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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因被宣告破产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使债务人获得重生的机会。而传统破产理论却将破产和解的价值定性为一种消极的预防程序,这种定性与现代社会发展需要存在矛盾,破产和解的功能向强化企业拯救发展。基于此价值目标和功能的转化,从与重整程序相对比的角度,考察我国破产和解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