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动产登记中,有多种原因会导致登记错误的产生,不同情况下,登记机构与相关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并不相同,责任承担应以过错程度为基础。在归责原则方面,虽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考虑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应采取过错推定的方式。对权利人受到的利益损失,应贯彻损失填补原则,使权利人得到完全赔偿。在赔偿费用的来源方面,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相应的保险机制,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进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