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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多数人主张规定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以及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但物权法最终未作规定。物权法关于遗失物制度的设计,损害了拾得人的正当利益,更损害了遗失人一方的利益,同时还牺牲了法律的效益和公平价值。其根源在于:中国历史上所有统治当局所推行的“重义轻利”的道德观念。然而,由于它严重扭曲了现实利益需求的本来面目,以法律强制支撑的道德秩序并不能在现实中被维持,社会道德反倒会因此而沦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