便法官准确地对个案案由进行确定,正确适用法律和审理案件。
(二)完善案由的体系内容
案由的规定要做到内容全面,不遗不漏。面对纷繁复杂的民事案件,就要求案由的规定要十分全面,内容要完整。民事案由虽然不决定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但作为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民事案由应尽量涵盖所有的纠纷类型,以便当事人起诉时和法官确定案由时可以在规定所列的案由范围内找到与具体纠纷相对应的案由。为了不断完整案由体系内容,有学者建议建立案由上报制度,当法官遇到新的纠纷类型时,应上报给立案庭庭长,再由立案庭庭长上报给上级法院立案庭,这样层层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具有可取性,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及时整理、逐渐积累这些新类型的纠纷,不断补充和完善现有的案由体系内容。
(三)案由的表述应当准确规范
案由是法院对所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法律性质的确定,它是一个具体案件的名称,是对案件实体法律关系的反映,因此案由应当准确地反映所表述的实体法律关系。如果案由在表述上不够准确,将会使当事人对案件的性质产生误解,不利于当事人及时准确地围绕争点举证、质证、展开辩论,进行诉讼活动。另外,案由作为人民法院对案件性质的确定和对诉讼案件的命名,应当是一个法律术语,因此,对于案由的规定,应当使用准确的法律术语。这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案件情况的了解,也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 曹建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2] 吴兆祥.确定民事案由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国审判,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