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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pson诉Masterton案(LLOYD’S LAW REPORTS[2004]Vol.1 P304)中,原告是一名旅客,在一起船舶碰撞事件中受伤,先前诉讼中,法院判决对方船舶的舵手(作为第一被告)和本船舵手(作为第二被告)对人身伤害负责,第二被告按照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规定设立了基金,第一原告没有设立基金。随后,原告起诉要求将其诉讼发生的费用作为索赔的一部份由被告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