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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国务院参事张抗抗在《关于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的提案》中,建议将现行《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延长至与文字、音乐、美术等其他作品形式一样的保护水平,即:“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为什么要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为什么由张抗抗委员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该提案?这样的提案背后又有哪些人做出了努力?带着这些问题,我们采访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林涛。
Q_张抗抗委员提案中关于摄影的部分,是否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工作相关?
林涛_张抗抗提案中有关摄影部分内容是由我们起草的,不仅如此,在今年人大会议上,法官宋鱼水的议案中有关摄影部分的内容也是我们起草的。对《著作权法》等相关立法工作进行调研,向国家版权局和立法机关提供建议和意见,是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工作的重要职责。在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筹备的这些年里,我们经过多次调研和交流,提出了对《著作权法》中有关摄影等内容进行修改的几条建议,其中就包括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这条具体的建议。2008年国家版权局在上海召开的修改《著作权法》调研会议上,列出了十条修改建议,其中就把我们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列入其中,可见国家版权局已经很重视这件事了。
为了推动修改《著作权法》的进程,我们还借助社会力量、艺术家的力量,尤其是借助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力量,在今年的“两会”中提出修改《著作权法》的议案和提案,这样做会更有力地实现我们修法的愿望。张抗抗是我们的老朋友,她对我们的提议很支持,所以就由她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了议案,同时我们还联络著名法官宋鱼水,把同样的内容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为议案提出,被今年的人大和政协会议分别确立,接下来就会转到相关的立法部门。
Q_我国《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是如何规定的?
林涛_1990年我国开始实施《著作权法》,1992年,中国成为国际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摄影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作品完成之日起25年。但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年底,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Q_我国《著作权法》中对摄影作品保护期限为什么不同于国际公约中的规定?
林涛_这要感谢国家版权局当时的副局长沈仁干先生。
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国家版权局在对《著作权法》(草案)进行调研时,我们闻讯向国家版权局提出对草案中有关摄影内容进行讨论,以此广泛征求摄影权利人的意见。为此,我们专门组织了几次由摄影家(权利人)参加的讨论会,对《著作权法》(草案)进行讨论,让广大摄影权利人对草案充分发表意见。
在讨论会中,大家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都成为后来国家最终确定《著作权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除此之外,时任国家版权局副局长的沈仁干先生,与摄影界的徐肖冰、侯波、吕厚民等老一辈摄影家也较为熟悉,他深知摄影在中国整个革命历史进程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和重要贡献,所以他同意不能把中国的摄影家与国外摄影家一样对待。由于他将摄影家的意见带到了立法会议上,并力主在《著作权法》中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定为50年,所以成为当时伯尔尼缔约国中对摄影作品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
然而,到了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对《伯尔尼公约》做了补充规定,将原来的《伯尔尼公约》规定的25年进行了很大的调整,所有缔约国都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改成了与文字、音乐、美术作品一样,即: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去世后50年甚至是75年(墨西哥的保护期甚至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100年),该协议于2002年生效。但中国的《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一直没有进行过修改,所以,目前仍然保持1990年立法时的水平。
我们注意到,如果按照现行《著作权法》中的规定,像徐肖冰、侯波、吕厚民等老摄影家的大部分作品已经过了保护期。他们的作品经常被随意使用,有时甚至连署名都没有,因此老摄影家在这方面呼声强烈,要求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这些疾呼和要求,也正是我们要求修改《著作权法》的动力,也是我们这个协会要做的工作。
Q_除了“参与和影响立法”这个职能外,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主要工作内容是“维权”和“图片经营”吗?
林涛_“维权”仅仅是我们工作的一部分,除了上面讲的立法调研,向使用者授权,发放使用许可,收取作品使用费,向权利人分配作品使用费等等都是我们的重要工作内容。应该讲,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一个由摄影权利人组成,把分散的权利集合起来行使,尤其是向摄影作品的使用者主张和行使权利的机构。为什么这样讲?其实保护著作权和有效行使著作权,是一件摄影家自己(权利人)勉为其难的事情。那么换一种方式,将大家的权利组织起来形成合力,由一个专门的机构有效主张和行使这些权利,可以使著作权真正得到有效的保护和行使。
“维权”可能被更多人理解为诉讼(或“打官司”),其实,谁都知道诉讼是一件费时、费力伤脑筋的事情,往往结果还不令人满意。能不能找到一个比诉讼省时、省力不伤脑筋的办法解决问题?有,这就是我们从事的工作。由于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特殊地位,在这里通常会在诉讼之前就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等问题顺利解决,这样做既可以降低成本,也会提高工作效率,还能把摄影家从“维权”这种繁杂的事务当中解脱出来。举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达国家的例子,1998年法国世界杯期间,法国零售商店为了招揽生意,在门前挂一块大屏幕播放世界杯足球比赛。但在挂大屏幕之前,他们要到当地音乐著作权协会去取得授权、交费。因为整个世界杯电视转播里都会配有音乐播放,使用这些音乐是需要付费的。
在国内,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经权利人授权,对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权利实施保护和管理,成为调解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一个很好的调节剂或一座桥梁。以前我们没有摄影著作权协会,使用者想使用照片却很难找到作者,更不知应该把稿费寄给谁。有了摄著协之后,使用者可以通过这里合法获得想使用的图片,并将使用费由我们转付给摄影师(权利人)。除此之外,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不仅仅从事大家认为的“维权”工作,我们还把推广和传播使用摄影作品和收取作品的使用费作为我们的核心工作来做,为摄影家带来不断的经济收入。
谈到“经济收入”,大家不免要想到图片代理。我认为,图片代理公司应该是经营图片的企业,经营的怎样体现在盈利多少。
摄著协把摄影家的图片推广使用并带来经济收入,但是我们不是企业,不能有一分钱的利润,这一点是我们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国家版权局、民政部等政府部门监督我们的重要内容。因为摄著协是摄影家(权利人)自己的组织,挣来的钱是要分配给大家的,在这里我们用的是“分配”而不是“分成”,这有本质区别。
Q_那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靠什么来维持日常运转?
林涛_按《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我们会从作品的使用费中提取30%以下作为协会日常运行的费用。其实著作权协会每年成本开支是不确定的,它的运行模式是,从当年收取的作品使用费中,除去协会运行的成本,剩下该分配的所有费用一分不留地分配给权利人。所以,国外一些成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每年运行费用只占所收取使用费的百分之十几。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不是一个以经营图片为盈利目的的企业,它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团。
Q_加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后,摄影师自己还能否行使权利?
林涛_摄影师自己依然能够行使权利。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等17项权利,加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后,仅仅把一些自己难以行使的权利信托给协会,由协会帮助大家主张和行使这部分权利。这里大家可能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是,有一些作品已经由某图片代理机构代理,是否还能够加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我们注意到,一些摄影家已经把某些作品交由图片代理机构代理,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我们协会建立初期的工作指导思想是,为建立完善的著作权管理制度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在我国建立起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完善法律体系,使摄影家的劳动和他们的著作权得到全社会的尊重,为最终完善我国的法律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做好我们应做的工作。
(责任编辑:李馨)
2010年3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国务院参事张抗抗在《关于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的提案》中,建议将现行《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延长至与文字、音乐、美术等其他作品形式一样的保护水平,即:“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为什么要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为什么由张抗抗委员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该提案?这样的提案背后又有哪些人做出了努力?带着这些问题,我们采访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林涛。
Q_张抗抗委员提案中关于摄影的部分,是否和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工作相关?
林涛_张抗抗提案中有关摄影部分内容是由我们起草的,不仅如此,在今年人大会议上,法官宋鱼水的议案中有关摄影部分的内容也是我们起草的。对《著作权法》等相关立法工作进行调研,向国家版权局和立法机关提供建议和意见,是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工作的重要职责。在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筹备的这些年里,我们经过多次调研和交流,提出了对《著作权法》中有关摄影等内容进行修改的几条建议,其中就包括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这条具体的建议。2008年国家版权局在上海召开的修改《著作权法》调研会议上,列出了十条修改建议,其中就把我们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列入其中,可见国家版权局已经很重视这件事了。
为了推动修改《著作权法》的进程,我们还借助社会力量、艺术家的力量,尤其是借助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力量,在今年的“两会”中提出修改《著作权法》的议案和提案,这样做会更有力地实现我们修法的愿望。张抗抗是我们的老朋友,她对我们的提议很支持,所以就由她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了议案,同时我们还联络著名法官宋鱼水,把同样的内容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为议案提出,被今年的人大和政协会议分别确立,接下来就会转到相关的立法部门。
Q_我国《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是如何规定的?
林涛_1990年我国开始实施《著作权法》,1992年,中国成为国际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摄影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作品完成之日起25年。但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年底,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Q_我国《著作权法》中对摄影作品保护期限为什么不同于国际公约中的规定?
林涛_这要感谢国家版权局当时的副局长沈仁干先生。
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国家版权局在对《著作权法》(草案)进行调研时,我们闻讯向国家版权局提出对草案中有关摄影内容进行讨论,以此广泛征求摄影权利人的意见。为此,我们专门组织了几次由摄影家(权利人)参加的讨论会,对《著作权法》(草案)进行讨论,让广大摄影权利人对草案充分发表意见。
在讨论会中,大家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都成为后来国家最终确定《著作权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除此之外,时任国家版权局副局长的沈仁干先生,与摄影界的徐肖冰、侯波、吕厚民等老一辈摄影家也较为熟悉,他深知摄影在中国整个革命历史进程中所发挥的重大作用和重要贡献,所以他同意不能把中国的摄影家与国外摄影家一样对待。由于他将摄影家的意见带到了立法会议上,并力主在《著作权法》中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定为50年,所以成为当时伯尔尼缔约国中对摄影作品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
然而,到了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对《伯尔尼公约》做了补充规定,将原来的《伯尔尼公约》规定的25年进行了很大的调整,所有缔约国都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改成了与文字、音乐、美术作品一样,即: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去世后50年甚至是75年(墨西哥的保护期甚至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100年),该协议于2002年生效。但中国的《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一直没有进行过修改,所以,目前仍然保持1990年立法时的水平。
我们注意到,如果按照现行《著作权法》中的规定,像徐肖冰、侯波、吕厚民等老摄影家的大部分作品已经过了保护期。他们的作品经常被随意使用,有时甚至连署名都没有,因此老摄影家在这方面呼声强烈,要求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这些疾呼和要求,也正是我们要求修改《著作权法》的动力,也是我们这个协会要做的工作。
Q_除了“参与和影响立法”这个职能外,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主要工作内容是“维权”和“图片经营”吗?
林涛_“维权”仅仅是我们工作的一部分,除了上面讲的立法调研,向使用者授权,发放使用许可,收取作品使用费,向权利人分配作品使用费等等都是我们的重要工作内容。应该讲,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是一个由摄影权利人组成,把分散的权利集合起来行使,尤其是向摄影作品的使用者主张和行使权利的机构。为什么这样讲?其实保护著作权和有效行使著作权,是一件摄影家自己(权利人)勉为其难的事情。那么换一种方式,将大家的权利组织起来形成合力,由一个专门的机构有效主张和行使这些权利,可以使著作权真正得到有效的保护和行使。
“维权”可能被更多人理解为诉讼(或“打官司”),其实,谁都知道诉讼是一件费时、费力伤脑筋的事情,往往结果还不令人满意。能不能找到一个比诉讼省时、省力不伤脑筋的办法解决问题?有,这就是我们从事的工作。由于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的特殊地位,在这里通常会在诉讼之前就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等问题顺利解决,这样做既可以降低成本,也会提高工作效率,还能把摄影家从“维权”这种繁杂的事务当中解脱出来。举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达国家的例子,1998年法国世界杯期间,法国零售商店为了招揽生意,在门前挂一块大屏幕播放世界杯足球比赛。但在挂大屏幕之前,他们要到当地音乐著作权协会去取得授权、交费。因为整个世界杯电视转播里都会配有音乐播放,使用这些音乐是需要付费的。
在国内,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经权利人授权,对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权利实施保护和管理,成为调解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一个很好的调节剂或一座桥梁。以前我们没有摄影著作权协会,使用者想使用照片却很难找到作者,更不知应该把稿费寄给谁。有了摄著协之后,使用者可以通过这里合法获得想使用的图片,并将使用费由我们转付给摄影师(权利人)。除此之外,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不仅仅从事大家认为的“维权”工作,我们还把推广和传播使用摄影作品和收取作品的使用费作为我们的核心工作来做,为摄影家带来不断的经济收入。
谈到“经济收入”,大家不免要想到图片代理。我认为,图片代理公司应该是经营图片的企业,经营的怎样体现在盈利多少。
摄著协把摄影家的图片推广使用并带来经济收入,但是我们不是企业,不能有一分钱的利润,这一点是我们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国家版权局、民政部等政府部门监督我们的重要内容。因为摄著协是摄影家(权利人)自己的组织,挣来的钱是要分配给大家的,在这里我们用的是“分配”而不是“分成”,这有本质区别。
Q_那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靠什么来维持日常运转?
林涛_按《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我们会从作品的使用费中提取30%以下作为协会日常运行的费用。其实著作权协会每年成本开支是不确定的,它的运行模式是,从当年收取的作品使用费中,除去协会运行的成本,剩下该分配的所有费用一分不留地分配给权利人。所以,国外一些成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每年运行费用只占所收取使用费的百分之十几。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不是一个以经营图片为盈利目的的企业,它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团。
Q_加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后,摄影师自己还能否行使权利?
林涛_摄影师自己依然能够行使权利。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等17项权利,加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后,仅仅把一些自己难以行使的权利信托给协会,由协会帮助大家主张和行使这部分权利。这里大家可能最为关心的一个问题是,有一些作品已经由某图片代理机构代理,是否还能够加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我们注意到,一些摄影家已经把某些作品交由图片代理机构代理,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我们协会建立初期的工作指导思想是,为建立完善的著作权管理制度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在我国建立起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完善法律体系,使摄影家的劳动和他们的著作权得到全社会的尊重,为最终完善我国的法律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做好我们应做的工作。
(责任编辑: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