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买受人期限利益丧失制度

来源 :今日湖北·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ewanjiang197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所谓期限利益丧失,是指当买受人不按照约定按期支付价款时,就丧失了他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享有的期限利益,买受人支付剩余款的期限提前届至,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提前支付全部价款。
  适用期限利益丧失条款的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 167 条关于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的条件规定的较为准确,即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适用这一规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1、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必须达到了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全部价款不是全部未支付价款,而是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全部价款,包括在标的物交付前已交付的价款。
  2、法律设定这一限制性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所以如果当事人的约定是降低买受人的风险,对买受人更有利时,即使其约定与法律的这一规定不同,也应该是有效的。如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必须二次以上,达到全部价款的1/4出卖人才能解除合同,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应认为是有效的。
  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的法律后果
  合同生效之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分期付款买卖中如果买受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此时买受人构成违约,须对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此时合同仍然有效,只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发生了变化,买受人丧失了期限利益,履行期限提前届至,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出卖方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之后,如果出卖人能够证明买受人的违约行为给出卖人造成了损失,此时出卖人还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 167 条的规定,在买受人违约之后,出卖人可以采取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两种违约补救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出卖人可以在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做出选择。如果出卖人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他有利,他就应选择继续履行而不应解除合同。而一旦非违约方选择了实际履行,就意味着他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由于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债务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是与继续履行完全对立的补救方式,因而当事人不可同时采取两种解救措施,只能在一者中做出选择。
  买受人利益的保护
  ·保护买受人利益的原因
  《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本文认为,我国《合同法》的此条规定较好地保护了出卖人的利益,有利于减少出卖人的风险,使其债权得以实现,但此条规定忽视了买受人的利益,对债务人保护得不够周到,因此有必要对买受人丧失期限利益的条件加以较为严格的限制,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格式合同。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和买受人于缔结契约时,对日后可能发生之价金不给付以及其他纷争,预先以准备周到的合意互相的把它订下来。实际上,这种合意并非依各契约的当事人详为商议后,依各具体情形缔结下来,而是采取在出卖人一方预先所准备周详的条款上,由买受人签名盖章之“契约式”方式。可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出卖人预先早已草拟好的格式合同。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出卖人总是在合同中设立了许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实践中,一些分
  期付款买卖合同在责任等方面的“约定”加重了买方责任。《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出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此条规定,由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只要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金额的五分之一,出卖人就可以解除合同,此规定显然对于买受人较为严格,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排除了买受人的主要权利,很明显地违反公平原则和《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因此,必须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进行规范和修改,使其更加公正、合理。
  2、风险承受。在现代化的商品社会,商家出售产品,总是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的经济实力较为雄厚,处于强者地位,买受人的经济实力一般都较薄弱,处于弱者地位。从分期付款买卖的特点来看,经济上占优势的出卖人理应在经济方而承担较大的风险,这样才有利于平衡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的利益。
  ·买受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期限利益丧失条款是为保障出卖人能够收回全部价款而设的防范措施,也是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所能采取的救济措施。但这种措施如果被滥用,就会损害买受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必须对期限利益丧失条款加以一定的限制。瑞士《债务法》第228条规定:“必须要买受人有连续两期之给付迟延,且迟延之价额已达到全部价额的十分之一时,才能主张期限利益丧失约款”。
  本文认为,合同法的规定仍然过于粗糙,对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上仍有加以改进的余地:首先,增加“连续两期”给付迟延的限制性要求,主张期限利益丧失与行使取回权的适用条件相区分与相衔接。出卖人在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买卖中享有取回权,即出卖人在买受人有价金债务迟延给付、不依约定完成特定条件、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为其他处分等情形时得取回标的物以担保价金债权。其次,改变期限利益丧失与合同解除同时并列的立法模式,增加合同解除的催告程序,严格合同解除的行使要件,使主张期限利益丧失与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相区分与相衔接。
  (作者单位:北大方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文献
高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辐射源,德育是高校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整体规划德育体系”是高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本文从多个视角对德育途径、方法重新进行理论审视,并对操作
那天,我去妈妈那儿,见厨房里的菜盆中盛着切好的大白菜,湿漉漉的,也没放在心上。晚上回来的时候,车已经启动了,正要走,妈妈突然在后面叫我們:我做的腌白菜,你们带点儿吧!  想妈妈平日里很忙,早上又起得早,很辛苦。我若是要,她肯定又着急去准备。我就故意不耐烦地说,不带了,我现在什么都学会了。  回家吃早餐时,就后悔了。一碗热气腾腾的粥,若配上一碟小菜,岂不是更相宜?味道也会好很多。妈妈虽然当时未来得及
期刊
文化企业要实现创意产品的成功开发与市场化,即创新,就需要文化企业家不仅保持独特的创意,以便产品与众不同、脱颖而出,而且要管理创新的合作性,实现二者的转化。本文对6家文
吸收中国传统建筑环境的理念为当代设计所用,完成一种立足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具有本土文化特征的艺术理论.
宋代教育家朱熹说过:读书无疑须教有疑,有疑者都要无疑,到这里方是长进。这话是很有道理的。“须教有疑”,提问就是通过巧妙的激疑设问,使学生心中产生疑窦,引起积极的思考;而思考,是学习深入的源头,沟通智慧之路的桥梁。化学课要想引起学生对教学内容积极的思考,“设问”是每位教师在教学中所不可缺少的最为基本又最直接的手段,“设问”也是课堂教学中师生交流思想感情的捷径,是培养学生各种能力极为重要的方法。化学课
摘 要:本文主要通过对双边市场理论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明确双边市场的概念界定,了解其市场特征,分析市场中平台企业采取的竞争战略进行综述,总结之前的文献所研究的相关成果,关注的主要问题以及研究重点,并指出了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双边市场;平台企业;竞争战略;网络外部性  一、引言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平台企业不断崛起,借助于互联网的网络效应,平台企业迎来爆发式的发展,完全颠覆了传统企
“三更辞家去,夜半把街巡。亲人晨练起,方才踏月归。”这首打油诗是台州黄岩的老百姓赞扬他们当地一个网络义工协会的。 “Three more dignitaries to go to the streets i
2000多年前《黄帝内经》就提倡人们以散步作为一种养生方法。明代医学家李挺在《医学入门》一书中,也特别指出久坐的弊害:“终日端坐,最是生死,人徒知久行、久立伤人,而不知
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近几年来,临沂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技为动力,以项目为载体,以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宏观环境对于企业的整体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而内部控制作为企业治理的重要模块,其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企业的经营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的,而依托博弈均衡分析构建的期望收益模型,可以很好地弥补以上不足。  博弈均衡是指博弈的各方借助一次或者几次博弈,最终达到各自所认为的最大或最合理的效用,各方因此也不选择其他的策略组合,致使各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