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作为航运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立法上尚属空白,各利益集团面对航运市场的突发事件缺乏必要的立法保障。通过对欧美等国不同航运豁免制度中的管制机构和豁免程序的研究可以受到启示,我国在相关制度立法时,应由交通部从行业监管角度主管全国航运反垄断豁免的管理工作,将事前防范和事后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备案-调查-处理的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