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及周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基于多期差分的实证研究

来源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engyangshizama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为研究对象,针对不同城市实施联防联控政策的时间不同,运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构造一个准自然实验,评估联防联控政策实施效果,并考察政策的动态效果和异质性影响.研究发现,该政策使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整体改善了7%左右.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均表明基本结论的可靠性.动态来看,随着联防联控范围的扩大和政策的完善,空气质量改善的效果日趋明显.异质性方面,空气污染越严重的城市,在纳入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范围后,其空气质量改善程度超过样本整体平均水平近一倍,达到14%左右.
其他文献
随着社会治理中心下移,如何促进社区善治成为一项重要课题.为丰富我国社区建设理论,本文借鉴社会物理学范式从自然科学撷取三个基本定理用于社区问题的研究:首先,借鉴里格斯行政生态学方法用衍射效应看待我国社区行动主体的多元化,阐述我国社区从原来相对单一的模式是如何走向公共组织、社会组织与市场组织“共建共治共享”的;其次,用分形理论探讨微观社区治理与宏观国家治理体系间的内在联系,确定社区建设所受到的规范性因素;最后,用惯性定理探讨已有的社区秩序与新兴力量间的关系,特别提出对社区业主组织力量须在党建引领的方针下予以适
反思机器替代人类体能与人类智能引起的工人阶级传统社会地位深刻变革的主体性困境,必须超越“非批判的实证主义”的“技术决定论”或“非批判的唯心主义”的“技术威胁论”的非历史性价值立场.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我等人与世界关系的三重基本向度出发,自然科学技术分别推动建构并异化反噬了三种不同的现代性主体:认知主体、权利主体和欲望主体.首先,作为工人理性认识进而改造自然界的劳动资料,机器在信息时代的“去技能化”加速催生模糊生产同生活之间界限的“非物质劳动”新型协作形态.资本则越来越成为自主吸纳智力资源来全面筹划
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政策落实功能,诉讼本身反而成了辅助性的程序.检察院在诉前程序中获得了主导性的地位,以诉前建议的方式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通过对实践中典型案例的梳理不难发现,检察院大量使用国家和地方政策细化立法文本中的原则性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环境政策执行进行全面监督,甚至对环境治理效果进行评估.法院成了这一法律监督功能实施的后盾,树立典型、示范教育取代了纠纷解决,成为了法院的主要功能.立法所赋予的规范制定权一方面让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政策实施治理,另一方面不得不受制于这些并不具
环保行政机关常因无自力强制执行权,在面对行为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持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时陷入困境,环境保护非诉行政执行禁止令可在该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为生态环境提供暂时性之保护.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环保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存在的“空窗期”,更在于通过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相互衔接配合,丰富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救济的手段.在性质上,该禁止令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也不是行为保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又一拓展,而是以实现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 行政行为的司法保障措施,属于程序法上一种新的、独立的非诉行政执行程序的准备程序.对
非法采矿越禁越呈高发态势,主要是非法采矿罪的刑法设置失当而导致惩罚乏力,必须重构非法采矿罪.在刑法增设并修正非法采矿罪之后,便将更多应罪行为排除在刑事惩罚之外:凡未取得采矿权而采矿的属“非法”,“非法”致使构罪的入口广泛而构罪的出口狭窄;同是侵犯公私财产权,而非法采矿的价值超过盗窃罪的100倍才构成犯罪.应将非法采矿罪重构为非法“采”与“矿”的系列犯罪,为此特构建采矿权状态“二元结构”理论模型.刑法保护的法益依采矿权“二元结构”理论分设为“盗采矿产罪”与“擅自开采罪”.分设的两罪并列,在于两者分别具有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