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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政治哲学领域中,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无疑是最主要的两大思潮,正像威尔.金里卡所说的那样:“‘正义’是20世纪70年代的行话,‘共同体’20世纪80年代的行话。”社群主义是在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中逐渐发展起来的,而自由主义也在应对社群主义的批判中逐步修正和完善了自己的理论。关注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间的论战,对更深刻地理解二者的理论精髓有很大帮助,也对现今中国政治的发展有所启示。
关键字: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个人与社群关系;权利;善;国家观
D09
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是政治研究的永恒主题。正是基于对二者关系的不同理解,才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政治理论。自由主义理论是在以“个人主义”为中心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强调个人自由、理性和权利。社群主义则强调社群的价值,认为个人自由与福祉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得以可能。个人认为这就是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根本理论分歧所在。由此引出的两者之间的论战,则围绕着“个人与社群何者本原?”“权利与善谁者优先?”“国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扮演怎样的角色?”等几个焦点问题进行的。下面对这些问题分别作以考察:
一、 个人本体论与社群本体论
在个人与社会何者本原的问题上,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持截然相反的观点。
自由主义认为,个人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每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都应该享有必须被他人尊重的、一定范围的自我决定”。只有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社会正义才成为可能。正是以这种理论为基础,罗尔斯形成了他的正义理论。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的两条基本原则”:自由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和差异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满足两个条件:(一)、它们所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都表达了自由主义这一基本原则和政治信仰:“要实现我们的根本利益——我們要过优良的生活——就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我们要根据自己关于生活的内在信念而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在我们的文化能够提供相应信息、先例和论据的基础上,我们要有质疑和考问那些信念的自由”,也就是为什么自由主义的传统要关注公民自由和个人自由。
社群主义的观点与之相反,社群主义认为,共同体的价值在各种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中都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社群主义认为,个人是生活在各种关系之中的。然而自由主义者都试图对人类需求或人类理性作出某种普遍的理解,然后再诉求这种非历史的关于人的观念去评价现存的社会和政治结构。社群主义者认为这种理解过于抽象和个人化,他忽略了人是如何镶嵌于具体的历史常规与关系之中的。与这种抽象的、个人主义式的理立论相反,社群主义采用了一种更具情景性的和更敏于共同体的立论。与自由主义的正义观相对,迈克.沃尔泽断言,“要明确正义的各种要求,唯一的办法就是弄清每个特定的共同体如何在理解各种社会利益的价值。如果一个社会的运作方式吻合其成员就该社会独特的常规与制度所达成的共识,该社会就是正义的。”
二、 权利与善谁更优先
自由主义把个人权利的实现放在首要位置,认为正义是独立于道德伦理的价值。而社群主义认为道德的善,才是社会的根本价值。与罗尔斯的“自我优先于目的”不同,社群主义认为作为道德的美德才是最重要的。就像桑德尔在《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一书中提到的:“罗尔斯的自由主义与我在《局限》中所提到的点之间的争执,不是权利是否重要,而是权利是否能够用一种不以任何特殊善生活观念为前提的方式得到确认和证明。争论不在于是个体的要求更重要,而在于支配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是否能够对该社会公民所信奉的相互竞争的道德确信和宗教确信保持中立”,即权利是否优先于善。自由主义主张,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最重要的是权利的实现,而社群主义认为,正义原则应从特殊共同体或传统中人们共同信仰或广泛分享的那些价值中汲取道德力量。正义原则及其证明取决于他们所服务的那些目的的道德价值或内在善。与社群主义的命题“善优先于权利”相对应,社群主义认为,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也应具有优先地位这是一个具有核心意义的结论,因为包括社群主义者自己在内的许多政治哲学家把这一命题作为区分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分界线,把自由主义政治学称之为“权利的政治学”,而把社群主义的政治学称作“公益的政治学”。社群主义用公共的善来界定社群的生活方式。所谓“公共的善”就是那种能保证个人自由选择能力的善,这种公共善的概念要求限制人们对个人价值的追求。而在社群主义者的眼中,“公共的善正是对那些共有价值的追求,它要求限制个人选择和追逐其自己的生活方式的自由。
三、 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在国家观上的争论
在国家观上,自由主义秉持“国家中立”的观点。即人们是自律的主体,他们将自我决定如何指导自身的生活,政府并不能作为有权威的道德判官去强迫人们接受所谓正确与错误的观念,从自我决定出发,罗尔斯论证了“国家中立”的观念。他认为,对于各种尊重正义的生活方式,不能进行公共排序,更不能基于对各种优良生活观的高低排序来为国家的行为提供辩护,国家也不要试图刻意地影响人们对不同生活观的价值判断。企图将某一特定的优良生活观强加于人,就会损害我们的根本利益,因此国家应该在什么是优良生活的问题上保持中立。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国家观之争并不意味着自由主义否认善观念的价值或反对人们追求善观念,它只是反对用政治的手段追求善观念,因为“实现和增进优良生活的理想本身尽管是有价值的,但对于政府行为来说却不是一项合法事务。政治中立理论寻求通过中立的政策来实现这一理论”。对于自由主义这种用“自我决定观”来论证“国家中立原则”的观点,社群主义者表示出明确的反对,社群主义认为,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立原则预设了一个有缺陷的自我观,它没有认识到自我是植根于并部分地由并非我们选择的公共承诺和价值预设所构成的。这种原子式自我预设根源于自由主义者把自我与社会共同体进行了有害的割裂。在自由主义那里,“个人第一,社会第二,而且对个人利益的认定优先于、并独立于人们之间的任何道德的或社会的联结结构”。在社群主义看来,真正的自我决定并不必然要求国家中立,而是要求国家的在场与参与。“只有当国家保护和尊重共同体的传统或主流生活方式时,才有可能维系任何切实可行的共同体———包括那种信奉自由主义的自由价值的共同体。换句话讲,为了保护使自我决定得以可能的社会条件,需要对自我决定做出某些限制。”不难看出,社群主义的上述观点确实道出了自由主义自我决定观和国家中立观的一个基本缺陷,即把个人的自我决定看成是独立于国家生活或脱离共同体的孤立行为,完全忽视了个人的自我决定是与他在国家生活中所充任的社会角色和角色要求密切相关的,从而也完全忽视了国家对个人自我决定的深刻影响。社群主义的这一论点表现出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深刻理解。
小结:
以上从三个方面论述了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论争焦点,除此之外,二者在平等观、政府的作用等其他方面也都存在分歧。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虽然在很多方面观点都不一致,但从根本上说,二者都是对个人与社群关系的不同认识。而这对矛盾体,本来就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所以,我们只要汲取二者的合理之处,为中国的政治实践所用,推动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那么,这对我们来说就是最有意义的。
参考书目:
[1]《当代政治哲学》(下) 威尔.金里卡 上海三联书店 2003
[2]《正义论》 约翰.罗尔斯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3]《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 迈克尔.桑德尔 译林出版社 2001
[4]《个人与社群——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的焦点》 夏远永 2008.6
[5]《评社群主义的理论诉求》 顾肃
[6]《个人与社会:一场无尽的拔河——从自由主义到社群主义》 韩金玲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04.1
[7]《浅析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正义观的基本观点及冲突表现》 李鹏翔 法制与社会 2009.7
关键字: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个人与社群关系;权利;善;国家观
D09
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是政治研究的永恒主题。正是基于对二者关系的不同理解,才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政治理论。自由主义理论是在以“个人主义”为中心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强调个人自由、理性和权利。社群主义则强调社群的价值,认为个人自由与福祉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得以可能。个人认为这就是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根本理论分歧所在。由此引出的两者之间的论战,则围绕着“个人与社群何者本原?”“权利与善谁者优先?”“国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扮演怎样的角色?”等几个焦点问题进行的。下面对这些问题分别作以考察:
一、 个人本体论与社群本体论
在个人与社会何者本原的问题上,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持截然相反的观点。
自由主义认为,个人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每一个正常的成年人都应该享有必须被他人尊重的、一定范围的自我决定”。只有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社会正义才成为可能。正是以这种理论为基础,罗尔斯形成了他的正义理论。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的两条基本原则”:自由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和差异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满足两个条件:(一)、它们所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都表达了自由主义这一基本原则和政治信仰:“要实现我们的根本利益——我們要过优良的生活——就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我们要根据自己关于生活的内在信念而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在我们的文化能够提供相应信息、先例和论据的基础上,我们要有质疑和考问那些信念的自由”,也就是为什么自由主义的传统要关注公民自由和个人自由。
社群主义的观点与之相反,社群主义认为,共同体的价值在各种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中都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社群主义认为,个人是生活在各种关系之中的。然而自由主义者都试图对人类需求或人类理性作出某种普遍的理解,然后再诉求这种非历史的关于人的观念去评价现存的社会和政治结构。社群主义者认为这种理解过于抽象和个人化,他忽略了人是如何镶嵌于具体的历史常规与关系之中的。与这种抽象的、个人主义式的理立论相反,社群主义采用了一种更具情景性的和更敏于共同体的立论。与自由主义的正义观相对,迈克.沃尔泽断言,“要明确正义的各种要求,唯一的办法就是弄清每个特定的共同体如何在理解各种社会利益的价值。如果一个社会的运作方式吻合其成员就该社会独特的常规与制度所达成的共识,该社会就是正义的。”
二、 权利与善谁更优先
自由主义把个人权利的实现放在首要位置,认为正义是独立于道德伦理的价值。而社群主义认为道德的善,才是社会的根本价值。与罗尔斯的“自我优先于目的”不同,社群主义认为作为道德的美德才是最重要的。就像桑德尔在《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一书中提到的:“罗尔斯的自由主义与我在《局限》中所提到的点之间的争执,不是权利是否重要,而是权利是否能够用一种不以任何特殊善生活观念为前提的方式得到确认和证明。争论不在于是个体的要求更重要,而在于支配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是否能够对该社会公民所信奉的相互竞争的道德确信和宗教确信保持中立”,即权利是否优先于善。自由主义主张,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最重要的是权利的实现,而社群主义认为,正义原则应从特殊共同体或传统中人们共同信仰或广泛分享的那些价值中汲取道德力量。正义原则及其证明取决于他们所服务的那些目的的道德价值或内在善。与社群主义的命题“善优先于权利”相对应,社群主义认为,公共利益对个人权利也应具有优先地位这是一个具有核心意义的结论,因为包括社群主义者自己在内的许多政治哲学家把这一命题作为区分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分界线,把自由主义政治学称之为“权利的政治学”,而把社群主义的政治学称作“公益的政治学”。社群主义用公共的善来界定社群的生活方式。所谓“公共的善”就是那种能保证个人自由选择能力的善,这种公共善的概念要求限制人们对个人价值的追求。而在社群主义者的眼中,“公共的善正是对那些共有价值的追求,它要求限制个人选择和追逐其自己的生活方式的自由。
三、 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在国家观上的争论
在国家观上,自由主义秉持“国家中立”的观点。即人们是自律的主体,他们将自我决定如何指导自身的生活,政府并不能作为有权威的道德判官去强迫人们接受所谓正确与错误的观念,从自我决定出发,罗尔斯论证了“国家中立”的观念。他认为,对于各种尊重正义的生活方式,不能进行公共排序,更不能基于对各种优良生活观的高低排序来为国家的行为提供辩护,国家也不要试图刻意地影响人们对不同生活观的价值判断。企图将某一特定的优良生活观强加于人,就会损害我们的根本利益,因此国家应该在什么是优良生活的问题上保持中立。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国家观之争并不意味着自由主义否认善观念的价值或反对人们追求善观念,它只是反对用政治的手段追求善观念,因为“实现和增进优良生活的理想本身尽管是有价值的,但对于政府行为来说却不是一项合法事务。政治中立理论寻求通过中立的政策来实现这一理论”。对于自由主义这种用“自我决定观”来论证“国家中立原则”的观点,社群主义者表示出明确的反对,社群主义认为,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立原则预设了一个有缺陷的自我观,它没有认识到自我是植根于并部分地由并非我们选择的公共承诺和价值预设所构成的。这种原子式自我预设根源于自由主义者把自我与社会共同体进行了有害的割裂。在自由主义那里,“个人第一,社会第二,而且对个人利益的认定优先于、并独立于人们之间的任何道德的或社会的联结结构”。在社群主义看来,真正的自我决定并不必然要求国家中立,而是要求国家的在场与参与。“只有当国家保护和尊重共同体的传统或主流生活方式时,才有可能维系任何切实可行的共同体———包括那种信奉自由主义的自由价值的共同体。换句话讲,为了保护使自我决定得以可能的社会条件,需要对自我决定做出某些限制。”不难看出,社群主义的上述观点确实道出了自由主义自我决定观和国家中立观的一个基本缺陷,即把个人的自我决定看成是独立于国家生活或脱离共同体的孤立行为,完全忽视了个人的自我决定是与他在国家生活中所充任的社会角色和角色要求密切相关的,从而也完全忽视了国家对个人自我决定的深刻影响。社群主义的这一论点表现出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深刻理解。
小结:
以上从三个方面论述了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论争焦点,除此之外,二者在平等观、政府的作用等其他方面也都存在分歧。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虽然在很多方面观点都不一致,但从根本上说,二者都是对个人与社群关系的不同认识。而这对矛盾体,本来就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所以,我们只要汲取二者的合理之处,为中国的政治实践所用,推动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那么,这对我们来说就是最有意义的。
参考书目:
[1]《当代政治哲学》(下) 威尔.金里卡 上海三联书店 2003
[2]《正义论》 约翰.罗尔斯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3]《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 迈克尔.桑德尔 译林出版社 2001
[4]《个人与社群——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的焦点》 夏远永 2008.6
[5]《评社群主义的理论诉求》 顾肃
[6]《个人与社会:一场无尽的拔河——从自由主义到社群主义》 韩金玲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04.1
[7]《浅析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正义观的基本观点及冲突表现》 李鹏翔 法制与社会 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