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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个国家的侦查制度应与其刑事诉讼制度相适应,我国现行侦查制度中从侦查的程序到侦查行为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目前我国的侦查制度滞后于刑事诉讼制度,实践中存在诸多违法办案现象。本文通过探析侦查制度的发展及应用,分析我国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谋求以公平正义为指导,构建科学、合理的侦查制度。
关键词:侦查制度;侦查机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一.我国现行侦查制度
我国关于侦查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来说较少。主要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关于侦查的法律法规规定少之又少,现有规定笼统、模糊。对侦查行为的具体操作缺少依据,又有很多漏洞;程序上的规定缺少规范,也不清楚。因此,加强侦查立法极有必要。
二.我国侦查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不明确、执法体系不健全
1.立法不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海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院都享有一定的侦查权。然而法律上对后五个部门侦查监督的规定却是一片空白。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其侦查部门属于同一个单位,因此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和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很难形成一种制衡,使监督权流于形式。
2.执法体系不健全
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监所检察、公诉、控申部门,这些检察院的内部部门都享有侦查监督的权力,各部门之间的职能、权利归属、相互关系都不明确,所以难以形成监督的合力,各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和联系,案件的信息共享机制也没有完全建立,部门间侦查监督权力分散。
(二)不同机关的理解存在差异
我国关于侦查监督的权利的法律规定过于模糊、过于原则化,在实际的工作中的侦查监督凸显出了大量的问题。很多人都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是由检察院赋予的,事实上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是代表国家行使的,检察院只是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及办理一部分自己侦查的案件。很多实际应用中,基层办案人员也认为其侦查权由检察院赋予,在实际生活当中,公安和检察院之间存在着侦查权的冲突。
(三)执法队伍中整体素质不高、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1.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2.“口供”即铁证思想严重
3.刑讯逼供
4.程序意识淡薄
5.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解决我国侦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立法建设、改革侦查执法体系,完善监督机制
1加强立法建设
加强对侦查监督范围的立法的完善是我国当前较为紧急的任务。我们应该把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和检察院内部侦查部门都应纳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审查范围内,并对检察机关进行合理、合法、科学的有效监督,并对监督审查的手段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2改革侦查执法体系
要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撤案程序形成全面有力的监督。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应该赋予检察机关对撤销案件的监督权,侦查机关认定不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并且需要撤销案件,应把案件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报给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审查,经检察机关审批同意后才能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对人身、财产的强制性处分的侦查行为和侦查程序,经由法院审查同意之后方可采取措施。
各法院应当设立司法审查庭肩负起审查侦查讯问的合法性,同时建立起程序性的裁判审量制度,确保裁判的公平与公正,使侦查程序的构架与审判程序的结构相互协调。还应当建立起侦查程序的司法审查模式,应该对侦查讯问过程进行合理合法的有效监督,杜绝各种非法、违法讯问的发生。要为犯罪嫌疑人行设计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程序,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落到实处,应继续完善、规范讯问中的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具体范围和内容,譬如知道被指控的罪名、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律师的在场权、保持沉默的权利等,加强侦查程序的完善与建设,保证相对人的权利。
3内部监督机制改革
检察机关应建立检察引导侦查的监督审查制度,刑事诉讼应建立一种检主警辅的侦查权格局,侦查程序和侦查手段的处分权应由检察机关决定,使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真正落到实处,应该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制裁权。检察机关如果发现不合法、甚至违法行为以及侦查机关拒绝纠正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性手段,譬如给予警告、处分、处罚、变更侦查人员等多种手段,保证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够有力度的执行。
采取法律规定的诉讼手段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方向和方式方法上提出合理意见,同步法律监督的体制。法律还应把“违法立案”和“积极立案”等情形纳入侦查监督部门立案监督审查的范围,形成一个完体系整、逻辑严密、科学合理的刑事立案监督审查体系,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相关权利不受违法侦查的侵犯。
4外部监督体制建设
要积极的加强外部(社会)监督,我国应当建立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的同步监督机制,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开设信访举报制度,开设网上投诉监督举报等途径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充分利用自媒体等手段完善监督体制,可以在检察院内部安排专职的人民监督员变事后、静态的监督为事中、动态的监督,实现侦查与监督同在。
(二)提高执法队伍建设
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侦查人员素质。通过开展法律学习、培训,强化侦查人员的法律意识、执法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侦查机关领导团队水平的建设,侦查机关的领导团体要加强指导监督,紧抓侦查工作落实的情况。强化对侦查机关的管理,对侦查人员的行为和程序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各项侦查工作落到实处,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建立严格的错案责任和违规执法追究制度,严格按照工作中优奖劣罚的原则,完善侦查人员自身建设等队伍管理内容的考评办法,把偵查工作业绩与奖励挂钩,提高侦查队伍的整体性水平。严格侦查管辖权的管理和深化侦查制度的改革,加强程序和制度的实践化,把侦查制度完善化,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1]朱立.浅谈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发展历程[J].法制与社会,2015(26).
[2]孙启亮.我国现行职务犯罪侦查程序制度的主要缺陷及改革设想[J].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报,2007(3):15-19.
[3]赵旭光.刑事侦查的正当性问题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3
[4]易云飚.(2005).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完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18(3),44-46.
[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典:含刑法修正案八[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关键词:侦查制度;侦查机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一.我国现行侦查制度
我国关于侦查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来说较少。主要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关于侦查的法律法规规定少之又少,现有规定笼统、模糊。对侦查行为的具体操作缺少依据,又有很多漏洞;程序上的规定缺少规范,也不清楚。因此,加强侦查立法极有必要。
二.我国侦查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不明确、执法体系不健全
1.立法不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海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院都享有一定的侦查权。然而法律上对后五个部门侦查监督的规定却是一片空白。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其侦查部门属于同一个单位,因此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和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很难形成一种制衡,使监督权流于形式。
2.执法体系不健全
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监所检察、公诉、控申部门,这些检察院的内部部门都享有侦查监督的权力,各部门之间的职能、权利归属、相互关系都不明确,所以难以形成监督的合力,各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和联系,案件的信息共享机制也没有完全建立,部门间侦查监督权力分散。
(二)不同机关的理解存在差异
我国关于侦查监督的权利的法律规定过于模糊、过于原则化,在实际的工作中的侦查监督凸显出了大量的问题。很多人都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是由检察院赋予的,事实上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是代表国家行使的,检察院只是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及办理一部分自己侦查的案件。很多实际应用中,基层办案人员也认为其侦查权由检察院赋予,在实际生活当中,公安和检察院之间存在着侦查权的冲突。
(三)执法队伍中整体素质不高、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1.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2.“口供”即铁证思想严重
3.刑讯逼供
4.程序意识淡薄
5.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解决我国侦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立法建设、改革侦查执法体系,完善监督机制
1加强立法建设
加强对侦查监督范围的立法的完善是我国当前较为紧急的任务。我们应该把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和检察院内部侦查部门都应纳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审查范围内,并对检察机关进行合理、合法、科学的有效监督,并对监督审查的手段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2改革侦查执法体系
要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撤案程序形成全面有力的监督。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应该赋予检察机关对撤销案件的监督权,侦查机关认定不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并且需要撤销案件,应把案件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报给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审查,经检察机关审批同意后才能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对人身、财产的强制性处分的侦查行为和侦查程序,经由法院审查同意之后方可采取措施。
各法院应当设立司法审查庭肩负起审查侦查讯问的合法性,同时建立起程序性的裁判审量制度,确保裁判的公平与公正,使侦查程序的构架与审判程序的结构相互协调。还应当建立起侦查程序的司法审查模式,应该对侦查讯问过程进行合理合法的有效监督,杜绝各种非法、违法讯问的发生。要为犯罪嫌疑人行设计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程序,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落到实处,应继续完善、规范讯问中的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具体范围和内容,譬如知道被指控的罪名、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律师的在场权、保持沉默的权利等,加强侦查程序的完善与建设,保证相对人的权利。
3内部监督机制改革
检察机关应建立检察引导侦查的监督审查制度,刑事诉讼应建立一种检主警辅的侦查权格局,侦查程序和侦查手段的处分权应由检察机关决定,使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真正落到实处,应该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制裁权。检察机关如果发现不合法、甚至违法行为以及侦查机关拒绝纠正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性手段,譬如给予警告、处分、处罚、变更侦查人员等多种手段,保证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够有力度的执行。
采取法律规定的诉讼手段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方向和方式方法上提出合理意见,同步法律监督的体制。法律还应把“违法立案”和“积极立案”等情形纳入侦查监督部门立案监督审查的范围,形成一个完体系整、逻辑严密、科学合理的刑事立案监督审查体系,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相关权利不受违法侦查的侵犯。
4外部监督体制建设
要积极的加强外部(社会)监督,我国应当建立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的同步监督机制,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开设信访举报制度,开设网上投诉监督举报等途径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充分利用自媒体等手段完善监督体制,可以在检察院内部安排专职的人民监督员变事后、静态的监督为事中、动态的监督,实现侦查与监督同在。
(二)提高执法队伍建设
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侦查人员素质。通过开展法律学习、培训,强化侦查人员的法律意识、执法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侦查机关领导团队水平的建设,侦查机关的领导团体要加强指导监督,紧抓侦查工作落实的情况。强化对侦查机关的管理,对侦查人员的行为和程序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各项侦查工作落到实处,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建立严格的错案责任和违规执法追究制度,严格按照工作中优奖劣罚的原则,完善侦查人员自身建设等队伍管理内容的考评办法,把偵查工作业绩与奖励挂钩,提高侦查队伍的整体性水平。严格侦查管辖权的管理和深化侦查制度的改革,加强程序和制度的实践化,把侦查制度完善化,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1]朱立.浅谈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发展历程[J].法制与社会,2015(26).
[2]孙启亮.我国现行职务犯罪侦查程序制度的主要缺陷及改革设想[J].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报,2007(3):15-19.
[3]赵旭光.刑事侦查的正当性问题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3
[4]易云飚.(2005).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完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18(3),44-46.
[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典:含刑法修正案八[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