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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公私合作在我国水务产业中的运用,发现我国水务规制中存在着规制目标偏离、政府承诺缺失、规制机构权责不明确、规制机构的规制能力不足、缺乏有效的规制法律体系等问题。结合新公共服务理论"重视公民权、强调公共利益"的理念,我国水务规制改革的范式应从公私合作演进到新公共服务:以公共利益作为水务规制改革的最高利益标准;将中介组织和公众纳入规制主体;对规制机构进行再规制;建立有效的规制法律体系;在规制方式上引入对话与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