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精神,经市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布第二批取消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政府沪府发[1995]22号文件规定的“按上一年开发面积征购20%解困房或交差额款”,从1997年度起,已不再下达新的征购任务,该收费项目予以取消,文件其他内容继续有效。附件一二、市政府1四3年3月三1日发布的第32号令中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办法停止执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