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明确“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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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条河被污染了,导致河中饲养的鱼死了,污染责任人只需赔偿死鱼的损失;现在,除了赔偿鱼的损失之外,河水污染和生态功能退化等损害也要赔偿。"损害生态环境就要付出代价。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就是其中一条重要的工作原则。方案的印发,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新阶段,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此前,吉林等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形成相关配套管理文件75项,深入开展27件案例实践,涉及总金额约4.01亿元,在赔偿权利人、磋商诉讼、鉴定评估、修复监督、资金管理等方面,取得阶段性进展,为2018年在全国试行这项制度提供了实践样本和可借鉴的经验。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见效,1月9日,环境保护部召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视频会,会议指出,环境保护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分启动、组织实施、深入落实三阶段推动各地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制度改革的时间表和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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