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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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海关法》第47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关于法人的犯罪和刑罚,即:"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海关法》的规定十分明确地肯定了法人的犯罪能力和对法人犯罪的惩处采用两罚原则。这是我国确认法人犯罪的第一个立法例。因此,正确理解海关法两罚规定的立法精神,不仅在实践上对于正确处理和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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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海关法》第47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关于法人的犯罪和刑罚,即:"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海关法》的规定十分明确地肯定了法人的犯罪能力和对法人犯罪的惩处采用两罚原则。这是我国确认法人犯罪的第一个立法例。因此,正确理解海关法两罚规定的立法精神,不仅在实践上对于正确处理和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完善我国处罚法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理论上对于法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对于传统刑法理论的反思和发展,以及对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刑法观的树立,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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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的调解或审判上的调解。这种调解是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形式之一,它与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调解的基本做法就是在独任审判人员或者会议庭的主持之下,查明案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用说服教育的办法劝导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某种合法的协议,以消除彼此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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