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随着国际民族分离主义浪潮的兴起,境内外“三股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趁机兴风作浪,逐渐加强了对我国边疆地区的民族分裂活动。本研究通过文献分析,介绍了当前国内外打击“三股势力”的体制机制和策略研究,以此为基础,分析其利弊,旨在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关键词】:“三股势力”;研究范式;综述
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风起云涌,我国境内暴力恐怖袭击事件频发,在其幕后主使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这“三股势力”愈发猖獗,反恐维稳形势愈加严峻。在这种环境下,国内外学者对“三股势力”的源起、组织结构、行动特点及应对措施等进行了多学科、多层次的深入研究,如何有效打击“三股势力”已成为当前学术界关注的重要问题。
综观学术界对打击“三股势力”的体制机制和策略研究,已有的文献形成了四种主要的研究范式:
一、运用军事手段打击“三股势力”,坚持“主动进攻,露头就打,先发制人”的方针。杜建民(2009)认为,对“三股势力”必须坚持严打,依法严惩其首要分子、骨干分子,绝不姑息,绝不手软。金箴等(2005)认为,上世纪90年代以来,新疆在境内外民族分裂主义破坏活动不断升级的情况下,能够保证大局的稳定,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始终坚持对民族分裂势力保持严打高压的态势。张宏图等(2011)认为,对“三股势力”进行有效的军事打击,是粉碎“三股势力”分裂祖国阴谋不可或缺的有力举措,是维护表奖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必然要求。吴玉科(2011)认为,打击“三股势力”、维护边疆稳定,事关党和国家大局,必须构建军警民联动机制的钢铁屏障,保持高压威慑,露头便打,除恶务尽。车兴飞(2006)认为,美国反恐的基本手段是“以暴易暴”,“911事件”催生出新的“铁血政策”-单边主义。毕琼(2006)认为,“以军事手段打击恐怖主义”的合法性在美国反恐怖主义政策体系中大的明确确认。
基于这一研究范式的文献,为我们从武力打击“三股势力”的视角提供了很多裨益,但其不足之处是,单纯采用军事手段打击的效果如何还有待检验,为何会出现越打越多的情况也是需要深入进行研究探讨的部分。军事打击终究只是一种手段,无法达到“药到病除”的目的
二、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三股势力”。 宋海军(2013)认为,在未来的反恐工作中,应以加强对反恐立法建设为先。马克昌(2004)提出我国反恐刑事法“宏观上体系散乱,指导思想不明确,诉讼法缺失,微观上恐怖主义犯罪类型属性不明,罪名遗漏较多,处罚方式缺乏针对性。张明楷(1999)认为,对于恐怖主义犯罪所涉及的罪名都应当附加财产刑,应增设劫持人质罪,应增设非法邮寄危险物质罪,应增加关于对恐怖主义犯罪减免刑法的特别情节的规定。王碧含(2010)认为,我们要有效打击“三股势力”的分裂和破坏活动,必须加强立法。张杰(2004)认为,从国内立法上进行专项规范把恐怖主义作为一个社会犯罪现象来看,采取相应法律程序和有组织的斗争是十分必要的。赵秉志等(2007)认为,为贯彻依法治国,注重以法律手段反对恐怖主义是我国的必然选择。屈学武(2007)认为,从更具系统性、效益性和可操作性角度,国家不如直接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法,并提出有关立法原则。杜邈(2009)认为,我国刑法缺乏专门的反恐罪名,应将暴力破坏的犯罪类从刑法分则各章节中分列出来,结合恐怖主义目的,合并设置为专门罪名“恐怖活动罪“,为反恐怖斗爭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基于这一研究范式的文献,从法律法规建设的角度为有效打击“三股势力”提供了新的方向,但其不足之处是,虽然法律手段能够从宏观角度把握大局,但在具体而又行之有效的措施上缺乏建树。
三、采取区域协作和国际协作的方式打击“三股势力”。顾华详(2010)认为,必须高度重视国际反恐合作机制的完善,不断加大跨国合作防范和打击的力度;尽快与周边国家签署或完善防范和打击“三股势力”的合作协定;充分利用上海合作组织直至充实地区打击“三股势力”机构。张洋(2012)认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合作组织主管机关务实领域合作,及时交流“三股势力”边境武装袭扰等相关领域和打击“三股势力”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经验做法,对于维护中亚地区的安全与稳定十分迫切和必要。朱建(2003)认为,在全球化的时代,随着恐怖组织间联系的日益密切以及恐怖活动的跨国威胁的不断增强,任何一个国家单靠自己的力量都无法真正消灭恐怖主义,这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全球范围反恐斗争的地区性与全球性的国际合作。杨洁勉(2003)认为,在反恐斗争中应强调要根除恐怖主义的土壤,加强国际合作,重视非传统安全威胁,注意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既要善于运用还要超越地缘政治。
基于这一研究范式的文献,从国际协作的外交的视角探讨了合作打击“三股势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重要意义,但不足之处是,各国间的合作协调机制尚不够完善,无法做到真正的同心协力;尤其是某些国家在这一问题上持双重标准,合作难以深入。
四、采取经济援助手段大力发展“三股势力”滋生地区的经济,强化有利于消除滋生“三股势力”的经济发展政策,以期达到“药到病除”的目的。冯跃民(2003)认为,大力发展新疆经济,改善新疆人民的生活条件,特别是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的生活状况,是最根本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薛启富(2005)认为,哪里有落后、贫穷,哪里就会有冲突、动荡。只有在经济上共同发展,才能铲除恐怖主义滋生的根源,只有缩小贫富差距,推动社会公正与公平,才能使恐怖活动变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他还认为,党中央提出的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利于消除滋生恐怖主义的根源,继续强力推行西部大开发政策,将为反恐提供有力的环境。闫瑾(2001)认为,消除恐怖主义,就要消除贫穷,解决南北贫富差距扩大问题。还有学者认为,有效打击三股势力的最好方法是大力发展中西部经济,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努力缩小东西部差异,使得“三股势力”的发展失去土壤,最终必将走向灭亡。
基于这一范式的研究,从消除“三股势力”根源的角度高屋建瓴的提出了自己的建设性意见,出发点非常好,对打击“三股势力”体制机制建设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三股势力”的根源是否是贫穷落后还有待论证,况且经济建设非一日之功,而当前反恐维稳形势又相当严峻,如何在短期内行之有效的打击“三股势力”可能是我们更需要关注的。
通过上述四种范式,我们可以发现在有效打击“三股势力”的体制机制和策略研究上尚未形成具体体系,上述策略虽说能够起到一定的效果,但距离根治尚有很大距离,政府机关制定的“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策略太过宽泛,缺乏突破点。本课题研究将在学术界已有的研究成果之上,从心理重心视域下探讨有效打击“三股势力”的体制、机制及策略。所谓心理重心视域,是指以以打击“三股势力”群体及其个体的心理作为重点,以此为中心建立起一套全新的体制机制,并制定相关策略。无论是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还是暴力恐怖势力,它们都是由人组成的。 从战略心理战视角下,探讨其形成的个体心理动因和团体心理动因,找到其组织内部的心理内驱力,以此为切入点,从前期的预警机制、中期的打击机制和后期的处理机制分阶段制定重点战略最终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关键词】:“三股势力”;研究范式;综述
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风起云涌,我国境内暴力恐怖袭击事件频发,在其幕后主使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这“三股势力”愈发猖獗,反恐维稳形势愈加严峻。在这种环境下,国内外学者对“三股势力”的源起、组织结构、行动特点及应对措施等进行了多学科、多层次的深入研究,如何有效打击“三股势力”已成为当前学术界关注的重要问题。
综观学术界对打击“三股势力”的体制机制和策略研究,已有的文献形成了四种主要的研究范式:
一、运用军事手段打击“三股势力”,坚持“主动进攻,露头就打,先发制人”的方针。杜建民(2009)认为,对“三股势力”必须坚持严打,依法严惩其首要分子、骨干分子,绝不姑息,绝不手软。金箴等(2005)认为,上世纪90年代以来,新疆在境内外民族分裂主义破坏活动不断升级的情况下,能够保证大局的稳定,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始终坚持对民族分裂势力保持严打高压的态势。张宏图等(2011)认为,对“三股势力”进行有效的军事打击,是粉碎“三股势力”分裂祖国阴谋不可或缺的有力举措,是维护表奖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必然要求。吴玉科(2011)认为,打击“三股势力”、维护边疆稳定,事关党和国家大局,必须构建军警民联动机制的钢铁屏障,保持高压威慑,露头便打,除恶务尽。车兴飞(2006)认为,美国反恐的基本手段是“以暴易暴”,“911事件”催生出新的“铁血政策”-单边主义。毕琼(2006)认为,“以军事手段打击恐怖主义”的合法性在美国反恐怖主义政策体系中大的明确确认。
基于这一研究范式的文献,为我们从武力打击“三股势力”的视角提供了很多裨益,但其不足之处是,单纯采用军事手段打击的效果如何还有待检验,为何会出现越打越多的情况也是需要深入进行研究探讨的部分。军事打击终究只是一种手段,无法达到“药到病除”的目的
二、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三股势力”。 宋海军(2013)认为,在未来的反恐工作中,应以加强对反恐立法建设为先。马克昌(2004)提出我国反恐刑事法“宏观上体系散乱,指导思想不明确,诉讼法缺失,微观上恐怖主义犯罪类型属性不明,罪名遗漏较多,处罚方式缺乏针对性。张明楷(1999)认为,对于恐怖主义犯罪所涉及的罪名都应当附加财产刑,应增设劫持人质罪,应增设非法邮寄危险物质罪,应增加关于对恐怖主义犯罪减免刑法的特别情节的规定。王碧含(2010)认为,我们要有效打击“三股势力”的分裂和破坏活动,必须加强立法。张杰(2004)认为,从国内立法上进行专项规范把恐怖主义作为一个社会犯罪现象来看,采取相应法律程序和有组织的斗争是十分必要的。赵秉志等(2007)认为,为贯彻依法治国,注重以法律手段反对恐怖主义是我国的必然选择。屈学武(2007)认为,从更具系统性、效益性和可操作性角度,国家不如直接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法,并提出有关立法原则。杜邈(2009)认为,我国刑法缺乏专门的反恐罪名,应将暴力破坏的犯罪类从刑法分则各章节中分列出来,结合恐怖主义目的,合并设置为专门罪名“恐怖活动罪“,为反恐怖斗爭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基于这一研究范式的文献,从法律法规建设的角度为有效打击“三股势力”提供了新的方向,但其不足之处是,虽然法律手段能够从宏观角度把握大局,但在具体而又行之有效的措施上缺乏建树。
三、采取区域协作和国际协作的方式打击“三股势力”。顾华详(2010)认为,必须高度重视国际反恐合作机制的完善,不断加大跨国合作防范和打击的力度;尽快与周边国家签署或完善防范和打击“三股势力”的合作协定;充分利用上海合作组织直至充实地区打击“三股势力”机构。张洋(2012)认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合作组织主管机关务实领域合作,及时交流“三股势力”边境武装袭扰等相关领域和打击“三股势力”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经验做法,对于维护中亚地区的安全与稳定十分迫切和必要。朱建(2003)认为,在全球化的时代,随着恐怖组织间联系的日益密切以及恐怖活动的跨国威胁的不断增强,任何一个国家单靠自己的力量都无法真正消灭恐怖主义,这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全球范围反恐斗争的地区性与全球性的国际合作。杨洁勉(2003)认为,在反恐斗争中应强调要根除恐怖主义的土壤,加强国际合作,重视非传统安全威胁,注意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既要善于运用还要超越地缘政治。
基于这一研究范式的文献,从国际协作的外交的视角探讨了合作打击“三股势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重要意义,但不足之处是,各国间的合作协调机制尚不够完善,无法做到真正的同心协力;尤其是某些国家在这一问题上持双重标准,合作难以深入。
四、采取经济援助手段大力发展“三股势力”滋生地区的经济,强化有利于消除滋生“三股势力”的经济发展政策,以期达到“药到病除”的目的。冯跃民(2003)认为,大力发展新疆经济,改善新疆人民的生活条件,特别是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的生活状况,是最根本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薛启富(2005)认为,哪里有落后、贫穷,哪里就会有冲突、动荡。只有在经济上共同发展,才能铲除恐怖主义滋生的根源,只有缩小贫富差距,推动社会公正与公平,才能使恐怖活动变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他还认为,党中央提出的西部大开发政策,有利于消除滋生恐怖主义的根源,继续强力推行西部大开发政策,将为反恐提供有力的环境。闫瑾(2001)认为,消除恐怖主义,就要消除贫穷,解决南北贫富差距扩大问题。还有学者认为,有效打击三股势力的最好方法是大力发展中西部经济,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努力缩小东西部差异,使得“三股势力”的发展失去土壤,最终必将走向灭亡。
基于这一范式的研究,从消除“三股势力”根源的角度高屋建瓴的提出了自己的建设性意见,出发点非常好,对打击“三股势力”体制机制建设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三股势力”的根源是否是贫穷落后还有待论证,况且经济建设非一日之功,而当前反恐维稳形势又相当严峻,如何在短期内行之有效的打击“三股势力”可能是我们更需要关注的。
通过上述四种范式,我们可以发现在有效打击“三股势力”的体制机制和策略研究上尚未形成具体体系,上述策略虽说能够起到一定的效果,但距离根治尚有很大距离,政府机关制定的“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策略太过宽泛,缺乏突破点。本课题研究将在学术界已有的研究成果之上,从心理重心视域下探讨有效打击“三股势力”的体制、机制及策略。所谓心理重心视域,是指以以打击“三股势力”群体及其个体的心理作为重点,以此为中心建立起一套全新的体制机制,并制定相关策略。无论是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还是暴力恐怖势力,它们都是由人组成的。 从战略心理战视角下,探讨其形成的个体心理动因和团体心理动因,找到其组织内部的心理内驱力,以此为切入点,从前期的预警机制、中期的打击机制和后期的处理机制分阶段制定重点战略最终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