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在体育赛事商业运营实践中存在的转让赛事现场直播、转播权限的现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上的权利来源依据。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将体育赛事列举为可由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范畴,将其解释为'表演'也不符合法律文义解释的语义学规则要求,将其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内是存在疑问的。但是,体育赛事在某种程度上具备独创性与智力成果的属性,并确实给其受众带来精神享受,它是可以具备实质意义上的可版权性的。进而我们可以从'活法'的视角出发,认可商业实践中的做法认可其属于'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