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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雅克·马里旦作为新托马斯主义的代表人物,其在二战时写下《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本文是笔者读完此书后,并结合马里旦当时所在的历史背景和人生经历而写下的一些对文章理解和感想。文章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作者和本书内容的简介;第二部分主要讲述了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写作目的,作者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西斯泯灭人性的暴行激起了马里旦重建人权的欲望,笔者主要分析了当时造成这种残酷暴行是由哪些流派思想造成的;第三部分主要阐明了马里旦对重建人权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是恢复衰落的自然法,第二是将自然法脱离世俗层面上升到神学的高度,第三是将抽象的人权进行具体化;第四部分是对文章的小结,主要是马里旦思想在法学界以及后世人权建设所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神法;人权;《世界人权宣言》
一、作者及作品简介
雅克·马里旦(Jacques Maritain),法国著名的新托马斯主义哲学家,1882年11月18日出生于法国巴黎。父亲为保罗·马里旦,是一名律师,母亲为吉纳维芙·马里旦。爱好哲学的马里旦于1900年~1901年进入索邦大学攻读哲学学位,并于1901~1902年攻读自然科学学位。早期马里旦信奉博格森主义哲学,1906年该信了天主教,并于1908年宣称彻底放弃博格森主义改而研究圣·多马斯·阿奎那的哲学。1914 年起任巴黎天主教神学院现代哲学教授。1940年初,他动身前往美国,在普林斯頓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任教。二战期间一直居住于美国,并通过录制播往法国沦陷区的广播,并参播“美国之音以积极助战。1944年~1948年,马里旦被任命为法国驻梵蒂冈大使,参与了一系列的国际外交活动,其中最为有意义的是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宣言》的起草进行磋商讨论。1948年,马里旦返回普林斯顿大学担任名誉教授,并在一些美国大学讲学。1960年返回法国,并于1973年逝世,享年91岁。马里旦的研究范围广泛,涉及哲学、美学、伦理、政治、法律等方面,其法律思想的代表作是《人和国家》,其它著作有《真正的人道主义》、《经院主义和政治》、《人权和自然法》等。
《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这一本书并不厚,虽然都是马里旦的著作,但是本书是由加拿大学者威廉·斯威特所选编,并由鞠成伟老师进行翻译。本书只有四章内容,第一部分—论禀赋知识;第二部分—自然法的本体论要素和认识论要素;第三部分—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第四部分—自然权利。
本书用了大幅的篇章对第一章和第二章进行了讲述,笔者认为,也是本书的亮点所在。首先,马里旦介绍了自然法的认知方式为——禀赋知识,马里旦认为自然法具有自然性是因为与我们认识自然法的方式有关,禀赋知识并不是通过有逻辑有推理的思考得出的一种理性知识,而是通过人与自然中的一种特殊关系特殊纽带,从而通过自己的本能进行全身心的感知从而获取到的知识,是智力,感情、本能、意志等因素一起综合起作用。这也是托马斯主义的一贯主张。
在第二章中,马里旦介绍了自然法的认识论和本体论要素,这是马里旦对该著作的创新之处,在马里旦之前,没有其他学者通过认识论和本体论的方式来介绍自然法。马里旦通过对自然法本体论和认识论的阐述,认为应当将自然法的认识和自然法的本体区分开来,即使有些人不知晓自然法,或对自然法的了解不够全面,但自然法作为反映人性的道德律依然存在。其目的也是为了说明自然法的自然性。通过上述两个章节的介绍为基础,自然而然地过渡到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自然权利,将人权具化为一个一个具体的权利,并对该具体人权进行详细阐述。
二、人权遭到践踏的原因
根据此书的导论部分,大概可知,此书是撰写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时,德国纳粹大肆屠杀犹太人,日本军国主义在中国土地上肆虐,南京大屠杀,纳粹集中营等都是二战时期血淋淋的事实,致使人权当然无存。马里旦认为,人权遭到了践踏的根源,有两点原因。
(一)实证主义法学的盛行
首先法西斯的暴行与实证主义法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当时社会盛行唯物主义观念并兴起实证主义法学,导致自然法理念逐渐的衰弱。分析实证主义强调对现有法律制度的逻辑分析,不做价值判断,因而他不能为改革当时的法律制度提供正确的指导,他所标榜的“确定性”和“科学性”令渴望改革的人们感到不满足,并怀疑它的权利崇拜欲,同时,这种对价值理念的否定,为专制主义以及其他践踏人权的不道德行为提供好了种种理论依据。与实证分析主义相对的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正义价值是绝对的,可以引导法律制度的改革可以向着合乎正义的方向前进。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对自然法的歪曲
其次马里旦的复兴自然法,并不是简单的将前人学者对自然法的观点进行描述或者重复强调,而是在批判古典自然法学的基础上,建立新托马斯主义自然法学。马里旦认为,当时社会对人权的践踏至此,与信奉古典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有关。“古代道德哲学家著作中所宣扬的终极目的、至善是不存在的。”,“命运就是一个欲望到另一个欲望的过程,前一个欲望的满足只是为后一个欲望铺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先做了一个一般性的预设:“人就是一个连续性的权利欲集合体,至死方休。”,这是一个关于人性本质的革命。施特劳斯谈到霍布斯“现在,自然法只能从自我保存的欲望中推导出来……自我保存是一切正义和道德的唯一基础。最根本的道德事实不是义务而是权利;所有义务都是从更本性的、不可剥夺的自我保存权派生出来的……义务只有在其行驶不威胁我们的自我保存全的范围内才有拘束力。只有自我保存权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
显然,从霍布斯写的书中,以及施特劳斯对霍布斯的评价中可以看出,霍布斯把个人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视为人天生拥有的自我保护的权利,这一权利使人与人之间的状态始终保持紧张的,人人相互为敌的状态。马里旦认为,正是这种世俗的,追求个人欲望的自然法观点,导致德国纳粹为了民族私欲而去屠杀犹太人。 三、马里旦拯救人权的方式
二战的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使保护人权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呼声。二战结束,天下初定,人心思安,在全世界范围内激起了重建和重视人权的新高潮,并且将人权作为一种反抗或防伪暴行的工具。法西斯国家血淋淋的种族屠杀孕育着对普遍人权的迫切需要和真切追求人权问题不再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范围内的问题,而是成为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彻底的每个人的问题。马里旦旨在建立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人,而建立普遍人权的方式,是复兴已经衰落的自然法。正如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哲学教授霍莫斯所指出的:“自然法复兴主要是针对德国纳粹立法中,西方文明传统中的人道主义价值以及公法和私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人权、公民的自由和平等)遭到践踏。人们认为,只有接受一种超越专横权利之上的自然法,才能防止今后再出现这种法的衰败”
(一)建立人权的首要任务是复兴衰落的自然法
前述已经提到,实证主义法学派不注重法的价值与导致二战法西斯的毁灭人权的暴行有着密切的联系,。而自然法正是因为有着与实证主义法学完全相对的价值理念,而成为了重建人权的救民稻草,因为“自然法同是具备了人权价值普遍所需要的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自然法能够为人权的这种价值普遍提供一个理想的最终意义的说明……另一方面,它还为人权的价值普遍所需要的社会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础。”
西方的人权理论最初是以自然权利理论的形式出现,而自然权利理论又是近代自然法理论发现的重要成果,自然法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并非表面上的肤浅的,而他们之间有着更深层次的内涵,自然法在本质内涵层面上所诉求的就是人权,并且将人权理解为自然的法则和作为一个理性的人不得不承认的理念。马里旦想要通过本书,来阐明人权与自然法的关系,从而表达自己希望通过复兴衰落的自然法来重建人权。马里旦将自然法认为是人权的哲学基础,并将自然法定义为“它不仅揭示了人的功能实现的规范性,还揭示出自然法是自然而然被知晓的—而不是通过概念性的知识或推理。”从而揭示出自然法的自然性及对人类理性的超越,认识自然法的途径只能通过人的本性。同时他认为,自然法又是具有实在性的,因为人性是一种实存,它并非个别性的存在,而是存在于每一个人的身上。因此所有的理性被造物(这里只的是人)都享有自然法,都应当受到自然法的约束。
(二)通过神学来建立普遍的人权
自然法学派分为世俗自然法学派和神学的自然法学派。世俗自然法学派是从古典自然法学发展而来,将中世纪自然法学派的神意取而以理性替代。马里旦认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世俗自然法思想与导致战争中践踏人权的暴行为有关。上述已经提到,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霍布斯,他所提倡的极端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导致人与人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始终保持着紧张的敌对关系,最终导致私欲的膨胀而去侵害他人及其他民族的利益。因此,急需一种理论去纠正,且这种理论要高于一般的理论达到最为普遍的接受程度——神学。
人权虽然是与神权、王权水火不容的,但人权思想的内涵却实在基督教道德邻里的土壤中发展起来的。没有基督教道德伦理熔炉的锻炼,断不可能有人权思想的诞生。基督教哲学所积累起来的人和自然法的概念却是是人的权利意识的一个起源”。基督教发源于犹太族,苦难的犹太人为了摆脱苦难,以寻求拯救和解放为目的传播基督教,这势必导致基督教有平等的价值取向。基督教哲学中的平等,是神下的平等。神之下的所有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一切人无论是奴隶还是公民、贵族还是平民、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这些都是世俗世界的身份,但在上帝面前,都是人,都一律平等。在此基础上,世俗世界的人拜托了身份的枷锁,从上帝之下的平等,进入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超越了实在法之上,具有以神为基础的超验神圣性。”上述可知,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依靠的不是世俗世界的实在法,而是神法。
马里旦吸收了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思想,将自然法上升到神的高度。 阿奎那在《神法大全》中用哲学的方法来论证永恒法是存在的,“上帝是存在的。他是所有存在(Being)的第一因,驱动着所有的事物”马里旦在该书中写到,永恒法即神圣理性,神圣理性是自然法的创造者,自然法来源于永恒法。由此将自然法上升到神学的高度,站在世俗法理论之上的高度来维护自然法的权威性和神圣性,从而使人权有了更高的哲学和理论基础。
(三)、对人权进行具体化和文本化
在上述马里旦的生平中我们可以知道,马里旦曾参加过《世界人权宣言》的磋商,此书是撰写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时,因此《世界人权宣言》是马里旦对人权理论思想的体现。马里旦在书中的第三章“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中以及他的另一本著作《人和国家》中,对人权进行了分类,主要分为五类(1)自然法人权、万民法人权、实在法人权;(2)抽象人权、政治权利、社会权利;(3)绝对不可剥夺的权利、实质不可剥夺的权利、(4)享有的权利、可行驶的权利;(5)“旧权利”、“新权利”,马里旦对这些权利分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特别是在其第四章“自然权利”中,更是将部分人权进行具体化,论述地最详细的部分是抽象人权中的生存权和生命权、政治权利以及“新权利”,即指一般意识正在加以认识的权利,即“那些涉及社会正义以及旨在维护社会集团的能效和工人的免于匮乏和经济束缚的自由的那些社会权利”,在这里马里旦特指劳动者权。无论从劳动者权中的劳动尊严学,还是到最低限度的经济和福利补助,更为具体的各项权利可以对人权进行更加周到的保护。
同时,马里旦同样也认识到,理论根据与实践结果往往是相分离的,正如此书名一样。马里旦在人权问题将理论与实践相区分,他认为,人权的理性根据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这些理论根据却无法使人们达成一个关于人权的统一协议。笔者根据马里旦书中对认识论的说法来理解,这种理性根据是随着人的道德经验和自我反思的发展程度、社会经验的发展程度、人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能力的发展程度而发展,这是一个动态的认识过程过程,世界各国人民的对人权的意识形态想要发展为一个共同的理论根据这是不可能的。
但是,要确立一个统一的实践结论却是有可能的。实践结论可以单独成为每件事情的根据,而对所有的事情来说,则成为类似共同的行为原则。根据马里旦本书中对自然法的本体论和认识论要素的介绍,笔者认为这种统一的实践结论能够成为类似共同的行为原则,是因为:人具由共同的人性和智力,因此人可以决定自己的目的,且有义务是自己与人性所要求的目的相一致,所有人的目的都是相同的。因此《世界人权宣言》中虽然对马里旦所述的各项具体权利都有提及,但是鉴于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相分离,有些内容任然不可避免的采取了某些技术手段,如采取了比较抽象的表达方式,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可以为不同国家做出自己的解释预留了一部分空间,另一方面也起到了调和的作用,从而得到更大范围的认同,使之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
四、小结
马里旦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托马斯主义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因其生活的特殊社会背景和人生经历,其对神法、自然法和人权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并对推动自然法的复兴和人权在国际范围内的建立和保护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劳。虽然他所参与磋商的《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和效力还及不上他的理想程度,但是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意识的进步,世界对自然法的理解以及对人权的保护会不断的更进一步。
参考文献:
[1] 齐延平.人权观念的演进[M].山东大学出版社,2015.
[2] 马里旦鞠成伟.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3]李星海.不變人权的价值抽象[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6(02).
[4]孙平华.《世界人权宣言》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关键词: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神法;人权;《世界人权宣言》
一、作者及作品简介
雅克·马里旦(Jacques Maritain),法国著名的新托马斯主义哲学家,1882年11月18日出生于法国巴黎。父亲为保罗·马里旦,是一名律师,母亲为吉纳维芙·马里旦。爱好哲学的马里旦于1900年~1901年进入索邦大学攻读哲学学位,并于1901~1902年攻读自然科学学位。早期马里旦信奉博格森主义哲学,1906年该信了天主教,并于1908年宣称彻底放弃博格森主义改而研究圣·多马斯·阿奎那的哲学。1914 年起任巴黎天主教神学院现代哲学教授。1940年初,他动身前往美国,在普林斯頓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任教。二战期间一直居住于美国,并通过录制播往法国沦陷区的广播,并参播“美国之音以积极助战。1944年~1948年,马里旦被任命为法国驻梵蒂冈大使,参与了一系列的国际外交活动,其中最为有意义的是参加了《联合国人权宣言》的起草进行磋商讨论。1948年,马里旦返回普林斯顿大学担任名誉教授,并在一些美国大学讲学。1960年返回法国,并于1973年逝世,享年91岁。马里旦的研究范围广泛,涉及哲学、美学、伦理、政治、法律等方面,其法律思想的代表作是《人和国家》,其它著作有《真正的人道主义》、《经院主义和政治》、《人权和自然法》等。
《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这一本书并不厚,虽然都是马里旦的著作,但是本书是由加拿大学者威廉·斯威特所选编,并由鞠成伟老师进行翻译。本书只有四章内容,第一部分—论禀赋知识;第二部分—自然法的本体论要素和认识论要素;第三部分—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第四部分—自然权利。
本书用了大幅的篇章对第一章和第二章进行了讲述,笔者认为,也是本书的亮点所在。首先,马里旦介绍了自然法的认知方式为——禀赋知识,马里旦认为自然法具有自然性是因为与我们认识自然法的方式有关,禀赋知识并不是通过有逻辑有推理的思考得出的一种理性知识,而是通过人与自然中的一种特殊关系特殊纽带,从而通过自己的本能进行全身心的感知从而获取到的知识,是智力,感情、本能、意志等因素一起综合起作用。这也是托马斯主义的一贯主张。
在第二章中,马里旦介绍了自然法的认识论和本体论要素,这是马里旦对该著作的创新之处,在马里旦之前,没有其他学者通过认识论和本体论的方式来介绍自然法。马里旦通过对自然法本体论和认识论的阐述,认为应当将自然法的认识和自然法的本体区分开来,即使有些人不知晓自然法,或对自然法的了解不够全面,但自然法作为反映人性的道德律依然存在。其目的也是为了说明自然法的自然性。通过上述两个章节的介绍为基础,自然而然地过渡到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自然权利,将人权具化为一个一个具体的权利,并对该具体人权进行详细阐述。
二、人权遭到践踏的原因
根据此书的导论部分,大概可知,此书是撰写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时,德国纳粹大肆屠杀犹太人,日本军国主义在中国土地上肆虐,南京大屠杀,纳粹集中营等都是二战时期血淋淋的事实,致使人权当然无存。马里旦认为,人权遭到了践踏的根源,有两点原因。
(一)实证主义法学的盛行
首先法西斯的暴行与实证主义法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当时社会盛行唯物主义观念并兴起实证主义法学,导致自然法理念逐渐的衰弱。分析实证主义强调对现有法律制度的逻辑分析,不做价值判断,因而他不能为改革当时的法律制度提供正确的指导,他所标榜的“确定性”和“科学性”令渴望改革的人们感到不满足,并怀疑它的权利崇拜欲,同时,这种对价值理念的否定,为专制主义以及其他践踏人权的不道德行为提供好了种种理论依据。与实证分析主义相对的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正义价值是绝对的,可以引导法律制度的改革可以向着合乎正义的方向前进。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对自然法的歪曲
其次马里旦的复兴自然法,并不是简单的将前人学者对自然法的观点进行描述或者重复强调,而是在批判古典自然法学的基础上,建立新托马斯主义自然法学。马里旦认为,当时社会对人权的践踏至此,与信奉古典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有关。“古代道德哲学家著作中所宣扬的终极目的、至善是不存在的。”,“命运就是一个欲望到另一个欲望的过程,前一个欲望的满足只是为后一个欲望铺路。”。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先做了一个一般性的预设:“人就是一个连续性的权利欲集合体,至死方休。”,这是一个关于人性本质的革命。施特劳斯谈到霍布斯“现在,自然法只能从自我保存的欲望中推导出来……自我保存是一切正义和道德的唯一基础。最根本的道德事实不是义务而是权利;所有义务都是从更本性的、不可剥夺的自我保存权派生出来的……义务只有在其行驶不威胁我们的自我保存全的范围内才有拘束力。只有自我保存权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
显然,从霍布斯写的书中,以及施特劳斯对霍布斯的评价中可以看出,霍布斯把个人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视为人天生拥有的自我保护的权利,这一权利使人与人之间的状态始终保持紧张的,人人相互为敌的状态。马里旦认为,正是这种世俗的,追求个人欲望的自然法观点,导致德国纳粹为了民族私欲而去屠杀犹太人。 三、马里旦拯救人权的方式
二战的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使保护人权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呼声。二战结束,天下初定,人心思安,在全世界范围内激起了重建和重视人权的新高潮,并且将人权作为一种反抗或防伪暴行的工具。法西斯国家血淋淋的种族屠杀孕育着对普遍人权的迫切需要和真切追求人权问题不再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范围内的问题,而是成为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彻底的每个人的问题。马里旦旨在建立一个具有普遍性的人,而建立普遍人权的方式,是复兴已经衰落的自然法。正如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哲学教授霍莫斯所指出的:“自然法复兴主要是针对德国纳粹立法中,西方文明传统中的人道主义价值以及公法和私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人权、公民的自由和平等)遭到践踏。人们认为,只有接受一种超越专横权利之上的自然法,才能防止今后再出现这种法的衰败”
(一)建立人权的首要任务是复兴衰落的自然法
前述已经提到,实证主义法学派不注重法的价值与导致二战法西斯的毁灭人权的暴行有着密切的联系,。而自然法正是因为有着与实证主义法学完全相对的价值理念,而成为了重建人权的救民稻草,因为“自然法同是具备了人权价值普遍所需要的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自然法能够为人权的这种价值普遍提供一个理想的最终意义的说明……另一方面,它还为人权的价值普遍所需要的社会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础。”
西方的人权理论最初是以自然权利理论的形式出现,而自然权利理论又是近代自然法理论发现的重要成果,自然法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并非表面上的肤浅的,而他们之间有着更深层次的内涵,自然法在本质内涵层面上所诉求的就是人权,并且将人权理解为自然的法则和作为一个理性的人不得不承认的理念。马里旦想要通过本书,来阐明人权与自然法的关系,从而表达自己希望通过复兴衰落的自然法来重建人权。马里旦将自然法认为是人权的哲学基础,并将自然法定义为“它不仅揭示了人的功能实现的规范性,还揭示出自然法是自然而然被知晓的—而不是通过概念性的知识或推理。”从而揭示出自然法的自然性及对人类理性的超越,认识自然法的途径只能通过人的本性。同时他认为,自然法又是具有实在性的,因为人性是一种实存,它并非个别性的存在,而是存在于每一个人的身上。因此所有的理性被造物(这里只的是人)都享有自然法,都应当受到自然法的约束。
(二)通过神学来建立普遍的人权
自然法学派分为世俗自然法学派和神学的自然法学派。世俗自然法学派是从古典自然法学发展而来,将中世纪自然法学派的神意取而以理性替代。马里旦认为,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世俗自然法思想与导致战争中践踏人权的暴行为有关。上述已经提到,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霍布斯,他所提倡的极端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导致人与人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始终保持着紧张的敌对关系,最终导致私欲的膨胀而去侵害他人及其他民族的利益。因此,急需一种理论去纠正,且这种理论要高于一般的理论达到最为普遍的接受程度——神学。
人权虽然是与神权、王权水火不容的,但人权思想的内涵却实在基督教道德邻里的土壤中发展起来的。没有基督教道德伦理熔炉的锻炼,断不可能有人权思想的诞生。基督教哲学所积累起来的人和自然法的概念却是是人的权利意识的一个起源”。基督教发源于犹太族,苦难的犹太人为了摆脱苦难,以寻求拯救和解放为目的传播基督教,这势必导致基督教有平等的价值取向。基督教哲学中的平等,是神下的平等。神之下的所有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一切人无论是奴隶还是公民、贵族还是平民、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这些都是世俗世界的身份,但在上帝面前,都是人,都一律平等。在此基础上,世俗世界的人拜托了身份的枷锁,从上帝之下的平等,进入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超越了实在法之上,具有以神为基础的超验神圣性。”上述可知,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依靠的不是世俗世界的实在法,而是神法。
马里旦吸收了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思想,将自然法上升到神的高度。 阿奎那在《神法大全》中用哲学的方法来论证永恒法是存在的,“上帝是存在的。他是所有存在(Being)的第一因,驱动着所有的事物”马里旦在该书中写到,永恒法即神圣理性,神圣理性是自然法的创造者,自然法来源于永恒法。由此将自然法上升到神学的高度,站在世俗法理论之上的高度来维护自然法的权威性和神圣性,从而使人权有了更高的哲学和理论基础。
(三)、对人权进行具体化和文本化
在上述马里旦的生平中我们可以知道,马里旦曾参加过《世界人权宣言》的磋商,此书是撰写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时,因此《世界人权宣言》是马里旦对人权理论思想的体现。马里旦在书中的第三章“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中以及他的另一本著作《人和国家》中,对人权进行了分类,主要分为五类(1)自然法人权、万民法人权、实在法人权;(2)抽象人权、政治权利、社会权利;(3)绝对不可剥夺的权利、实质不可剥夺的权利、(4)享有的权利、可行驶的权利;(5)“旧权利”、“新权利”,马里旦对这些权利分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特别是在其第四章“自然权利”中,更是将部分人权进行具体化,论述地最详细的部分是抽象人权中的生存权和生命权、政治权利以及“新权利”,即指一般意识正在加以认识的权利,即“那些涉及社会正义以及旨在维护社会集团的能效和工人的免于匮乏和经济束缚的自由的那些社会权利”,在这里马里旦特指劳动者权。无论从劳动者权中的劳动尊严学,还是到最低限度的经济和福利补助,更为具体的各项权利可以对人权进行更加周到的保护。
同时,马里旦同样也认识到,理论根据与实践结果往往是相分离的,正如此书名一样。马里旦在人权问题将理论与实践相区分,他认为,人权的理性根据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这些理论根据却无法使人们达成一个关于人权的统一协议。笔者根据马里旦书中对认识论的说法来理解,这种理性根据是随着人的道德经验和自我反思的发展程度、社会经验的发展程度、人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能力的发展程度而发展,这是一个动态的认识过程过程,世界各国人民的对人权的意识形态想要发展为一个共同的理论根据这是不可能的。
但是,要确立一个统一的实践结论却是有可能的。实践结论可以单独成为每件事情的根据,而对所有的事情来说,则成为类似共同的行为原则。根据马里旦本书中对自然法的本体论和认识论要素的介绍,笔者认为这种统一的实践结论能够成为类似共同的行为原则,是因为:人具由共同的人性和智力,因此人可以决定自己的目的,且有义务是自己与人性所要求的目的相一致,所有人的目的都是相同的。因此《世界人权宣言》中虽然对马里旦所述的各项具体权利都有提及,但是鉴于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相分离,有些内容任然不可避免的采取了某些技术手段,如采取了比较抽象的表达方式,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可以为不同国家做出自己的解释预留了一部分空间,另一方面也起到了调和的作用,从而得到更大范围的认同,使之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
四、小结
马里旦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托马斯主义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因其生活的特殊社会背景和人生经历,其对神法、自然法和人权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并对推动自然法的复兴和人权在国际范围内的建立和保护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劳。虽然他所参与磋商的《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和效力还及不上他的理想程度,但是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意识的进步,世界对自然法的理解以及对人权的保护会不断的更进一步。
参考文献:
[1] 齐延平.人权观念的演进[M].山东大学出版社,2015.
[2] 马里旦鞠成伟.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3]李星海.不變人权的价值抽象[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6(02).
[4]孙平华.《世界人权宣言》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