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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该见义勇为,并应该得到肯定
假如未成年人不可以见义勇为,见义勇为的时候也不应该受到鼓励的话,那么社会风气将变得无比漠然,我们又该如何弘扬正气,弘扬我们心目中的正义呢?
今天我们所探讨的见义勇为实际上是指为了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种行为。认为不应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人所存在的担忧可以理解,因为见义勇为确实存在风险,可并不能因为它存在风险,就否认未成年人做出的贡献和存在的价值。
之所以说未成年人可以见义勇为主要是基于以下的3点:
1.见义勇为是一种难能可贵的勇气,更是一种难能可贵的精神,它是一种美德,必须要从小培养,任何一种美德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假如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不鼓励的话,那么势必会造成他们对见义勇为行为不正确的认知和接受,对他们的社会观和价值观产生负面的影响;
2.我们应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勇于同邪恶势力作斗争,但这并不意味着让未成年人去见义蛮为、见义妄为,更不是让未成年人去做出一种勇敢但却忽略生命价值的行为,我们必须要教给他们一种方法,而不是单纯地、一刀切地否定他们的见义勇为;
3.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鼓励,不仅包括事前的肯定和教育,更包括事后的支持和奖励。国家通过立法来确认、保护、肯定、奖励见义勇为者的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
未成年人不该见义勇为,应由成年人担起责任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它旨在引导人们在面对他人发生危险时能够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在面对坏人坏事时能够勇敢斗争。但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往往是十分危险的,可能会为此受伤,甚至会献出宝贵的生命。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范围十分有限,往往对其行为和后果不能进行合理的预见,从而也很难真正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虽然见义勇为的精神可嘉,可是让未成年人盲目地去见义勇为,反而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因此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该见义勇为的绝不该是应受保护的未成年人们。
对国家来说,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对社会来说,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明天;对学校来说,未成年人是学校的希望;而对家庭来说,未成年人则是家庭的一切。让未成年人远离危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保护好自己就是未成年人应尽的义务。
见义勇为的精神应该提倡,但是我们也应尊重客观规律。按照人的自然生理规律,处于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原本就是弱者,他们不像成年人那样有自立的能力,因此对于他们来说,首先要思考的命题不是救人,而是“自救”。因此,我们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而应通过智取的方法“见义巧为”,在保证自我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再去救別人。
让未成年人强调“自我保护”的意识绝不意味着“自私”,这是尊重客观规律的表现。我们提倡见义勇为,要提倡的是一种精神,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爱,而不是冷漠,这对于改善社会风尚,树立高尚道德情操,是必须的。救人的行为值得尊敬,但这决不意味着要让他们盲目地、鲁莽地行动,受到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