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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底茹某仅凭一张A单位发出的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停车管理费收据”(肆元),声称他有一辆铃木王摩托车于1995年8月17日中午停放在A单位院内,8月19日早晨来取,发现摩托车被盗,要求A单位赔偿。A单位担赔。茹某即向XX区法院起诉,认为A单位既然收取四元管理费,则应负保管之责,因而对摩托车被盗负有责任,理应全额赔偿。法庭受理审案。A单位答辩,认为茹某要求其赔偿的证据不足,被告主体资格不当,要求法院驳回茹某起诉。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权,判决被告全额赔偿原告摩托车损失。笔者认为,一审法院错判。理由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